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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效力問題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2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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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效力問題,我們生活中很多的東西都會涉及到法律的問題,而很多的人都不太清楚法律的內容,這樣是不行的,即使不能全懂但是也要知道其中的一部分或者是瞭解清楚,以下是關於民間借貸合同效力問題。

民間借貸合同效力問題1

一、民間借貸合同效力問題

(一)合同有效的條件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要使民間借貸行爲成立並生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主體合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內容合法,貸款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民間借款合同無效:

1、借貸一方或雙方的主體不合格;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借貸合同,並且損害了國家利益的;

3、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借款給別人去賭博或販毒的;如果貸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動而提供借款的,該借款合同無效,雙方還將受民事制裁;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7、另外,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借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屬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衆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爲。

(三)合同無效的處理

無效借貸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須返還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如果是非法所得,還將被收繳。

二、利息和利率問題

(一)利率問題

對於民間借貸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司法解釋則具體規定爲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也就是說,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內協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銀行貸款年利率爲5.85%

則一年期的民間借貸年利率不得超過23.4%。由此可歸納爲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以內的屬於合法利率,超過4倍的,屬於高利貸,而高利貸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利息問題

1、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並無強制要求,有償或無償由雙方約定。如當事人對利息有約定的,借款人應按約定支付利息;如當事人對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因此,貸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須對利息作出明確的約定,否則,按無息處理。

2、即使是無息借貸,借款人逾期不還款,貸款人有權要求償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討不還,貸款人要求償付催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後的返還問題

在此,我們不得不提醒貸款人注意:雙方約定利率超過四倍,在履行完畢後,借款人又起訴,要求對超過四倍部分予以返還。對以上請求是否支持,司法實踐是,對已履行的超過四倍的利息判令返還。

其理由是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的“超四倍”利息合同爲無效合同(單指這部分無效)。按無效合同的規定: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同時,根據《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5條規定,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由此可見,民間借貸也不得約定複利(即利滾利)。

三、借貸擔保問題

(一)爭取落實借款的擔保

1、明白借款擔保的必要性

借款擔保是確保債權得以實現並促使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法律措施。因此對借款合同進行相應的擔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擔保,就可以使自身利益將來受到最小程度的損害。

2、借款擔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

(二)落實擔保措施時應注意的問題

1、由於保證是以保證人的信用做擔保的,在簽訂保證合同時,要重點考察保證人的保證能力(代爲清償能力)。首先,要避免無效保證合同的出現,其次是要防止保證期間超過的風險。同時,貸款人應明白,在借貸關係中,僅起居間介紹作用的人,是不承擔保證責任的。

只有明確表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人願意代爲履行”的完全行爲能力人,才被認定爲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借貸有保證人的,應在借款協議中明確並經保證人簽字確認。

2、抵押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不得事前有絕押的約定,即“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嘗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爲債權人人所有。”但如果該約定在債務人已經實際發生不履行情勢之後,則爲抵押權實現方式的約定,爲有效約定。

(2)抵押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不具備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無效。

(3)抵押登記非常重要。因爲法律規定,大多數抵押(如抵押物爲房產等不動產)必須依法辦理登記,否則抵押不發生法律效力,如以機械設備等動產作抵押,不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3、質押是指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佔有而供擔保的動產或者權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將其變價並就該價款優先受償債權的權利。

對於質押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質押須簽定書面質押合同並轉移質物的佔有,如果是動產質押,必須完成質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單等權利質押,必須完成權利憑證交付的交付。質押合同只有在質物轉移到質權人佔有時才生效,僅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而不轉移質物的佔有,質押無效。

(2)雙方當事人不得事先約定在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爲質權人所有。如有約定,也是無效。

4、定金是指依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規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預先給付一定數額的款項,並以該款項的獲得以確保債權得以實現的擔保方式。

對於定金應當注意以下幾點,明確約定所交款項就是“定金”,而不是“保證金”、“押金”之類。定金要以書面形式約定;收取定金數額不得超過20%。

民間借貸合同效力問題

四、注意借款的證據

1、注意採用書面形式。

首先要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資金的往來如交付貨幣或償還借款時都應該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完成,如通過現金交付的,必須寫好收據。

2、妥善保管借據。

借據是借貸行爲發生的憑據,一定要將其視爲特殊的有價單證加以妥善保管。萬一借據遺失了,一定要冷靜地採取有效的.辦法取得證明借貸行爲發生的憑據。重新取得憑據的方法多種多樣,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五、注意債權的保全。

凡借出款項已經超過雙方約定期限,但借款方仍未歸還的,貸款人就要應催收,提醒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儘快還款,同時應近來保存催收的證據,如通過電話錄音或者錄音筆等方式把你的證據固定下來。

如果其不講信用賴賬不還,就應考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期限爲兩年,只要法院查明沒有超出訴訟時效,就可以通過法院判決來申請強制執行。

爲了避免債權超過訴訟時效,貸款人應掌握向借款人主張債權的證據,如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新的訴訟時效可從中斷之日起計算。

總之,在目前有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個人信用體系還沒有真正建立的條件下,風險自然集中在貸款人個人身上。爲防範和化解風險,在民間借貸中,貸款人要注意的事項還有很多,重點就是要確保借款用途必須合法、正當,避免違法借貸,同時,借貸雙方的履行應有書面證據體現,防止空口無憑,最後還要注意不能超過訴訟時效。

民間借貸合同效力問題2

民間借貸中利息爭議的問題

(1)《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這就是告訴我們,沒有約定利息的不支持利息。自然人間利息約定不明不支持。除自然人外利息約定不明的可以根據綜合情況酌情確定利息。這條有兩個大問題,

民間借貸合同效力問題 第2張

一是出借人需舉證證明以往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當地類似情況通常利息是多少;

二是法官的權利很大,可在0—24%之間確定利息,自由裁量的範圍很大。

(2)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爲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就是指出,本條明確了有約定的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或約定不明的情況。有約定的利率最高不超過24%;借期內或逾期利率都沒有約定利率的可以按6%主張;借期內有約定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可以按借期內利率主張利息。

民間借貸合同效力問題3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民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民間借貸合同效力問題 第3張

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從司法解釋的角度,民間借貸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徵: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係是我國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係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爲。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係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纔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係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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