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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懷孕不上班又不辭職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1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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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懷孕不上班又不辭職,女人懷孕本來是一件很幸福的事,由於每個人的體質不同,懷孕反應的時間可能會有差距。於是拖着沉重的身體去上班似乎就不是很舒服了,女員工懷孕不上班又不辭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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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不來上班又不肯離職用人單位可以書面下達限期上班通知,否則算曠工處理,解除勞動合同,掛號信或EMS寄達給違規員工本人,留好籤收單據。 如果孕婦不來上班是偶爾的話,公司不可以開除,但是如果是次數較多或者時間較長,就可以。

法律雖然對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作了限制,但是懷孕女工嚴重違法違紀,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懷孕女職工開具病假條,屬於嚴重違紀行爲,缺勤天數通常按曠工處理,達到一定的天數用人單位有正當理由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合同。

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女職員懷孕期間不能隨意開除員工,但是女職員也不能以懷孕爲理由長期曠工早退和遲到,哪怕是孕期請假也要遵守請假的流程規定。沒有遵守規定請假的員工,用人單位完全可以直接對其進行開除,並且不需要對員工支付相關的勞動賠償金。

一、勞動強度和禁忌勞動的限制

1、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

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加班及夜班的限制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用人單位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女員工懷孕不上班又不辭職

三、用人單位能否解除或終止“三期”女職工勞動關係

1、《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但是可以依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但是要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1995年8月4日發佈)34.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5、《勞動辦公廳對〈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明確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在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可以辭退。”

由此可見,女職工在懷孕後,用人單位並非絕對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證明懷孕的女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企業絕對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女員工懷孕不上班又不辭職2

一、員工懷孕不上班怎麼解決

員工懷孕按照法律的規定是可以享受產假的,但與此同時,員工應該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所以可以以書面方式要求員工限期完善請假手續,拒不完善的,可以按照公司規章制度中的曠工來處理,曠工達到規章制度中“嚴重”級別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不予補償。

二、試用期懷孕能辭退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用人單位如有正當理由,可與試用期內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從《勞動合同法》角度來講,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用工標準,是用人單位購買其勞動力並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基礎。同樣,《勞動法》也考慮到雙方的'充分選擇權,規定了試用期這一制度。在試用期內,只要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是“三期”內受保護的特殊職工。

第二,用人單位與試用期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試用期內,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爲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以其懷孕爲由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認爲因其懷孕而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是又沒有相關證據支撐,那就構成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女員工懷孕不上班又不辭職 第2張

三、懷孕女職工被逼辭職如何處理

1、懷孕女職工主要主動辭職還是公司主動辭退不是一回事,兩者的相應處理也不同。

2、單位如果想與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辭退懷孕女職工的話,懷孕女職工沒有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爲是違法的,懷孕女職工可以要求繼續上班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一年二個月工資,不滿一年半年以上按一年計算,半年以下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3、如果懷孕女職工主動辭職(不問理由),辭職的原因如果是單位的行爲違法,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一年一個月工資。但不能要求繼續上班。

女員工懷孕不上班又不辭職3

一、懷孕員工不上班辭退可以嗎?

不可以,但具體的也要看實際的情況;法律雖然對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作了限制,但是對懷孕女工嚴重違法違紀,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依然可以解除合同。懷孕女工開具假病假條,屬於嚴重違紀行爲,缺勤天數通常作曠工處理,達到一定天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的具體規定;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員工懷孕不上班又不辭職 第3張

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具體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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