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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判斷是不是醫療事故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1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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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判斷是不是醫療事故,醫療事故在近幾年來頻繁出現,但是關於醫療事故的界定還是很多人存在疑慮的。經常混淆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和醫療意外等。那麼,怎樣判斷是不是醫療事故?

怎樣判斷是不是醫療事故1

1、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

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裏說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1994年2月發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這裏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如醫師和護士等,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

2、行爲的違法性

“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而發生的事件。目前我國已經頒佈的醫療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獻血法、職業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

精神 藥品管理辦法、麻醉 藥品管理辦法、血液製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衛生部門以及相關部門還制定了一大批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怎樣判斷是不是醫療事故

這些、規章、規範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工作依據和“指南”,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自己的有關業務活動中應當掌握相應的規定,並遵循規定,以確保其執業的合法。從醫療實踐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門關於醫療機構、醫療行爲管理的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過失”造成的,即,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爲,而不是有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對患者要有“人身損害”後果。這是判斷是否是醫療事故至關重要的一點。

4、過失行爲和後果之間存在

這是判定是否是醫療事故的一個重要方面。雖然存在過失行爲,但是並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這種情況不應該被視爲醫療事故;而雖然存在損害後果,但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並沒有過失行爲,也不能判定爲醫療事故。

怎樣判斷是不是醫療事故2

一、怎樣判斷是不是醫療事故?

認定該事故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需要對醫療事故作出相應的判斷,需要從醫療事故構成要件的出發。首先要有醫療事故的主體,發生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也就是醫院的醫護人員和患者是醫療事故的主體,醫院等相關的醫療機構違反衛生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也構成醫療事故的主體。

接着就是要存在違法的事實,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作出了違反衛生管理法規的行爲,適用劣質的藥品和器具,或者是使用未經檢測的醫療器具等等方面,存在着違法實施,實施了對患者有害的行爲,也對患者的身體造成了損害的事實。

還要有犯罪心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治療的過程中,由於疏忽大意而不能避免地造成了損害或者是由於過於自信覺得自己能避免出現損害他人身體的後果在而到他人的身體受損,主觀上屬於過失的心理。

最後就是存在過失行爲與損害的結果有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對於患者的過錯與患者的身體損害的結果存在因果關係的,才構成醫療事故罪。

怎樣判斷是不是醫療事故 第2張

二、醫療事故訴訟時效又是多久?

醫療事故訴訟糾紛根據糾紛案由的不同,有不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最新的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和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均爲一年。因此,若是以侵權造成患者身體受到損害的案由來進行醫療事故訴訟的,訴訟時效爲一年。

除了侵權之訴外,醫療事故糾紛還可能是由於醫方違反了醫療服務合同的約定,損害了患者的身體健康,需要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時效,按照一般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有三年的訴訟時效。

怎樣判斷是不是醫療事故3

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爲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怎樣判斷是不是醫療事故 第3張

知識延伸: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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