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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就業協議怎麼解約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3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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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就業協議怎麼解約,在我們的生活中一般很多人工作不滿意,是會選擇辭職的,當然辭職的話,他是需要解除與用人單位籤的勞動合同,這以下了解靈活就業協議怎麼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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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解除靈活就業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主要有: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主動辭職;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因員工的過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過失辭退,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或額外支付1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七種。

如果是勞動者,想要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一般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試用期內的員工,提前3日即可。如果用人單位有重大過錯,那麼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如果是用人單位,那麼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先於勞動者協商一致方可解除。但是如果勞動者有重大過失,那麼可以單方解除。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什麼?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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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意,可以解除靈活就業勞動合同,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達到規定時間後,可以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存在過錯行爲,可以解除靈活就業勞動合同,公司經濟性裁員,也可以解除靈活就業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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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的靈活就業人員醫保怎麼辦?

解除勞動合同的靈活就業人員的醫保可以拿身份證到當地社保中心辦理個人自交養老和醫療。

解除勞動合同意味着工作單位不會繼續給離職人員繳納社保了,這時候醫保繳費就中斷了。出現這種情況,可以用以下方法解決:

1、新單位繳納:馬上入職新單位,新單位必須在30天以內完成社保的續交,也就是說醫保就不會中斷了。

2、靈活就業繳納:如果短期內沒有找到新工作,那麼可以用靈活就業人員的形式去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3、代繳機構繳納:一些代繳機構可以將個人的人事關係掛在某個單位下,然後以單位的形式繳納社保,但需要注意的是代繳需要支付手續費。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補償標準?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患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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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7)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者跟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後,到期或者一方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不在繼續履行的,在辦理離職的手續時會牽扯到社保的問題,一般勞動者已經找到了新的工作單位的,就可以辦理社保轉移的手續,勞動者也可以選擇自交的方式續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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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勞動合同中的靈活就業是什麼?

(一)靈活就業

靈活就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勞動者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形式或以小時爲勞動時間單位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的就業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用人單位應當與靈活形式就業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協議

1、用人單位招用以靈活形式就業的.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協議,並以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個人名義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2、勞動者協議應包括用工期限、用工時間、工作崗位或任務職責、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和支付形式、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必備條款。

3、訂立勞動協議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協議中可就違反服務期、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的內容設定違約金。

靈活就業協議怎麼解約 第3張

(三)勞動協議的變更

勞動協議履行過程中涉及用工期限、用工時間、工作崗位或任務職責、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和支付形式、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項發生變化的,雙方應及時協商,並書面補充變更原勞動協議相關內容。

(四)經原單位同意,另外從事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協議

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經原單位同意到其他用人單位從事以靈活形式就業的,勞動者與接收單位及原單位三方簽定協議,協議應明確勞動者及其原單位和接收單位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五)勞動協議的其它規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協議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2、勞動協議當事人未約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在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同時,還應視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情況計發按規定應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六)勞動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應及時辦理相關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手續並出具相關證明。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因相關事項協商不成及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協議支付勞動報酬致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協議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協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在本單位以靈活形式就業工作期間勞動報酬的百分之十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靈活就業用白話講就是工作時間不固定的一種就業形式,比如臨時工或者路邊小攤販都屬於靈活就業。小編提示,儘管靈活就業比較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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