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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建議立法懲治就業年齡歧視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6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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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建議立法懲治就業年齡歧視,年齡門檻不僅讓企業喪失了寶貴的人才羣體,也給社會傳遞了消極的信號:35歲以上人羣喪失了勞動能力。政協委員建議立法懲治就業年齡歧視。

政協委員建議立法懲治就業年齡歧視1

你超過35歲了嗎?兩會期間,35歲就業歧視得到廣泛關注,不少委員、代表紛紛獻言獻策。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餐飲30年傑出人物、中國青年創業導師洪明基就建議,相關部門可以通過立法的方式,懲治就業年齡歧視。

洪明基指出,改革開放之初,基層年輕幹部就是以35歲劃分界限,如今經濟日新月異,年齡標準卻停滯不前。用人單位盲目設置的年齡條件,不僅導致就業難,還大大打擊了求職者的自信心,甚至引發新的社會矛盾,破壞壞和諧穩定大局。

這種“年齡門檻”長此以往下去,不僅不能讓企業得到發展,還會給社會傳遞一種消極信號,那就是讓人認爲35歲以上人羣喪失了勞動能力。

政協委員建議立法懲治就業年齡歧視

事實上,35歲左右的人有了經驗和閱歷,正是打拼事業的黃金年齡。

洪明基建議,政府機構、國有企業可以發揮帶頭示範作用,探索開放公務員考試35歲限制,可以在北上廣深等發達地區開始。

在此之前,全國人大代表、編劇蔣勝男也建議,取消國家公務員報考35歲以下的年齡限制。

她說,35歲是一個人做事業最好的黃金年華,也正處在一個艱難的人生階段,上有老下有小。

很多35歲以上者在二次就業時遇到年齡歧視。不應該有這種歧視。最重要的是看人的能力和認真工作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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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兩會,全國政協委員、合興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洪明基呼籲相關部門通過立法方式懲治“35歲”就業歧視。

洪明基表示,“35歲以下”是很多單位招聘要求中的一條,很多年前出入職場,學歷就是一道門檻,現在入職場十幾年後,年齡又是另一道門檻。“這種現象不只發生在一些企業,有一些地區公務員考試也將年齡限制在35歲以下。”

他回憶自己30年前回國創業時,基層的年輕幹部年齡分界線是35歲以下,那時,他覺得改革開放不但搞活了經濟,還重視了人才的培養。“然而,30多年以後,我們的`經濟水平已經日新月異,但衡量人才年齡的標準卻停滯不前。”

政協委員建議立法懲治就業年齡歧視 第2張

在洪明基看來,35歲的青年人經過十幾年工作的摸爬滾打,有了經驗和閱歷,能力也經過歷練和積累,正好是工作、奮鬥、打拼事業最好的年齡。

“用人單位有時盲目地設置各種條件帶來青年人就業難,很多單位設置35歲門檻,是否有依據?”洪明基認爲,年齡門檻不僅讓企業喪失了寶貴的人才羣體,也給社會傳遞了消極的信號:35歲以上人羣喪失了勞動能力。

“我呼籲相關部門研究並建立相關法則,懲治年齡歧視,並且在政府和國有企業發揮帶頭示範作用,探索放開公務員考試35週歲限制,甚至直接從北上廣等經濟較發達的大城市開始實行。”洪明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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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兩會,新聞熱點頗多,要說哪個勞動話題最熱,恐怕非“打破職場35歲門檻”莫屬。先後有蔣勝男、林勇等多個代表委員對此發聲,幾次衝上熱搜。

各種跡象表明,年齡歧視,業已成爲勞動就業領域比肩性別歧視的一個相當普遍且備受關注的問題。其所造成的人才浪費、不利於人力資源均衡發展、加劇女性就業難等負面影響,不容忽視。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鄭重宣示,“堅決防止和糾正性別、年齡等就業歧視,着力解決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

政協委員建議立法懲治就業年齡歧視 第3張

那麼,怎麼防止和糾正,如何着力破解呢?

熱議中,代表委員和相關機構給出了若干建議,極富見地。

蔣勝男和林勇代表都認爲,首先從政府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入手,以逐步放開公務員招考35週歲的限制作出表率,從而引導民營企業和全社會消除就業年齡歧視;民進中央則提出,應及時開展反就業歧視立法調研,儘快出臺“反歧視就業法”,以專門法的高度對學歷、性別、年齡、地域等就業歧視問題做出立法規定,推動修改和完善《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

去年,針對當時“45歲程序員求職難”的熱聞,本網曾刊發評論認爲:應該說,我國關於促進就業平等反對就業歧視的法律基礎是完備的。現行《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規定,爲遭遇年齡等就業歧視的勞動者進行權利救濟、維護平等就業權益提供了一攬子制度工具。

但大量的用工實踐及司法案例表明,行政執法不作爲、司法消極被動、有關制度功能被曲解等問題比較突出。

比如,面對求職者的反年齡歧視訴求,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往往以設置招聘年齡“門檻”“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爲藉口,一味地力挺企事業單位用人自主權,而忽視甚至漠視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

比如,現行《公務員錄用規定》關於報考資格條件“年齡爲十八週歲以上,三十五週歲以下”的規定,僅是針對國家公務員錄用的,其對廣大企事業單位的勞動用工不具有適用性,更不具有約束性。

政協委員建議立法懲治就業年齡歧視 第4張

而且,報考公務員的這個年齡條件也並非“死”規定,上述《規定》特別規定:“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調整。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因此,要儘快打破職場“35歲門檻”,相比較寄望於制定並出臺反就業歧視的專門法律而言,充分運用現有制度資源,積極啓動現行法律工具發力破解,或許更現實,更有效,更快捷。

勞動就業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用人自主權是普通法律爲企業規定的經營自主權利,二者在權利位階、所依據法律效力、受保護程度等方面迥然不同。同時,《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勞動法律屬於社會法範疇,是規範調整勞動就業和用工行爲的專門法律。

發生用工糾紛應優先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而不是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規。我國《勞動法》只規定了勞動者的最低就業年齡和法定退休年齡,這表明,介於這兩個年齡之間的所有勞動者都是適齡勞動者,都享有平等就業權利,都不應被歧視。

面對平等就業權糾紛,司法裁判應避免陷入機械的法條主義,如小學生做作業般簡單照本宣科斷案,否則,法律的專業性、裁判的價值和司法的尊嚴,將蕩然無存。

不僅如此。《公務員錄用規定》屬於部門規章範疇。有關部門制定該《規定》所依據的上位法《公務員法》,對於公務員報考的年齡條件上限並未有相應規定。這意味着,該《規定》關於“三十五週歲以下”的公務員報考年齡限制,不論出於何種理由及考慮,在現行的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制度和憲法監督制度下,都需要接受合法性乃至合憲性審查。

政協委員建議立法懲治就業年齡歧視 第5張

根據“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備案審查制度實踐和“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的要求,這個公務員報考的“35歲門檻”,大概率會被破除。

一個人可否從事某項工作,應當只跟這項工作對他或她的能力及品行要求有關,而跟年齡性別籍貫種族等身份信息無關。這是勞動就業領域的“國之大者”。

法者,治之端也。兩會前夕,中央領導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加強人權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領域改革,健全人權法治保障機制,實現尊重和保障人權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全鏈條、全過程、全方位覆蓋,讓人民羣衆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這裏強調的“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是不是值得有關部門認真思考、深刻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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