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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受理起訴法院

來源:時尚冬    閱讀: 3.7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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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受理起訴法院。說到勞動仲裁,大家多會有所瞭解,這是爲了解決勞動糾紛的法律手段,但是人們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卻不一定會被受理,勞動仲裁不受理起訴法院

勞動仲裁不受理起訴法院1

一、對勞動仲裁不服到哪個法院起訴

如果是向法院起訴的,應該是向當地的基層法院而不是中級法院起訴。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對於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應該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如果是單位認爲有證據證明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則應該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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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受理怎麼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爲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爲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四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爲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在勞動仲裁申請不受理時,勞動者可以按照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的不予受理原因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裁決後的相關處理

對於勞動仲裁裁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是不一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47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不受理起訴法院2

一、不服勞動仲裁向哪個法院起訴

1、如果是勞動者想向法院起訴,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2、如果是用人單位向法院起訴,分爲兩種情況,若爭議涉及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的事項,該裁決是終局裁決,一般是不能向法院起訴的,只能有條件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若爭議涉及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以外的事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仲裁裁決後單位不執行怎麼辦

勞動仲裁結案後不執行,也就意味着仲裁裁決已生效。用人單位的做法既違法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不能夠接受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勞動仲裁裁決書下達後,被申請人既沒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向法院起訴,又沒有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執行,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不受理起訴法院 第2張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做出了仲裁裁決之後,當事人有表示不服的權利,而救濟途徑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中級人民法院撤銷裁決。若是既不履行裁決,同時也不提起訴訟的話,那麼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我們也發現,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方面,法律對用人單位是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若是屬於一裁終局的案件,則不允許單位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受理起訴法院3

一、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後能否到法院訴訟

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

1、申請。首先申訴人應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當事人按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申訴書》填寫一式二份,附勞動合同、身份證複印件及相關的證據材料;申訴人系用人單位的,應附營業執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複印件的應帶原件覈對。

2、受理。自當事人提交符合填寫要求的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仲裁委員會將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當事人。

勞動仲裁不受理起訴法院 第3張

3、委託。當事人可以委託不超過二名的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明確委託事項和權限。

4、舉證。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申訴人提供證據;因用人單位應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

5、審理。雙方當事人應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活動。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

6、調解。仲裁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在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7、裁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8、結案。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一般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如案情比較複雜的,經批准最多可延長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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