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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的分類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2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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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的分類,近幾年來,保險行業發展迅速,越來越多對保險重視起來了,保險也分很多種類的,有財產報銷,疾病保險等,財產保險是個重要很重要的保險,怎樣簽訂財產保險合同呢?下面小編分享財產保險合同的分類的相關文章,一起來看下吧。

財產保險合同的分類

財產保險合同的分類1

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以財產或利益爲保險標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造成所保財產或利益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在約定期限屆滿時,由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協議。

財產保險合同的定義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爲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爲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採取安全預防措施。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保險合同概述

根據機構改革的需要,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已分成若干家專業保險公司,比如中保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等。因此,在財產保險合同關係中,有權作爲保險人而開展各種保險業務的,只能是中保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在全國各地的分支機構。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以任何方式開展財產保險業務,除非有國家有關主管機關的特別批准。財產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則是不確定的,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可以是企業法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可以是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私營業主和一般公民個人。

財產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

中國財產保險合同不以投保方支付保險費爲合同的成立要件,雙方當事人只要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即生效。投保人應按雙方約定,及時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應對合同生效後的保險合同標的負責,包括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之前的那一段時間。

財產保險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生效後,只有在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並導致財產損失時,保險人才負賠償責任。換句話說,財產保險公司是以將來事故的發生爲補償條件的,所發生的事故必須是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事故範圍以內的事故,而且必須造成保險財產損失,否則,保險人不承擔責任。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保險責任限額爲限,被保險人發生的超出保險金額或者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失,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財產保險合同是要求高度誠信的合同

所謂誠信,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財產保險合同的特殊性要求雙方當事人嚴格遵守誠信原則,堅決反對弄虛作假以騙取保險金的行爲。投保人申請保險賠償,必須如實說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情況,以及財產損失的範圍。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應即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儘快瞭解情況,介入保險事故處理,確定合理的賠償範圍和最終賠償金額。

財產保險是商業保險中的基本類別之一,其保險的對象是財產或與其有關的利益,其保險標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但並不是一切財產和利益都可承保,在具體的財產保險合同中,各種財產和利益可分爲可保財產,特約財產和不保財產。

合同分類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是以補償財產的損失爲目的的保險合同,其標的是除農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動產和不動產。如房屋﹑船舶﹑車輛﹑貨物等。

根據投保標的的不同,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又可分爲以下幾種:

1、企業財產保險合同,即以國家﹑企事業單位所有或經營的財產爲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2、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即以家庭或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爲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3、運輸工具保險合同,即以船舶﹑飛機﹑機動車輛等運輸工具爲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責任保險合同

責任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爲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通常分爲以下幾種:

1、僱主責任保險合同。

2、公衆責任保險合同。

3、產品責任保險合同。

4、職業責任保險合同。

信用保險合同

信用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信用放貸或信用售貨的一種保證形式,當債務人不能清償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信用保險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出口信用保險合同。

2、國外投資信用保險合同。

3、國內商業信用保險合同。

保證保險合同

保證保險合同是指由保險人爲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保險的一種形式。當被保證人行爲或不行爲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保證保險合同主要分爲兩種:

1、忠誠保證保險合同。

2、確實保證保險合同。

合同特徵

財產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較,有以下不同的特徵: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是特定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此外,根據需要也可以建立其他少數保險企業作爲補充,但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發佈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才能開展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一定方式爲要件的合同。中國《經濟合同法》第25條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5條規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方商定交付保險費辦法,並經保險方簽章承保後,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方並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方出具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這都反映了財產保險合同要以書面形式簽訂的法律要求。

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雙務有償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方負有按期向保險方交足保險費的義務,保險方負有在保險事故發生並對所保財產或利益造成損失時,向被保險人(投保方、支付一定的賠償金的義務,雙方互有給付義務,所以是雙務有償合同。但財產保險合同與一般雙務有償合同相比較又有其特殊性。保險方的義務只有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並給所保財產或利益造成損失時,才需履行;而且除了兩全保險外,保險費就歸保險方所有。實際上,保險方的義務是對投保方(受益人、提供經濟上的保障。因此,財產保險合同是特殊的雙務有償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的條款及格式都是由保險方事先擬好的,投保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自由,而不能修改、變更合同條款。

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機會性的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方(被保險人、獲得保險金的前提是保險事故的發生,而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何時發生都是不能事先確定的.,在合同有效期間內,倘如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則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裏得到的賠償金額可能遠遠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險費;反之,如無損失發生,則投保人只付出保費而無任何收入。保險人的情況則與此相反,當發生事故時,他所賠付的金額可能大於其所收保費;如無事故發生時,則只享有收取保費的權利,而無賠付的責任。

簽訂履行

應遵循原則

1、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不能事先確定的,保險方對保險事故發生的危險程度的估計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請保險時的陳述和保證,如果投保方的陳述不真實,則不僅會使保險方無法正確估計風險,也不利於保護被保險財產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陳述不真實,有隱瞞或欺騙行爲,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中有特殊的意義。

2、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則

保險合同以不能事先確定事件的發生作爲給予保險金的前提,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這種特點來牟的可能,爲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作了投保人必須有保險利益的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保險標的對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具備下列條件:這種利害關係有經濟上的價值;利害關係的經濟價值可以用金錢估算或約定;這種利害關係爲法律所承認。沒有保險利益的人無權作爲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基本程序

簽訂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填制投保單,投保單就是要約的書面形式。投保單是由保險人事先印製好的,投保人只須依所列項目逐項填寫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的規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人商空交付保險費辦法,並經保險方蓋章承保後,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人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正式憑證,是當事人雙方履約的根據,保險單應具體記載有關保險的事項。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憑證上一般不記載具體的保險條款,但它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險憑證多用於貨物運輸保險。

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有義務如實陳述保險人據以決定是否承保、如何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主要危險情況。保險人有義務將辦理保險的有關事項告知投保方。

財產保險合同的分類2

定值保險合同

簡介:

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保險價值就應該成爲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則無論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標的僅遭部分損失,那麼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雙方確定的保險價值的乘積,就是保險人應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同樣無須對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進行估算。

定值保險合同的優點

1、減少理賠環節。保險理賠是保險運作中的主要環節,它關係到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理賠程序非常繁瑣,它包括立案檢驗、審查單證、審覈責任、覈算損失、支付賠款、損餘處理等一系列步驟。而定值保險合同可以減少理賠手續,因爲保險價值事先已由雙方確定,且載明於合同中,發生保險事故時無須再對保險標的的價值進行估價,當然就簡化了手續。

2、便於賠償金額的確定。賠償金額關係到保險雙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雙方爭議的焦點。在簽訂定值保險合同的情況下,賠償金額完全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爲計算依據,只須確定損失的比例而無須考慮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這樣賠償金額的確定便很簡單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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