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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出嫁戶口沒遷走有拆遷賠償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8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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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出嫁戶口沒遷走有拆遷賠償嗎,很多地方都是會有拆遷款的,但是在實踐中,經常存在因爲嫁出去的女兒而拿不到徵收補償的情況。下面看看女兒出嫁戶口沒遷走有拆遷賠償嗎及相關資料。

女兒出嫁戶口沒遷走有拆遷賠償嗎1

女兒嫁出去戶口沒遷,能享受土地補償款。

1、土地補償款是國家對土地進行徵收後給予的經濟補償,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決定了農村集體土地徵地補償款是對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應歸全體成員共同享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據此,國家保護每一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獲取土地補償款的合法權利,任何人不得予以剝奪。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爲基本原則,同時結合當事人是否在當地擁有承包地,是否在當地形成較爲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作爲生活保障等爲認定條件。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爲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改變戶籍性質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更不能以已經出嫁爲由排除其平等獲取集體收益的權利。

女兒出嫁戶口沒遷走有拆遷賠償嗎

女兒出嫁後一般不會有拆遷補償。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對象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公房的共居人,不是隻要戶口在就可以得到補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和土地徵收中,有對人口的安置,如果出嫁女沒有遷出戶口的是可以獲得拆遷補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女兒出嫁戶口沒遷走有拆遷賠償嗎2

女兒出嫁,但是戶口沒有遷出,同樣可以享受拆遷補償款。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第32條規定,婦女與男子平等,都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收益分配、補償費用的權利,沒有任何組織和個人能夠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等理由侵害相關權益。

很多女生由於婚嫁的原因離開了原生村莊,不再參加集體勞動等其他村民義務,按照村民的話來講,出嫁女就不再是原村的人了,因此一些落後地區的人才會有拆遷賠償不分出嫁女的.說法。其實出嫁女能不能拿到拆遷補償的本質並不在於性別。

而且戶口,因爲拆遷補償是徵地帶來的,與戶口人員息息相關,儘管出嫁女已經不在原村居住,但戶口仍然屬於原村,正如她們沒有盡到和村中其他人一樣的勞動義務,但她們也同樣沒有享受到村子中對所有村民的日常福利。

女兒出嫁戶口沒遷走有拆遷賠償嗎 第2張

不過很多村委會都會對出嫁女的拆遷補償款進行扣減,根據他們的說辭,出嫁女享受拆遷補償款,但因爲她們對集體經濟組織盡的義務是有限的,所以村委會有權對這部分經濟利益扣減一些相關費用。這種做法是嚴重損害了出嫁女的合法權益。

除了出嫁到其他地方的婦女,村莊中許多年輕男人都外出打工,甚至有了其他經濟收入一年都不再回村,那麼按照村民的說法他們也應當沒有資格享受拆遷款或需要扣減部分費用,但實際上男子都不存在這樣的問題。

因此,在一些法律沒有十分普及的地區,對於戶口沒有遷出的出嫁女分拆遷補償款的行爲,還是存在許多非議,這不僅需要我國普法的宣傳,也需要做好農村的建設和發展工作,才能避免再出現這樣男女不平等的現象。

女兒出嫁戶口沒遷走有拆遷賠償嗎3

1、戶籍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外嫁女”有權參與分配該戶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原則應該是平等地分配,理由是農民集體基於土地所有權而享有土地補償費,而農民則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分配該補償費的權利。

因此,凡被徵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備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都應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額。故只要戶籍在本村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即使是“外嫁女”,就應當有資格參與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

2、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權的外嫁女可獲得原村的徵地補償款

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土地的承包權益對農村成員至關重要,外嫁女也不例外。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外嫁女的戶口已經遷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沒有取得土地承包權,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可參加分配原村的徵地補償款。

女兒出嫁戶口沒遷走有拆遷賠償嗎 第3張

3、“外嫁女”未遷移戶口的,其在原經濟組織的土地徵收補償權益應得到保護

“外嫁女”作爲承包村民小組所有的集體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員之一,同時也履行了應盡的村民義務,在所承包土地被徵用後,無論其是否屬於戶口能遷出而未遷出人員,均依法享有相應取得土地徵用補償費的權利。村民小組不得以村委會制定的分配方案主張不分配其相應土地補償費。

4、“再外嫁女”不必然喪失土地補償費請求權

當事人改嫁後,戶籍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未隨之轉出的,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組的土地補費分配資格。

5、戶籍留在本村集體的“外嫁女”仍然具備土地徵收補償分配主體資格,其子女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保障

戶口沒有遷出留在本村的“外嫁女”,仍然具備土地徵收補償主體資格,村規民約關於徵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的規定不能與法律或政策產生衝突,其子女在本村的合法權益也應依法得到保障。

司法觀點

1、“外嫁女”是否屬於土地補償費分配權主體的認定

這是徵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中最爲常見和最爲突出的一種類型,在現實中,如孃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相對富裕,外嫁女即便長期在夫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生產和生活,也不願意將戶口遷出。一旦孃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對徵地補償費進行分配時。

其大多以自己系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爲由提起訴訟,請求分配與其他村民同等的份額。對此,如果其出嫁後即去夫家所在地生產和生活,並不以原村土地爲其基本生活來源的,說明其與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爲固定的生產和生活關係。

對屬此種情況的外嫁女應不再認定爲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分配請求應當予以駁回。而對於女方出嫁後,仍在原村耕種土地,並按時繳納集資提留等。

履行了相應義務,又未改變原有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的,應認定其仍爲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

2、外嫁女農村集體成員資格的判斷

外嫁女如果出嫁後,其戶口仍然留在原集體,在孃家,沒有遷出,一般可以認定爲原集體的成員。如果原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其可以要求分得其作爲該集體成員應得的補償款。但是,如果出嫁後一直在丈夫家生活。

實際上就是丈夫家的土地而不是孃家的土地爲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時,應該認定她是丈夫所在集體的成員,而不是戶口所在地集體的成員。如果丈夫家的土地被徵收後,其應該作爲丈夫所在集體的成員參與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而不能因爲其戶口還在孃家,就認定其不是丈夫所在集體的成員。離婚後,即使婦女回到了孃家,如果該婦女仍然由原丈夫家的土地爲其提供基本生存保障,則該婦女仍然是原丈夫家所在集體的成員。喪偶的情況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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