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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拆遷補償標準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6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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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拆遷補償標準, 房屋是我國公民非常重要的個人財產,許多人的一生就是爲買房而奮鬥的,那麼在現實生活中房屋拆遷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那麼商品房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商品房拆遷補償標準1

房屋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權人的損失。

商品房拆遷補償標準

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商品房拆遷補償標準 第2張

商品房拆遷補償標準 第3張

週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商品房拆遷補償標準 第4張

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

商品房拆遷補償標準2

一、拆遷補償標準是“國家標準”還是“當地標準”

1、拆遷補償既不是單獨的按照當地標準也不是單獨的國家標準,而是結合當地具體的情況由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政策,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2、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3、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4、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商品房拆遷補償標準 第5張

二、房屋承租人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1、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對拆遷補償條款進行特別約定

拆遷租賃房屋涉及補償安置和解除合同兩個法律關係。依法拆遷是合法行爲,是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保護,被拆遷人有權獲得補償,承租人有權獲得因爲解除合同而造成損失的賠償。爲使承租人在所承租房屋拆遷時所獲得的賠償有約可依,建議承租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對補償內容進行詳細約定。

例如約定“在租賃期內,租賃房屋遇有商業拆遷或市政拆遷時,出租人應當從所得或應得補償款中對承租人進行補償。有關土地、地上物(房屋等)、速遷獎金、出租方出資所爲之添附等內容的補償歸出租方所有;有關停產停業損失、設備搬遷費用、人員安置費、承租方出資所爲之添附等內容的補償歸承租方所有”,同時還可以對出租人拒不支付補償的行爲定以相應違約責任。

如此有了對補償內容的詳細約定,出現拆遷補償情形時,雙方即可按約分償,不致引發糾紛,即使發生糾紛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2、房屋承租人應積極行使條例所賦予的權利

承租人有權就拆遷補償事宜與拆遷人、被拆遷人進行協商。在拆遷人發佈拆遷公告之後、租賃房屋滅失之前,承租人應以獨立的主體積極地就賠償或產權調換要求與拆遷人、被拆遷人進行協商,不能過分地依賴被拆遷人。如果經協商不能達成拆遷協議的,應爭取在房屋滅失之前請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

3、被拆遷房屋承租人保存證據的重要性

承租人在被拆遷房屋未進行價值評估與補償的情況下交出承租房屋或未將其裝修及相關財物進行證據保全或取得拆遷人的確認,最終拆遷人將可能不承認裝修損失,僅補償停工停業損失和搬遷補助費,甚至將全部補償款項支付給被拆遷人;而被拆遷人則認爲承租人的損失非其造成,拒不補償。

從訴訟角度來講,房屋承租人過於輕信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能及時保存證據有可能導致曠日持久的補償爭議。本文所述案例中承租人便是在承租物被拆遷之前委託公證處進行現場證據保全,該保全證據是承租人請求賠償的重要依據。

商品房拆遷補償標準3

商品房的拆迀補償標準是什麼

商品房拆遷進行補償的,不同地區補償的標準是不一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爲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爲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商品房拆遷補償標準 第6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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