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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女人的家庭地位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5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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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女人的家庭地位 , 女性的家庭權利是其社會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女性在家庭內的平等權利、財產權利、生育權利以及人身安全權利等。那麼下面跟大家分享中國女人的家庭地位。

中國女人的家庭地位1

中國現階段女性地位是男女平等。

1、從經濟上看。如今是男女平等的時代,男人上班賺錢,女人也一養。有的女性每月的收入和男性持平,甚至比男性還高,就拿我們村的一對夫妻來說,兩人一起出門打工去廠裏做。男的工資4500元,女的每個月也可以拿到4000多塊錢。兩人的工資不想上下。有時候女的加加班比他老公還高。經濟上大家都一樣,那在家的地位也一養。一起分工幹活。

2、從獨立上看。很多女性都選擇了不結婚,自己養活自己,不靠男人養。就拿我的一個鄰居,她就很獨立,三十好幾的人了,靠自己的能力買車買房,也不考率結婚問題因爲她一點都不想結婚,不想步入婚姻,更想獨立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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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管錢上來看。一般家裏都是媳婦管錢。很少有男人管錢。我周圍的人基本上都是女的`管錢,男的每個月都定時上交工資。工資卡也在女的手裏,很少有男的管錢。

總之,中國現階段女性和男性的地位都差不多,各有各的事情。從經濟,獨立,還有管理能力上看女性可能略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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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脫了無人格、不平等的封建婚姻制度束縛

報告顯示,中國共產黨成立後,從思想、文化和觀念上積極大力倡導男女平等、戀愛自由、婚姻自主的新型婚姻觀。1939年《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1941年《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

1942年《晉冀魯豫婚姻暫行條例》均確立了一夫一妻制原則,禁止包辦強迫及買賣婚姻,強調結婚自願原則,禁止童養媳。這些法律規定從制度上衝擊了封建婚姻觀念和婚姻模式,從法律上確立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頒佈實施,使延續了幾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徹底成爲歷史。在新中國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中,廣大婦女擺脫了無人格、不平等的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縛,大大提升了婚姻自主程度。

同時,婦女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不斷增強,以愛情爲基礎的自主婚姻關係、以男女平等爲基礎的家庭關係逐步成爲婚姻家庭的主流,以夫權和家長制爲代表的舊社會家庭關係被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新型文明家庭關係所替代。

中國女人的家庭地位 第2張
  

報告認爲,新中國成立以來,家庭中男女兩性平等狀況明顯改善,夫妻共同決策家庭事務逐步成爲新時代社會文明風尚。

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家庭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

報告顯示,進入新時代,黨和國家更加註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建設,重視發揮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獨特作用,因此,中國婦女正以昂揚向上的精神風貌在家庭文明建設中發揮着無可替代的獨特作用。

報告認爲,新時代,中國婦女獲得了與男子平等的婚姻自主權和獨立姓名權。舊中國,95%以上的婚姻是包辦婚姻。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不斷建立完善促進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從根本上廢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對婦女的無盡歧視和多重壓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明確規定保障婦女與男子在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完全平等的權利,

通過法制建設和法治家庭建設,倡導平等、文明、和諧的婚姻家庭關係,禁止對婦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同時,婦女還享有家務勞動補償權和離婚損害賠償權等。中國婦女自主婚姻程度大大提高,婦女離婚和再婚的權利得到保障。

姓名權是一項重要人權。舊中國男性姓氏是家族傳宗接代的獨一標誌,婦女出嫁前大多沒有正式名字,出嫁後隨夫姓。《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保障夫妻雙方擁有平等的姓名權,子女隨父姓的舊習俗一去不復返成爲歷史。當今的中國特別是在城市,子女隨母姓的現象越來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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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性的社會地位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中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向來不高。宋代以來女性家庭地位低下的一個典型表現就是摧殘女性的纏足現象,它首先是爲了取悅於男子的審美需求和性慾偏好,同時迫使女性深居閨房,不問世事,禁錮家中,成爲男性的家奴和性奴。[2]有西方學者認爲,“纏足是一種政治機制,

它反映和存續了婦女社會和心理的劣勢;纏足將婦女牢牢地固定在特定的位置、特定的功能”,而且纏足又“是公衆態度,是大衆文化──它是10個世紀中數以百萬計的婦女作爲真正的女人的生活方式的關鍵所在”。[3]

“五四”運動以來,纏足現象逐漸廢止,“新文化運動”帶來了許多新的風氣,但家庭中的夫權觀念、女性的相夫教子功能和女子的“三從四德”文化,在民國時期一直佔據主流。在夫權主導下的家庭裏,妻子必須聽命於丈夫,女兒必須服從於父母,媳婦必須聽命於公婆,

許多女性的家庭權益被嚴重侵犯。尤其糟糕的是,家庭中侵犯女性權益的主要侵害者常常也是女性──如婆婆、後母。“多年媳婦熬成婆”的婆婆們經常以一種不健康的心態,重複自己的`婆婆當年的壓迫手段,甚至變本加厲地侵犯媳婦的權益和人身自由。後母虐待非親生之女兒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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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在家中未遇到婆婆或後母的迫害,女性也得面臨代表父權的父親和公公的壓力,男性家長經常任意剝奪女性婚姻自主和經濟自主的權利。

1949年以後,婦女的社會地位得到了改善,但婦女解放運動並未深入到家庭之中,政治運動的風暴也未危及家庭中男人的優越地位。雖然傳統文化鼓吹的“三從”(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文化受到明顯的衝擊,

但在毛澤東時代女性卻又多了另外的“二從”,即“從國家”、“從單位”[4]、1950年代,許多女性面臨“組織上”的壓力,在革命的名義和強制之下,被迫服從組織“分配”,與“首長”們結合。

政府公然容許和容忍那些“老革命”喜新厭舊,拋棄老家的“黃臉婆”妻子,與年輕漂亮的城市小知識女性結婚。“組織上”用這種方法對那些“革命英雄”實行了性補償和性報答,但衆多小知識女性卻被“革命”當作“性禮物”和“性奴隸”無償贈與,其自由戀愛的權利被剝奪了,而“首長”們結髮妻子的合法權益也被“組織上”徹底破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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