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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常見5大霸王條款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0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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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常見5大霸王條款。勞動合同是每個用工單位都要簽署的,但是勞動合同中有一些對於員工的“霸王條款”。小編已經爲大家蒐集和整理好了勞動合同中常見5大霸王條款的相關信息,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勞動合同中常見5大霸王條款

勞動合同中常見5大霸王條款1

霸王條款一:收取押金或扣押證件

少數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在勞動合同中要求職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定金、保證金、服務費、培訓費、電腦費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或暫住證、資格證書等其他能證明職工身份的個人證件,防止職工不辭而別。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收取定金、保證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屬於違法行爲,職工都有權拒絕。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證件的,職工有權在進入用人單位後隨時要求予以返還。

霸王條款二:職工傷病殘亡概不負責

爲了逃避自己的法定責任,少數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工作中出現傷、病、殘、亡等現象,企業概不負責。這類企業大多集中在建築、化工、機械等工傷事故多發行業。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只要不是勞動者本人故意行爲所致,如發生工傷事故,不論職工是否存在過錯,無論造成傷害的責任在誰,都應該按照規定標準對其進行傷害補償。

霸王條款三:提前離職收取違約金

一些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完勞動合同提前離職,要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享受自由離職權,合同雖未履行完畢,職工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只有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收取違約金: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訓費用並約定了服務期限,職工在約定的服務期內主動離職的;二是違反了競業限制責任的。

霸王條款四:限制女職工婚育

一些女職工相對集中的單位,出於自身生產經營的考慮,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女職工需要工作多少年、達到多少歲,方可結婚、生育。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霸王條款五:無條件服從加班要求

一些用人單位爲了滿足自身生產進度的要求,在勞動合同中對加班加點做出強制性規定,要求凡是加班加點,職工都要無條件服從,否則就作曠工處理或者給以罰款。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要事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纔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果勞動者遭遇霸王條款,用人單位以此來約束勞動者,或者勞動者觸犯霸王條款引發勞動爭議,勞動者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主張勞動合同中的霸王條款無效。

勞動合同中常見5大霸王條款2

勞動合同中常見的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一: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無條件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勞動報酬,員工不得拒絕

違法理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給員工調整崗位是需要滿足以下任一前提條件的:1、雙方合意;2、員工不勝任工作;3、員工醫療期滿後無法再繼續在原崗位工作;4、企業發生客觀重大變化,導致員工的崗位或工作無法繼續。

企業在勞動合同中要求員工必須無條件接受崗位/薪酬/地點變更的'條款,即便員工在合同上簽字了,但因這種條款免除企業責任、加重員工責任、排除員工主要權利,故而條款是無效的。

因此,企業給員工調崗要具備合法性,就需要定製明確的崗位職責和可量化的考覈體系、標準以及與崗位級別所匹配的薪酬制度。

霸王條款二:員工在合同期滿前離職的,應向企業支付違約金

違法理由: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只能在兩種情形下爲員工設定違約金情形:

1、企業爲員工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服務期限,員工在服務期未滿離職的,需要賠償違約金;

2、員工負有競業限制義務,違反該義務的,企業也可以要求違約金。

除此之外,企業爲員工設定的其他形式的違約金,都是無效的。

雖說企業在法律之外給員工設定的違約金無效,但此類違約金義務若是給企業設定的,比如勞動合同中約定:“企業在合同期滿前解除勞動關係的,需要向員工額外支付6個月工資作爲違約金”,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是認可企業需要支付違約金的。

霸王條款三:員工未提前30天通知離職的,離職當月工資不予發放

違法理由:工資是基於員工提供勞動所獲得的對價,只要離職前員工實際工作了,企業就應當支付工資。如果員工出現急辭的行爲,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比如工作沒有交接導致損失的,可以向員工索償。

霸王條款四:員工在工作中因違規操作發生事故的,由員工承擔,與企業無關

違法理由:鑑於企業負有對員工的勞動保護、執業培訓等相關責任,同時勞動生產過程中本身就存在不確定的風險,故而法律在認定工傷時採取“無過錯責任”的原則,即無論員工在工作中是否有違規操作的行爲,只要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這三個條件,都屬於工傷,因此企業一樣需要承擔工傷責任。

不過,員工違規操作的行爲要是導致企業生產設備損壞的,企業可以要求員工對此進行賠償。賠償的方式可以是員工一次性賠償,也可以由企業按月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能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霸王條款五:試用期間員工表現未達到企業要求的,企業可單方延長試用期

違法理由: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而這種規定實質上是剝奪了員工協商的法定權利,自然是無效的。

通常企業在對試用期員工考覈後,結果員工不符合錄用標準的,企業就具備了合法的解除條件,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與員工溝通,告知目前的一個實際情況,如果員工有意願想繼續工作,可以給其一個延長試用期的選擇,若員工同意的,雙方再簽訂同意延長試用期的文件。若您有勞動合同相關的問題,歡迎諮詢找大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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