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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民事糾紛的部門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4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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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民事糾紛的部門,我們的生活中出現一些私人糾紛其實是很常見的,但是此刻我們的內心都會感到意思不耐煩,此時我們可以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下面看看處理民事糾紛的部門。

處理民事糾紛的部門1

一、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處理?

民事糾紛無法協商處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處理民事糾紛的部門

二、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爲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三、民事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在司法實踐中,民事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就是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起訴,但申請仲裁的條件限制是有仲裁協議,仲裁相較於起訴,審理週期比較短,而且仲裁也是一裁終局制。發生民事糾紛後,不管具體的原因是怎樣的,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理。

處理民事糾紛的部門2

一、民事調解找什麼部門?

民事調解找法院或者是當地的村委會,居委會以及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由於調解制度沒有強制力,是基於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所以一方不到場是無法進行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訴訟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處理民事糾紛的部門 第2張

二、民事調解的程序是什麼?

1、心理疏導

所謂心理疏導,即扶正當事人的心理狀態,爲其搭建一個思想交流的平臺。當事人發生糾紛的原因很多,其中,情緒對立是一個重要因素。審判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心理輔導,首先做當事人的態度工作。

2、癥結把握

所謂找準癥結,即積極幫助當事人對案情進行認真地分析,使當事人對糾紛產生的原因、過程、結果及帶來的危害性有一個全面、真實地認識,找出問題所在。

調解階段分析案情不同於判決的事實認定,審判人員應當緊緊圍繞當事人的主張及其提供的相關證據,輔以證據規則。案情分析應當實事求是,事實的確認要力爭全面、翔實,力戒未經當事人認可而由調解人單方面武斷地作出判定。通過與當事人交流案情,力求將當事人發生糾紛的癥結把準、拿實。

3、法制教育

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盲目追求案件調解效率的現象,有的調解工作人員只是單方面強調當事人的自願,而漠視了調解的合法性。合法是調解的最根本原則,調解的過程即是法制教育的過程。

在調解過程中,對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調解人員應進行耐心、細緻的宣傳和解答,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當事人的不良及違法行爲,調解人員要有針對性地開展說服教育工作,幫助其認識錯誤,改正錯誤。

4、和解促成

促成和解,是在把握糾紛的癥結和適用法律的基礎上,規勸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議的過程。這是調解工作的重點環節。審判人員對當事人要申明利害得失,權衡效率與後果,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寓之以法,使當事人主動讓步,從而找到一個雙方認可的糾紛處理方案。

調解是一種手段,但協議的達成必須是以當事人的自覺、自願爲前提,任何強行調解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否則,即使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予以簽字,也因違反自願原則,協議不會得到很好地履行,甚至導致當事人申訴不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民事調解是由法律規定的,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情況之下,才能夠進行調解活動,可以找當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找當地有權威的`組織機構來組織調解,這是屬於合法的一種方式,而且民事調解協議書也會發生法律效力。

處理民事糾紛的部門3

一、村裏的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解決民事糾紛的部門:民事糾紛可以向鄉鎮、村,辦事處、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是勞動糾紛,需要先到勞動局或是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民事糾紛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處理民事糾紛的部門 第3張

二、民事糾紛案件解決途徑

在一般處理民事糾紛的案例中,一般有四種方法,協商解決,調解解決,訴訟解決,仲裁解決。協商解決主要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在經過充分的交流和溝通之後,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和分歧訴訟解決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這裏面就涉及訴訟雙方,律師,法官,法院的司法評判,雙方各自的舉證,證據,法官最後的判決,仲裁解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根據達成的衝裁協議或者條款。

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做出客觀性的裁決,最後當事人對裁決結果執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解決糾紛。

三、民事糾紛處理程序

首先到基層法院立案庭立案。然後定開庭日期送達傳票。然後開庭,現在法院都是以調解爲主,因爲調解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這樣有助於社會穩定,調解不成的就只能判決了。判決不服的上訴,上訴到中院打二審了。民事糾紛分爲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係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

民事活動中遵循的主要原則是平等、自願、遵紀守法、保護生態環境等。其實,只要是正常的民事活動,我國政府都是支持的。另外,如果大家在參與民事活動中的時候,發生了什麼糾紛的話,一定要理智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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