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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勞動糾紛的部門

來源:時尚冬    閱讀: 9.7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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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勞動糾紛的部門,人與人在相處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糾紛,而這樣自己私下無法解決的糾紛時一般都會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下面爲大家分享處理勞動糾紛的部門。

處理勞動糾紛的部門1

一、勞動糾紛找什麼部門解決?

發生勞動爭議之後,雙方可以先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者一方沒有調解意願的,爭議事項如果在監察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的大隊進行投訴,一般勞動監察的大隊的回饋速度比較快,程序也相對簡單;

如果監察部門無法處理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受理後一般會先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不成,正式立案開庭處理;對於仲裁委員會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說來,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當然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跳過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勞動糾紛的部門

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要求其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職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佈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並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員工和企業發生勞動糾紛,員工有多種辦法解決,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申請調解或者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訴,這些都是解決問題的辦法。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勞動糾紛發生後一年內辦手續,勞動局下的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有管轄權。

處理勞動糾紛的部門2

一、勞務糾紛找哪個部門處理?

1、找委員會進行調解。

2、調解不成的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子做分析並做出仲裁。

3、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或有異意,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勞動糾紛訴訟。

我們會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糾紛稱爲勞動糾紛,當然並不是他們之間所有的糾紛都是勞動糾紛。

處理勞動糾紛的部門 第2張

二、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爲單位,一方爲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

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

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啓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啓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綜上所述,一般勞動者可能會在某些問題上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勞動糾紛,那麼這時候雙方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委或者是當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解決,當然解決的方式也有很多,雙方也可能通過協商私下調解來進行解決,當然最好要冷靜處理。

處理勞動糾紛的部門3

一、勞動糾紛找什麼部門解決

勞動糾紛找以下部門解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投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解決勞動糾紛是按照屬地管理嗎

是按屬地管轄。在哪裏發生勞動糾紛,應向糾紛發生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受理。

處理勞動糾紛的部門 第3張

三、解決勞動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主要的證據包括:

(一)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出勤記等。

(二)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三)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四)來源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內容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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