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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家庭暴力的認定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2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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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家庭暴力的認定,生活中夫妻之間吵架鬧矛盾也是常見的事情了,而打人是一種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爲。因此現在法律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以下分享實施家庭暴力的認定。

實施家庭暴力的認定1

一、家庭暴力如何認定

認定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必須是經常性的和嚴重性的暴力行爲。造成身體上和精神上的一定傷害後果。

1、在法律上,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

2、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現爲積極的身體打擊和消極的精神虐待,如隨意致傷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凍受餓,有病不給治療,不準受害人回家等等。

3、我國普遍認爲,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徵:

(1)發生於家庭內部,較一般的虐待行爲有更大的危害性、隱蔽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親屬關係。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處於強勢地位的成員;

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成員。這些受害者(大多爲婦女、兒童或老人)往往缺乏自主的生活能力和自衛能力,同時,存在“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所以,長期對暴力行爲採取哭泣、忍讓或沉默態度,從而導致施暴者有恃無恐,氣焰更爲囂張。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權,例如: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主權、性權利等。

(3)施暴者在主張上出於故意的,而且,施暴行爲在時間上具有一定連續性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認定

二、家庭暴力如何認定

1、在生活中,我們也應該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員之間日常的爭吵,偶而的身體輕微傷害以及尚未造成後果的家庭糾紛與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區別開來,夫妻間爭執打鬧不能算做家庭暴力。

2、家庭中存在暴力現象時較爲普遍的,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罵、爭執行爲都能夠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認定家庭暴力必須造成身體上、精神上的一定傷害後果。比如說,僅僅是軟組織輕微挫傷,或者說僅僅是暫時的皮肉之苦,次數有不是很多,很難讓法院定性爲家庭暴力。

只有毆打行爲導致了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時,法院纔有可能認定構成家庭暴力了。因此,認定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必須是經常性的和嚴重性的暴力行爲。

實施家庭暴力的認定2

實施家庭暴力如何進行認定

法律規定有以下行爲的可以認定爲在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行爲人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即家庭暴力具有類似於《刑法》中故意傷害罪等“結果犯”的特點,沒有一定的傷害後果,不能認定爲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員的傷害後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上的傷害。

實施家庭暴力的認定 第2張

實施家庭暴力如何進行認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實施家庭暴力的認定3

家庭暴力的範疇包括:

(1)夫妻間的暴力行爲,如丈夫毆打、漫罵妻子,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或摧殘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對子女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爲。

(3)子女對應贍養的老人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爲。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間的暴力行爲。家庭暴力是一種社會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現象,而暴力本身更趨向生物性,因爲它畢竟是一種野蠻的行爲。

自人類組成家庭以來,就伴隨家庭暴力的發生。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多半爲婦女和兒童。儘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因素起着極爲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家庭暴力的實施者至少在當時就存在心理障礙。有許多精神障礙是誘發暴力的重要因素。

受害人如何保護自己?

《婚姻法》相關規定,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3)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而對於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公訴,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施暴者承擔何責任?

根據家庭暴力情節和程度的不同,施暴者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嚴重的家庭暴力可能構成《刑法》中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

實施家庭暴力的認定 第3張

受害者應保存何證據?

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積的傷情原始記錄和法醫鑑定依據,致使民事調解和訴訟困難,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爲防止這一情況的出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並請求他們開具驗傷通知書,到指定的醫院驗傷,或到司法鑑定機構做鑑定。

在驗傷鑑定後應保存好驗傷通知書、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鑑定結論,如果是通過多次的驗傷或鑑定,應將每一次的醫院診斷證明和司法鑑定結論保存好,無論是輕微傷還是重傷,留下這些證據有利於今後有關部門處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兇器、木棒、鐵棍或其他危險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跡如血跡、指紋等,可以作爲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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