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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損失是違約金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8.1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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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損失是違約金嗎,其實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多的,而且生活中其實我們遇到的很多問題都是與法律問題有關聯的,以下來了解賠償損失是違約金嗎。

賠償損失是違約金嗎1

一、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區別

(一)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表現爲一定價值的財物;賠償損失是指違約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承擔賠償責任應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違約行爲

2、必須有受害人受到損失。

3、違約行爲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而違約金的支付僅以違約行爲的存在爲要件。

(三)具體說來,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性質不同。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損失範圍內提出賠償;而違約金兼具懲罰性與補償性,只要有違約行爲,即使沒有損失也應支付違約金。

2、構成條件不同。賠償損失以損害事實爲必備條件,支付違約金則無此要求;賠償損失在主觀上有時要求有過錯,支付違約金則不以過錯爲要件。

3、賠償損失不具有預先約定性,屬事後計算,支付違約金則有預先約定性,應按事先約定執行。

賠償損失是違約金嗎

二、賠償損失的法律適用

由於《刑法》上的賠償損失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既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又要執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應優先服從刑事訴訟的需要。在具體賠償標準上既要適用《刑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又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引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三、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之間有什麼關係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之間的關係: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賠償金和違約金並不一樣,但依找相關法律規定,二者可以並存

賠償損失是違約金嗎2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有何區別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都是合同違約後的一種救濟手段,其區別主要在於發生的時間不同。

1、概念內涵不同。

合同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時,應給付對方當事人的由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合同賠償金是法律強制民事違法行爲人向受害人支付用以彌補受害人因違法違約行爲所遭受損失的金錢。

2、責任前提不同。

承擔合同違約金責任的前提,一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和有關強制性法定,二是合同當事人違約行爲已實際發生,且有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或者有關法規對某種合同規定了強制性法定違約金時,才承擔違約金責任。反之,不承擔違約金責任。

賠償損失是違約金嗎 第2張

承擔合同賠償金的責任前提是因合同一方當事人違法、不履行或不當履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後的懲罰和補償,關鍵是違法因違約且必須已造成損失。顯然,違約金責任前提是約定和法定,不以損失擔負,賠償金責任不是約定和法定,是以違反合同履行義務所造成的損失爲擔責前提。

3、確定時間不同。

違約金是合同訂立時約定或某類合同之法定,且未開始履行合同義務就將約定違約金的內容寫入合同條款。

賠償金是合同成立後,在履行中或履行後因履行義務不當給一方造成損失時,事後根據違法違約過錯,造成損失多少依法強制履行合同義務不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與損失相應的貨幣或財物補償。兩者確定責任時間有事前與事後的明顯區別。

4、責任認定不同。

違約金責任是否承擔,認定的依據是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有違約行爲,有違約行爲,則要承擔支付約定或法定違約金的責任,反之不承擔支付違約金責任。

賠償金責任承擔,認定的依據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因有違法(欺詐,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損害社會公益,違反法規)或者故意違約不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爲而實際造成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計可預見的損失,且要求主張合同賠償金的一方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的過錯和所造成的損失,提供不了確鑿證據,賠償金的主張則不予支持

賠償損失是違約金嗎3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之間有什麼關係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於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二者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賠償損失是違約金嗎 第3張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怎麼適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實踐中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適用一般原則:

1、如果合同中僅選擇違約金作爲違約責任方式,未約定賠償損失的,應按照違約金的約定執行。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但增加的部分以彌補實際損失金額爲限。

2、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對於不足部分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的,對於守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除應賠償全部損失外,還應以違約金對其懲罰,守約方在獲得全部損失賠償後,又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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