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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繫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2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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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繫,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我們都應該遵守規則,而我們常常說的施工索賠是處理過錯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以下分享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繫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繫1

如對同一違約事實同時適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那麼賠償的數額將超過造成損害的數額,此時違約責任則具有懲罰性,不符合“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原則。因此,對同一違約事實不能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一、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

(一)法律原則的概念及功能

法律原則是法律中較爲穩定的原理和準則,是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法律原則對立法起到指導的作用,並且在法律實踐當中,承擔着指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

(二)隱性法律原則

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原則一般通過判例來確立;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原則通常會在制定法中明確列示,但制定法不可能列示全部法律原則,因此存在很多隱藏在法律條文背後的法律原則。立法者正是在這些法律原則的精神指導下進行立法工作。如果只知道法條,而不瞭解其背後的精神,也不會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等法學理論,通常會對法條本身產生曲解,無法瞭解其真義。

(三)我國《民法典》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

我國《民法典》中雖未明確規定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但法學界對此已達成共識:在我國《民法典》當中,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此一法律原則是我國《民法典》違約責任的立法理念,在我國《民法典》的具體條文中得到了體現。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繫

(四)“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原則的形成

“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原則的確立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進程

二、懲罰性違約責任的適用範圍

補償性,是指賠償的數額與造成損害的數額相等;懲罰性,是指賠償的數額比造成損害的數額大。懲罰本身具有一定的威懾力,因此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因此,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了一些懲罰性的違約責任。但懲罰性的違約責任,一般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通常是一方存在惡意欺詐行爲)才能適用。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係

考察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係,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無約定違約金時

如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則可主張損失賠償。在此情況下,因爲不存在違約金,所以不存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並用的問題。

(二)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也就是說,在此種情況下,不能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而是隻能請求增加違約金。

(三)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此種情況又可分爲兩種不同情況:

1、約定違約金稍微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2、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繫2

一、違約賠償中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計算公式:違約方損失賠償額=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一)違約賠償的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

實際損失指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現有財產的減少,如標的物滅失、爲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和爲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等。

實際損失的計算要點:

1、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但是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按照這個計算方法進行計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憑藉相關的款項單據,書面證據來佐證,達成雙方協商一致。

3、如果雙方就實際損失金額,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查後進行判決。

(二)違約賠償中可得利益的計算

可得利益損失又稱作履行利益損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形下,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發生的損失。在存在市場之場合,損失要參照市場價格進行確定。

在實踐中,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不易確定或無法確定時,可以採取反推的方法,將違約方所獲得的利潤,視爲債權人的損失。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繫 第2張

(三)違約賠償中可預期利益的計算

可預期利益計算要注意以下事項:

1、時間點:以合同訂立的時間作爲計算預期利益的時間點;

2、損失的最高額,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預見的期待利益爲上限;

3、預期利益,應是在合同中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是違約方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方或加害人應承擔的損失後果。

二、違約損害賠償和支付違約金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後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並無必要聯繫。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

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並用。但在兩者並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爲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三、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的區別

1、約定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又稱約定損失賠償和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通常情況下,由於損失的範圍在合同訂立時難以確定,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辦法,而不宜約定一個固定的賠償數額。損害賠償可以用金錢貨幣形式確定,也可以用非金錢方式確定。

2、法定損害賠償

所謂法定損害賠償,是指在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額進行賠償。

3、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的區別

約定損害賠償在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爲造成對方的損害後,受害人則無需證明具體損害的範圍即可依據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而獲得賠償(如果當事人僅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時,則應對實際損害負舉證責任);而法定損害賠償,受害人則必須證明具體損害的範圍。

在確定適用約定損害賠償還是法定損害賠償時,約定損害賠償有優先適用效力,這點是合同自願原則的體現。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繫3

一、違約金屬於直接損失嗎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我國現行民法典並沒有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的概念,它是我國學術著作和司法實踐上經常見到的提法。

賠償損失包括違約的賠償損失、侵權的賠償損失及其它的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包括依合同取得財產並利用其從事生產後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以及通過勞務或服務合同獲得並使用該勞務或服務後獲得的純利潤等,但不包括爲取得這些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及稅收等。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繫 第3張

二、違約責任中約定承擔直接損失和全部損失的區別

(一)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產生在締結合同過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後,債務人開始履行義務,如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此時才產生違約責任。 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

(二)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而導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的減少,如費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賴人的財產應當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賴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種應得到的機會;

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履行利益的損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後,而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給非違約方造成的損失,履行利益賠償的結果是使當事人達到合同完全履行時的狀態。

(三)免(減輕)責事由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沒有免責事由,在締約過程中只有雙方人存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才存在減輕責任的可能;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爲、社會異常事件等。

三、違約金有上限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爲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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