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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4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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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的範圍和要求

1、健康體檢的範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參加健康檢查的食品從業人員具體範圍包括:本店所有的在職工作人員。

2、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健康管理的組織辦法

1、管理職責:對所有進入本店工作的員工將安排其到當地的防疫站進行健康體檢和健康證的辦理,在體檢過程中,如果發現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員進入本店工作,將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2、上崗體檢:凡本店每年新招的人員均須上崗體檢,到本店制定的市衛生防疫站進行體檢,並開展健康知識培訓。檢查範圍包括料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肺結核、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等。

3、根據體檢結果上崗:如果體檢合格,健康知識考試合格,辦理健康證,方可進入本店開始上崗工作。如果檢查出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將不予安排進入本店上崗工作。

4、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店內辦公室負責保管員工的健康證,並建立員工健康檔案,記錄員工個人信息、從事的崗位、健康證辦理的年限、最近一次體檢的時間、到期日期等信息。

5、健康證的年檢:健康證有效期爲一年,店經理負責員工健康證的年檢,保證健康證合格有效,通常在員工健康證到期前,安排員工到指定市防疫站進行統一年檢。

6、年檢結果的處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患有傳染性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食品飲料生產的工作。如員工在職工作中患有法律規定的傳染性疾病,如果屬於暫時性的,管理組應安排休息,待身體恢復複檢合格後才能繼續上崗,如果是難以治癒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組應安排到其它不予食品接觸的崗位上。

7、監督檢查:店經理對每年的健康證年審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員應立即指出責令作出正確處理,並對違規管理人員進行考覈扣罰。

三、員工其它衛生管理規定

個人衛生要求:衣着應外觀整潔,做到常剪指甲、常理髮、經常洗澡等,經常保持個人衛生。食品生產操作人員進行操作接觸食品前以及接觸污染物後必須將手洗淨,方可進行從事操作或接觸食物。

一、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持健康證上崗:新員工必須體檢、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二、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將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原件或複印件按照崗位分類存檔,到期前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確保健康證明在有效期內。

三、從業人員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衛生病症的,應主動報告,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四、實行每日崗前健康檢查制度,每日上崗前由班組長逐一檢查每個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健康狀況,並詳細記錄。

五、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專間操作人員還需戴口罩,頭髮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帶飾物。

六、上崗操作前應洗手,操作時手部應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應該經常用75%酒精擦手進行消毒。自覺接受企業內部的健康晨檢制度;並熟記本崗位衛生知識及應知應會的內容。

七、入廁前必須換下工服,出廁後必須洗淨雙手、重新換上工作服方可進入食品操作場所一、留樣工作由專人負責,專人操作,專人記錄。留樣食品應使用專用器具,留樣冷藏櫃由專人管理。

一、食品生產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二、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於食品衛生的病症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並且做到:

(1)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便後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中食品之前應冼手消毒;

(2)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菸。

六、相關部門負責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七、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並經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

1、凡從事食品經營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崗前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效健康證明方可上崗,且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定期進行食品衛生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的培訓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上崗時必須穿戴統一整潔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帶首飾、假髮、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噴灑香水、化妝、塗抹指甲油;離開工作崗位時,要換下工作服,不得將工作服穿離工作崗;工作服及工作帽應經常換洗...

爲了規範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健康檔案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2、公司安環部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3、公司任何人員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4、及時掌握本單位各崗位職工的實際情況,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有關危害的作業。

5、公司安環部組織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週期爲一年,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6、公司安環部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複查的,及時通知本人,並做出處理意見;員工有權查閱複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7、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8、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後通知公司和勞動者,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爲職業病的公司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

9、公司安環部組織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每人一檔,長期保管,不得丟失和轉借;並負責將職工健康人員體檢情況進行統一彙總。

10、安環部負責將各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告知各單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並將檢測、評價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按規定上報政府主管部門,並在作業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告。

人民醫院藥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l、對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實行人員健康狀況管理,確保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符合規定的健康要求。

2、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包括藥品質量管理、驗收、養護、保管、審覈、調配、院內製劑生產的人員,應每年定期到進行健康檢查。

3、新職工進藥劑科的工作,必須體健合格後方可上崗。

4、健康檢查的項目有:內科、眼科、皮膚科、精神科、胸透、肝功能、腸道致病菌等;質量管理、藥品驗收和養護崗位人員應增加辨色障礙(色盲和色弱)的體檢項目。

5、發現有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由相關部門提出立即停止工作的建議,並報藥劑科負責人批准後調離崗位。患者經治療痊癒後,需重返原崗位,經本人提出申請後,應經檢查合格後,由相關部門確認後,提交藥劑科負責人安排。

6、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歸檔保存。

一、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二、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於食品衛生的病症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並且做到:

(1)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便後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中食品之前應冼手消毒;

(2)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菸。

六、有關部門負責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七、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並經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將考覈結果計入從業人員個人檔案,作爲晉升工資資,表彰先進的依據之一。

八、負責培訓的部門要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

一、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持健康證上崗;新員工必須體檢、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2、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將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原件或複印件按照崗位分類存檔,到期前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確保健康證明在有效期內。

3、從業人員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衛生病症的,應主動報告,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4、實行每日崗前健康檢查制度,每日上崗前由班組長逐一檢查每個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健康狀況,並詳細記錄。

5、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專間操作人員還需戴口罩,頭髮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帶飾物。

6、上崗操作前應洗手,操作時手部應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應該經常用75%酒精擦手進行消毒。

7、自覺接受企業內部的健康晨檢制度;並熟記本崗位衛生知識及應知應會的內容。

8、入廁前必須換下工服,出廁後必須洗淨雙手、重新換上工作服方可進入食品操作場所

二、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管理制度

1、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並建立培訓檔案。

2、應當依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加強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3、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經考覈合格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從業人員包括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從事食品採購、保存、加工、供餐服務等工作的人員。

4、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認真制訂培訓計劃,定期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含新參加和臨時人員)開展食品安全知識、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及職業道德培訓,使每名員工均能掌握崗位食品安全知識及要求。

5、培訓方式以集中授課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覈,不合格者應待考試合格後再上崗。

6、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覈結果等有關信息記錄歸檔,並明細每人培訓記錄,以備查驗。

三、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1、餐飲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明方可上崗。

2、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規程。從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及形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不得穿工作服入廁,頭髮梳理整齊置於帽內。

3、遵循科學的洗手習慣:操作前、從事食品原料處理後以及從事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後應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後用流動水沖洗。

4、堅持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髮;勤換洗工作衣帽);從業人員不得塗指甲油、戴戒指等有礙食品安全的首飾。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菸、吃零食;不挖耳、不揩鼻涕、不用手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餐飲從業人員管理制度

爲規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保障公衆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單位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所有餐飲工作人員(包括廚師、服務員、洗碗工、採購員、庫管員、管理員、餐廳領班等)均應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餐飲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在本單位餐飲從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查體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員和部門經理要隨時掌握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並對其健康證明進行定期檢查。

七、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帶(攜帶)或交主管部門統一保存,以備檢查。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餐飲從業人員管理制度

一、食堂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二、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於食品衛生的病症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並且做到:

(1)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便後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中食品之前應冼手消毒;

(2)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菸。

六、學校的有關部門負責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七、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並經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將考覈結果計入從業人員個人檔案,作爲晉升工資資,表彰先進的依據之一。

八、負責培訓的部門要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

1.0目的

確保員工的健康與個人衛生處於受控狀態,以預防可能引入的生物性(如傳染病等)、化學性(如化妝品等)、物理性(如飾物等)食品安全危害。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特制定本要求。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與包裝材料、食品原料、生產線和成品直接接觸的員工的健康、衛生控制。

3.0職責

3.1厂部負責編制本制度,各相關部門嚴格執行。

3.2辦公室負責安排員工身體健康檢查工作,生產科及各生產班組負責當班組工人的衛生控制工作。

4.0程序

4.1生產、檢驗及生產管理人員上崗前,須先經過衛生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參加工作,公司建立員工健康檔案。衛生監督員1次/月檢查,填《定期衛生檢查表》。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食品加工車間工作:

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每年檢查一次,1次/月,新聘員工時。

4.2發現工作人員因健康可能導致產品、原料污染時,應及時將可疑的健康問題彙報告衛生監督員。衛生監督員應檢查工作人員有無可能污染產品、原料的受感染的傷口,填《日常衛生檢查表》。每天開工前檢查次。

4.3個人衛生:

1)食品加工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得留長指甲和塗指甲油,勤理髮,勤洗澡,勤換衣。

2)進車間前,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髮不得露於帽外,並洗手清潔。

3)食品加工人員上崗後遇下述情況之一者,各班組長監視執行洗手消毒:

上廁所之後;

處理被污染的物品之後;

從事與生產無關的其他活動之後。

4)不得將手錶和各種飾物及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帶入車間。

5)不得穿工作服、鞋進入廁所或離開車間。

6)食品加工人員上崗前應洗手消毒,其工作服、工作帽應定期清洗消毒。

7)嚴禁在車間內吸菸、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

8)進入生產加工車間的其他人員(包括參觀人員)均應遵守上述規定。

車間領班上班時負責考覈人員的個人衛生遵守情況,並下班時填寫《日常衛生檢查表》。

5.糾正措施

a)未及時體檢的員工應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的,調離原工作崗位或不許上崗,未參加培訓的員工應及時組織進行食品衛生相關知識的培訓,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

b)受傷者應調離原工作崗位或重新分給其不接觸產品的工作。

c)個人衛生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糾正,班長或副班長應針對不符合情節影響程序採取適當措施,如上廁所之後或處理被污染的物品之後未按要求洗手消毒而進入車間作業時,報質量負責人確定處置方案。

6.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需建立相應記錄,並保存兩年以上。

一、餐飲服務單位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檔案。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簡稱“五病”)等其它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經健康檢查檢出患有“五病”的,要立即調離其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崗位,禁忌症患者及時調離率100%,並詳細填寫調離記錄。

四、餐飲服務單位應每天進行晨檢工作,詳細填寫從業人員晨檢登記表,如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上崗時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專間操作人員還應戴手套、口罩),頭髮不外露,不塗指甲油,不佩帶飾物。應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髮、勤換洗工作衣帽。

六、從業人員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

七、從業人員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按規範清洗、消毒雙手。

八、從業人員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做其他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爲。不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加工工具直接嘗味。不在食品處理區內吸菸、吃東西、隨地吐痰。

職業學院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爲規範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與操作規範》等法律法規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在本單位的食品從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查體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二、食品從業人員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如遇特殊情況還應接受臨時檢查。

三、新上崗或臨時上崗的食品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上崗前進行相關的食品知識、衛生知識、食品安全和有關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的培訓。

四、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衛生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憑有效的醫院證明方可重新上崗。

五、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上崗時必須穿戴統一整潔的工作服,不能佩帶首飾、假髮、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噴灑香水、化妝、塗抹指甲油;離開工作崗位時,更換下工作服,不得將工作服穿離工作崗位;工作服及工作帽應經常換洗,保持清潔、乾淨無污垢。上班時不能在工作崗位上嚼口香糖、進食、吸菸,私人物品、食品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區域或更衣室內,不可放置在工作區域內;必須注意個人清潔衛生,常洗澡、換衣、修剪指甲、洗髮,做到個人儀表整潔。

七、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帶(攜帶)或交主管部門統一保存,以備檢查。

八、食品從業人員必須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嚴格遵守各項食品安全操作規程。

九、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它要求。

1、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按時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每日組織從業人員晨檢,督促“五病”人員調離。

4、從業人員要熟悉掌握崗位衛生要求,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髮梳理整齊置於帽後,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戴口罩,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用後的操作工具不得隨處亂放。

5、嚴格按規範洗手。工作人員操作前、便後以及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後應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確操作。

6、工作人員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不得戴戒指、耳環等飾物。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菸、吃東西、隨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廁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爲。

1總則

1.1爲貫徹“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結合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和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及其續延分支機構。

1.3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XX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本辦法中的名詞定義

2.1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並符合國家《職業病目錄》中公佈的疾病。

2.2職業危害因素:指因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危害因素。

2.3職業禁忌: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羣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2.4職業健康檢查:指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所進行的醫學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

3職責分工

3.1職業衛生(健康)管理部門

3.1.1是集團公司職業衛生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公司有關要求。

3.1.2制訂集團公司職業衛生工作方針、規劃和管理制度。

3.1.3編制集團公司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3.1.4負責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協調、監督、推進和考覈等工作。

3.1.5協助行政部門調查處理職業危害事故。

3.2人力資源部門

負責監督、協調子公司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崗位信息和員工信息的維護。

3.3工會

對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實施民主監督,並對集團公司與職工之間就職業病防治等有關問題進行協調。

3.4各單位

3.4.1是職業病防治責任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危害負責。負責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有關職業衛生工作的各項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及相關的操作規程。並對本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檢查和考覈。

3.4.2負責本單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及相關職業病防治工作費用預算,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要求,並上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其進行審覈、評價和驗收。

3.4.3負責向供貨商索取職業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產品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

3.4.4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負責接害崗位認定工作,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負責開展職業危害因素治理,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確保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並建立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3.4.5負責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簡稱接害員工,含協力員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後醫學隨訪及應急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4.6負責接害員工的危害告知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並督促其做好相應防護,爲其提供足量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3.4.7組織並開展對本單位的負責人和接害員工的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3.4.8負責安排職業病診斷、治療和報告。按照健康檢查結果,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進行復查、隨訪和診療;對職業禁忌的員工應調離原崗位。

3.4.9對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危害、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應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出。

3.4.10制訂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協助集團公司和安監部門進行事故的現場調查和處理工作。

3.5接害員工

3.5.1學習和遵守集團公司有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本崗位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培訓,掌握與崗位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

3.5.2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

3.5.3自覺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和複查;在職業病診斷、鑑定需要時,應向有關部門如實提供相關的資料。

4職業衛生管理業務流程(流程圖略)。

5職業衛生管理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爲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主管部門,並至少配備1-2名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5.1.2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制訂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劃,報集團公司安全保衛監督部備案,並按年度計劃開展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5.2職業病前期預防

5.2.1對本單位可能涉及職業危害因素建設項目,負責貫徹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並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在可行性論證階段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竣工驗收階段的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5.2.2作業場所的生產佈局、衛生設施及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防護設施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職業衛生要求;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單位,應符合有關規定並應當設置警示標識與報警設施、現場急救用品、衝淋設備,配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

5.2.3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不得承接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5.3作業過程的職業病預防

5.3.1對本單位生產工藝流程、作業環境和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辨識、彙總,並進行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崗位認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5.3.2編制本單位(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

5.3.3定期開展對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進行檢測、評價。

5.3.4根據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對人體的影響途徑等特點,爲接害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建立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5.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

5.4.1各單位應對職業病防護設施做好日常維護管理,建立臺帳,記錄其運行、使用和維護狀況;已投入使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設備同步運行、同步維修,並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5.4.2各單位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後,必須及時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復位;原有職業病防護設施需改進或調換時,在新的防護設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用或拆除。

5.4.3各單位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技術控制效果進行檢測,並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

5.5健康監護

5.5.1按國家衛生部門規定,各單位組織接害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由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5.5.2對健康檢查中發現患有與職業危害有關疾患的職工,應及時安排複查;對必須進行離崗後醫學隨訪或需應急健康檢查的接害崗位員工,應根據衛生機構的要求組織安排。

5.5.3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受檢者本人;對被診斷爲職業禁忌的員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5.6職業病管理

5.6.1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除須搶救的患者外,必須到有相應職業病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就診。

5.6.2建立健全職業病患者的相關檔案,職業病患者調離本單位,其職業病相關病史檔案應移交新單位。

5.7職業危害事故處置

5.7.1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按集團公司《災害與事故快報管理辦法》及時上報,對發生急性職業病傷害事故的應組織現場急救,必要時啓動應急預案。

5.7.2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按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衛生局《關於受理用人單位發生急性中毒事故事項的通知》(滬安監管監二〔20xx〕105號)規定處理。

5.8職業衛生教育

5.8.1職業衛生教育對象系接害單位各級責任者、管理者、接害員工,包括就業(上崗)前、在崗定期和特殊職業衛生教育。

5.8.2就業前(上崗)教育:上崗前培訓可與入廠三級安全教育結合,員工經培訓後,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內容主要爲職業衛生法規的一般常識、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細則與本崗位操作規程、本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知識等。

5.8.3在崗期教育:在崗期間培訓可與班組學習相結合;主要內容爲本單位(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種類、理化特性,源點產生原因、環境污染程度,防護設施原理及運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選用,職業病預防知識等內容。

5.8.4特殊教育:特殊(高毒、高危險)崗位和職業病人應視不同情況接受相應的崗位職業衛生知識;崗位衛生保健與應急救援知識等內容。

6考覈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及本管理辦法的行爲,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7附則

7.1本辦法由公司XX部門負責解釋。

7.2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生效。

一、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所有健康檢查檔案裝訂成冊,健康檔案必須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不得塗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於食品衛生安全的病症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有良好的衛生習慣,並且做到:

(1)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便後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中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2)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菸。

申請單位(蓋章):

申請人(簽名):

時間:年月日

一、目的

爲了更好地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維護廣大員工的身體健康,保證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病診斷檔案資料的連續性和完整性,更好地爲公司員工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及《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二、檔案資料的歸檔範圍

1.健康監護檔案內容

1.1健康監護檔案冊。

1.2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報告。

1.3健康體檢綜合分析報告。

1.4職業健康體檢覆查人員名單及複查結果報告。

1.5職業病觀察對象和職業禁忌症處理意見書。

1.6叢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2.職業病診斷檔案

管理部門應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並永久保存,檔案內容應當包括:

2.1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2.2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

2.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的診斷用所有資料;

2.4臨牀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結果報告單;

2.5現場調查筆錄及分析評價報告。

三、保管

1.檔案室切實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蟲、防火、防盜、防塵、防鼠、防曬。

2.檔案室嚴禁吸菸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於導致火災的危險品。

3.檔案室要保持清潔衛生,檔案資料擺放整齊,便於資料的管理和使用。

4.檔案管理人員要熟悉業務,準確、及時地爲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務。

5.對所保管的檔案資料,要經常查看,發現破損和字跡不清的,要及時進行修補、複製,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6.檔案室嚴禁無關人員隨意進入。

四、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爲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覈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閱、複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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