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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考勤管理制度

來源:時尚冬    閱讀: 5.8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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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員工考勤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員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爲了對管理處員工的出勤狀況進行有效管理,保障工作的正常開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管理處所有合同制員工及在管理處領取勞動報酬的其他勞動者。

第三條職責:

(一)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本部門員工的出勤情況進行審批、監控及管理。

(二)行政部負責對管理處各部門員工的出勤狀況進行統計、覈算、審覈及監督。

第四條定義:

(一)遲到:是指正常上班時間已到,員工未經批准無故推遲上班時間不超過30分鐘的。

(二)早退:是指未到下班時間,員工未經批准提前下班不超過30分鐘的。

(三)漏打卡:是指員工在正常上下班打卡時間內未能按規定打考勤卡的。

(四)代打卡:是指在任何應打卡情況下,員工沒有親自打卡,而由他人代替打卡的情況。

(五)曠工:是指在規定上班時間內,未經批准不在工作崗位超過30分鐘的。

(六)外出:是指因工作需要(如採購物品、辦理業務、參加會議、培訓學習、參觀視察、調查研究等)到公司所在城市的市區(廣州市不包括花都區、番禺區、黃埔區)超過半小時以上且當日在公司下班前能返回公司者。

(七)出差:是指因工作需要(如採購物品、辦理業務、參加會議、培訓學習、參觀視察、調查研究等)到公司所在城市的'市區以外(廣州市包括花都區、番禺區、黃埔區)且當日在公司下班前不能返回公司者。

(八)加班:是指部門負責人安排的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且時間超過2小時(含)的。

(九)補休:是指員工在有加班的前提下,在工作量較少時申請的休息時間,補休按正常出勤計。

(十)全勤:指在一個考勤計算月度內,沒有曠工,且遲到/早退不超過1次的,或按本制度第四條第十一項第2規定的相關情況,全勤享有全勤獎。

(十一)請假:員工假分爲法定假、年休假、生日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陪產假、工傷假、喪假等10種假。

第五條上班時間:

(一)每週一至週五09:00—18:00(其中12:00—13:30爲午餐及午休時間),週六、週日休息。

(二)個別部門週六如需值班的由各管理處行政部自行安排。

第六條打卡規定:

(一)上下班應親自打考勤卡,一個工作日的打卡次數爲2次,行政部每月按考勤考彙總考勤。

(二)員工因某種原因而遺漏打卡時,必須在應打卡時間後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直接上級證明由行政部負責人在考勤卡上做籤卡處理;部門負責人如遺漏打卡則需由管理處總經理籤卡。每籤卡一次,扣發當事人10元,如發現是因遲到而未打卡者,還應當扣除因遲到需扣發的款項。

(三)員工考勤卡遺漏打卡超過3個工作日後再由其他人證明而要求籤卡者,若未超過10個工作日,則扣發當事人20元/次,若超過10個工作日的,則扣發當事人30元/次。

(四)籤卡人籤卡時需註明籤卡日期,行政部將不定期對考勤卡進行覈查,嚴謹弄虛作假的行爲,若經發

現,籤卡人將與當事人接受同等處罰。

(五)當月考勤卡只於當月籤卡方爲有效,過月無效。

(六)每發現一次代打卡的,代打卡和被代打卡雙方均按扣發50元/次予以處罰。

(七)員工上班出現如下情況時可做籤卡處理,視爲有效打卡:

1、經公司批准因公出差確實無法打卡的;

2、因公外出確實無法按時打卡的;

3、因公司開會或其他緊急事情導致無法打卡的。

第七條遲到/早退:

員工上班不得遲到/早退,遲到/早退時間在10分鐘以內者,扣發10元/次;遲到/早退時間超過10分鐘(含)不超過20分鐘者,扣發20元/次;遲到/早退時間超過20分鐘(含)不超過30分鐘(含)者,扣發30元/次;遲到/早退時間超過30分鐘(含)者,視爲曠工。

第八條員工曠工:

員工上班時間不得曠工,曠工1天扣發3天工資;曠工三天視爲自動離職。

第九條員工外出:

(一)員工上班時間因公外出時,應事先至行政部填寫《員工外勤登記表》,並註明批准人意見。未經批准外出且未填寫《員工外勤登記表》者,若外出時間超過30分鐘,則予以扣發30元/次;未經批准外出但已填寫《員工外勤登記表》且情況屬實者,則予以扣發20元/次;經批准外出但未填寫《員工外勤登記表》者,則予以扣發10元/次。

(二)員工需如實填寫《員工外勤登記表》,外出返回時必須在《員工外勤登記表》上註明實際返回時間,否則予以扣發10元/次。

(三)《員工外勤登記表》是記錄員工外出時間及行程的考勤依據和報銷外出交通費等費用的依據。

(四)員工外出,如在預計的時間內不能返回時,應事先電話向直接上級負責人或行政部考勤負責人說明,未說明而超過預計返回時間的,每次扣款10元。

(五)外出報銷標準參照財務報銷制度。

第十條出差:

(一)員工需要出差時,應事先至行政部索取《出差申請單》,填寫後經相關負責人審批後報至行政部備案後方可出差。

(二)《出差申請單》是反映員工出差時間及行程的考勤依據之一和預支或報銷出差費用的證明之一。

(三)員工出差後,如因事先預計的時間實在不足以完成出差任務、臨時接到新的出差任務或航班、火車、客車等因不可抗拒因素而延遲需延長出差時間的,應及時電話向直接上級、部門負責人或行政部考勤負責人說明,待出差任務完成返回公司時,應在3天之內補辦出差前的相關手續。

(四)員工出差報銷、補貼標準參考財務報銷制度。

第十一條加班補休:

(一)員工應在上班時間內完成本崗位的工作任務,因個人因素未完成工作任務自行延長工作時間的不視爲加班。

(二)部門負責人或管理處領導安排下屬加班,或因工作需要由員工自行申請加班經部門負責人批准的,可計爲加班;單次加班不低於2小時或當月累計加班不低於4小時方計爲加班,可在規定時間內予以補休。

(三)管理處員工下店(直營店)開展工作,需提交《下店確認函》到行政部。員工下店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門負責人可根據其實際超出情況,酌情安排最多不超過3天的補休。

(四)員工在工作時間之外外出參加學習以及在本公司參加培訓,一律不計爲加班。

(五)在工作時間之外上課的培訓老師,其月工資與實際工作業績掛鉤的原則上不計加班,特殊情況(如:連續幾天在工作時間之外上課且上課時間較長的)下,部門負責人可安排其適當補休;月工資與實際工作業績不掛鉤的可根據實際開課情況由部門負責人統一安排補休時間,每月補休最多不超過3天,若3天補休無法彌補其加班時間的,可適當獎勵。

(六)調休按照已加班的時間予以安排,不能先調休後加班;員工加班時間須在3個月內補休完畢,超出3個月的,不再安排補休;每次補休不得少於2小時,且以1小時爲最小計算單位,不足1小時按照1小時計算。

(七)補休前必須填寫《加班補休單》,經批准後方可休假;員工補休以不影響工作爲原則,具體補休時間以上級安排爲準。

第十二條請假、銷假與續假:

(一)員工請假必須提前12小時以上辦理好請假手續。

(二)請假時間以1小時爲最小單位,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三)請假時,員工必須先到行政部索取《請假單》,如實填寫後經相關審批人員批准後將《請假單》交至行政部後方可休假。

(四)員工如遇緊急事情或突然患病,來不及辦理正常請假手續時,可以電話或他人轉告等方式向直接上級、部門負責人或行政部請假,獲得同意後方可休假,事後必須在24小時之內補辦請假手續。

(五)員工假期未滿上班,填寫銷假單向行政部銷假:假滿仍無法按時上班,應提前回公司辦理續假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公司辦理續假手續,應以電話向有審批權的主管領導續假,經同意後由所在部門代辦續假手續。

第十三條休假:

員工在公司或國家規定休息的有薪節假日無特殊情況(如工作需要安排的加班等),應正常休假。

第十四條考勤統計:

(一)行政部每月1—5日統計上月考勤,其他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二)行政部考勤統計的依據爲:考勤卡、請假單、員工外出登記表、出差申請單、加班補休申請單等。

第十五條相關表單

(一)員工外勤登記表

(二)請假單

(三)出差申請單

(四)加班補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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