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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爲什麼會恢復執行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9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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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爲什麼會恢復執行,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難以解決或者調和的事情,這時我們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爭端,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下文分享關於爲什麼會恢復執行。

法院爲什麼會恢復執行1

一、恢復執行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條件:當事人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程序的前提條件有兩點,一是之前的強制執行程序被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二是當事人要向法院提供可供執行的線索,且需經法院覈實。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執行和解協議撤銷後,誰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申請執行人是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的,判決書生效後,原審判程序已經終結,雙方當事人不能再進行庭內和解,但仍可以自行庭外和解並達成和解協議。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後,又另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按雙方的和解協議履行,不再執行原判決。但如果被告方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的,原告方仍可以要求被告方按原判決履行,並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法院爲什麼會恢復執行

三、恢復執行應提供哪些材料

1、申請恢復執行書。當事人基本信息完整、執行請求明確、具體。申請人的聯繫地址及聯繫方式、電話號碼正確。(對被執行人信息儘量提供)。

2、申請恢復執行人有效證件複印件。(1)單位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複印件,且應加蓋該單位公章。(2)自然人包括身份證或戶口本複印件,且該自然人應簽字確認;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應註明身份證號碼)原件。

3、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1)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證明應加蓋本單位公章。(2)法定代理人及其身份證明應與生效裁判文書的確認一致,身份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字確認。(3)授權委託書應明確代理權限:如代爲申請執行、代爲放棄申請事項、代爲和解、代收案件款物、代收法律文書等。(4)代表人、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應由該代表人、代理人簽字確認,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還應加蓋單位公章。

4、申請恢復執行的法律文書。(1)生效法律文書(複印件)。(2)債權憑證。(3)中止執行裁定書。(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5)未履行完畢的和解協議。

5、繼承或承受權利證明。證明必須經過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或者經公證機關公證。

6、證明中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事由消除的材料。(1)被執行人有財產供執行的線索。(2)其他中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事由消除的證明。

法院爲什麼會恢復執行2

終本案件如何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作爲執行案件的一種特殊終結制度,其產生的法律效果是執行程序的暫時性終結,程序性終結,而非在實體上徹底結束執行程序。如果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終本案件在執行案件中佔據半壁江山,申請人申請執行後經過法院幾個月的執行,有些案件執行後就會收到終本執行裁定書。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法院爲什麼會恢復執行 第2張

在申請恢復執行立案前,建議先聯繫原執行法官,部分法院會要求申請執行人先向原執行法官提交材料,法官審覈同意後再交立案庭立案。如果原承辦法官調離的,按新案件分配,由新承辦法官覈查線索,具備恢復條件的',再交立案庭立案。

終結本次執行,不是說法院不管了,不意味着執行終了,它是程序性終結和暫時性終結,而非實體上的徹底終結,一旦發現當事人財產,立即恢復執行。因爲申請執行人更瞭解被執行人一方,法院希望申請執行人不要放棄希望,儘量提供更多的財產線索給法院,法院將舉全院之力全身心投入,窮盡一切手段找人、找財產,最大限度地實現財產變現,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爲什麼會恢復執行3

法官爲什麼拖着不給恢復執行

法官堅持不給恢復,可以到該院的執行局局長說明。還是沒解決,可以去上級法院申請執行監督。怎樣申請恢復強制執行:需要寫一份恢復強制執行申請書。

恢復執行,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達成和解協議等的執行案件,因中止情形消除、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或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等而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繼續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爲。

法院爲什麼會恢復執行 第3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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