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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恢復強制執行怎麼辦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6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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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恢復強制執行怎麼辦,在處理民事糾紛的過程中,法院判決生效後,執行法官不同意恢復執行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那麼一起來看看法官不恢復強制執行怎麼辦。

法官不恢復強制執行怎麼辦1

執行法官不給恢復執行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提級執行。申請人民檢察院行使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權。所謂執行不能,是指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客觀上無法處置,即使執行法院窮盡一切手段,案件仍無法得到執行的情況。這類案件不能得到執行不是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而是由於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對於這種執行難的案件,法院通過採取各種執行措施和手段迫使被執行人予以執行。

法官不恢復強制執行怎麼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法官不恢復強制執行怎麼辦2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官不恢復強制執行怎麼辦 第2張

二、法律強制執行有什麼前提條件

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 ,如對於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而二審判決,經作出即生效。

(二)是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如,財產關係人身關係一般不能強制執行。

(三)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就是在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

(四)是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即履行期限屆滿還不履行的2年之內。

(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即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申請強制執行中需繳納哪些費用

(一)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繳費標準: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二)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

以上就是由找法網編輯整理收集的關於法院一直不強制執行怎麼辦的法律知識。綜上,對方在法院裁決後不執行法院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在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生效之後15日之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六個月內未執行,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訴。

法官不恢復強制執行怎麼辦3

恢復強制執行,只需要提供申請書和中止執行裁定書,不需要再提供判決書,判決書等材料法院執行庭有保存。如果有被執行的線索,可以一併提供給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擴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2008年修訂】第八十六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法官不恢復強制執行怎麼辦 第3張

和解協議一般應採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第八十七條 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並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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