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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公司沒有財產怎麼辦

來源:時尚冬    閱讀: 5.3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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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公司沒有財產怎麼辦,法律是我們生活中大家都有了解過的,是對我們的保障也是我們需要遵守的義務,面對被強制執行卻沒有財產的情況並不少見,以下法院強制執行公司沒有財產怎麼辦。

法院強制執行公司沒有財產怎麼辦1

法院強制執行公司沒錢,法院會中止案件的執行。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中止的情形消失,法院恢復執行。被執行人確實無力償還借款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法院強制執行公司沒有財產怎麼辦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強制執行公司沒有財產怎麼辦2

被強制執行的公司沒有財產怎麼辦?

在判決、裁定發生效力後,債務人未按判決履行支付義務,債權人就可以依據生效判決、裁定向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

在現實中,被執行人爲公司的,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會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但大多數公司都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一旦該公司沒有財產,法院會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爲由進行終本。

那麼這時候,如果想要執行到財產,應該分以下四步:

一、查封固定資產

財產不僅指公司的銀行賬戶上的現金,如果公司有機器設備、土地、房產、車輛,這些都是可以執行的,當然,需要你與法院溝通進行執行,查封被執行公司的這些固定資產。

二、執行異議

如果被執行的公司轉移財產或未實繳出資,那麼便可以提執行異議,執行法官在收到執行異議申請後,會在15日內作出審查並作出相關裁定,是否執行轉移的財產或未實繳出資的部分。

法院強制執行公司沒有財產怎麼辦 第2張

三、執行異議之訴

在法院駁回你的執行異議後,如果被執行公司確未實繳出資,你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將公司未實繳出資的股東列爲被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作爲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爲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六條規定: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爲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行爲除外:(1)公司作爲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2)在公司債務產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綜上所述,可以將被執行公司發生債務時、發生債務前未實繳出資的股東和公司發起人都列爲執行異議之訴的被告,法院會依據上述法律判決發生債務時、發生債務前未實繳出資的股東和公司發起人在其認繳範圍內承擔被執行公司的債務。

四、追加股東爲被執行人

當執行異議之訴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人就可以將判決交給執行法官申請追加未實繳出資的股東和公司發起人爲被執行人,從而執行這些未實繳出資的股東。

法院強制執行公司沒有財產怎麼辦3

一、法院強制執行對方沒錢怎麼辦

強制執行公司沒有錢,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強制執行的措施;如果確實沒有財產可執行的,可中止執行,之後再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十大有效措施

一、加倍遲延履行利息與遲延履行金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撼人心魄個人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法律依據:《民訴解釋》第五百零七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二、侵犯名譽權案件執行措施

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爲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及有關情況公佈於衆,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恢復名譽等責任形式的,應當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網絡上發佈公告或者公佈裁判文書等合理的方式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三、報告財產令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四、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法院強制執行公司沒有財產怎麼辦 第3張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爲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五、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六、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序。

七、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八、限制出境或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法院強制執行公司沒有財產怎麼辦 第4張

九、限制高消費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11條: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爲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爲,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處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爲。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本罪。

以下五種情形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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