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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最直接的證據

來源:時尚冬    閱讀: 5.3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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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最直接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方式,未經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勞動仲裁最直接的證據包括那些呢?

勞動仲裁最直接的證據1

只要是可以用來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都可以作爲勞動仲裁時的直接證據,

具體包括: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是以其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對案件事實起到證明作用的;相比於其他證據,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書證在形式上相對固定,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

在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書證就是勞動合同書,它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此外,加班爭議中的考勤表、工傷爭議中的工傷認定書等,也是典型的書證。

(2)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質量、規格、損壞程度等物理標誌和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以實體物的屬性、特徵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就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物證一般表現爲間接證據,即單獨一個物證往往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做出認定。在勞動爭議中,常見的物證包括銷售提成款爭議中的合同標的.物、勞資雙方對所有權有爭議的物品,等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採用科學技術,利用錄音、錄像,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承載的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較高的準確性和證明力;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也容易被變造和僞造。在勞動爭議中,電話錄音、錄像、計算機數據是最常見的視聽資料。

勞動仲裁最直接的證據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瞭解的案件情況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特定不可替代的,證人證言是證人對其知曉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容易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爭議雙方都可以將證人證言作爲勞動爭議案件事實的證據。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敘述和說明。當事人陳述不可避免地存在傾向性、片面性,而且真實性和虛假性往往並存。

因此,當事人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時,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審查確定能否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時,具有免除對方的證明責任的效力,可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勞動爭議中,當事人可口頭或書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陳述案件的事實情況。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指鑑定主體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鑑別後作出的結論性意見。鑑定結論是針對案件中需要確定的事實問題作出的;鑑定結論是對某個專門性的事實問題所作出的結論。在勞動爭議中,經常涉及的鑑定結論包括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職業病鑑定結論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爲了查明案件事實,仲裁庭或者法院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物晶採取勘查、檢驗後所形成的實況記錄。勘驗筆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也是一種保全原始證據的手段。在勞動爭議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主持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

勞動仲裁最直接的證據2

一、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證據是什麼

1、 勞動者入職方面的證明:如,《入職登記表》、《聘用書》等;

2、 勞動者工作內容方面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崗位調整通知》、《借調函》、《崗位說明書》、《員工績效考覈表》等;

3、關於約定工資、工作時間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

4、 勞動者工資發放的證明:如,《工資條》、《銀行打卡記錄》等;

5、 勞動者具體工作時間的證明:如,《考勤表》、《考勤記錄》等;

6、勞動者離職方面的資料:如,《離職交接表》、《辭退書》、《辭職申請》等。

勞動仲裁最直接的證據 第2張

二、怎麼判斷勞動仲裁證據的效力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

2、鑑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於複製件、複製品;

4、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優於其他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

5、法庭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

在實踐中,無論是訴訟還是仲裁,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證據都是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的,每個案件都需要依據充足的證據來作出裁判,也只有這樣的裁判纔有可能是公正的。收集勞動仲裁證據,務必保留好證據原件,若提供不了原件,應儘量提供原件保存處在對方的依據或證據,將自己不能舉證的不利影響降低到最小,或者可能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

勞動仲裁最直接的證據3

勞動仲裁準備證據需要注意的事項

1、如證據中涉及視聽資料的證據種類,如錄音證據的,除需提交錄音光盤外,還需提交錄音的書面文字材料,文字材料中須按錄音情況進行如實記載,註明錄音資料中的當事人情況、錄製時間等基本要素。

2、如證據中含證人證言的材料,且已通知證人到庭參加庭審的,還需向仲裁庭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的書面申請,申請中應寫明出庭證人的基本情況,擬出庭作證的目的,此外還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證據均爲複印件,複印件須與原件覈對無誤,如系部分摘錄的複印件需明確說明,開庭時必須準備好原件備查。

4、涉及電子類證據,必要時可提交由相關的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法律文書或當庭進行操作演示。

以下是證明勞動關係的5種方法:

(一)入職時要求籤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係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儘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爲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儘量保存這些資料原件。

勞動仲裁最直接的證據 第3張

(三),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爲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

如果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文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爲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力證據。

(四),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爲和案件有利害關係;再次,證人開庭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爲法院採信。

(五),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也是現金髮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爲自己出具證明。

如果客戶是公民,則需作爲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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