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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裏解決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1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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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裏解決,不同的人對於不同的情感會有着不同的看法,所以每個人在生活中都可能體會到這些不同的情感,因爲這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受影響的因素太多。以下分享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裏解決?

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裏解決1

一、婚姻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

1、如果夫妻雙方發生了婚姻糾紛的,首先找村(居委會)調解員調解,也可找鄉(鎮)調解委員會或司法所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裏解決

二、婚姻家庭糾紛成因有哪些

1、夫妻長期分居造成感情破裂。目前農村富餘勞力大部分在外務工,許多夫妻長期分居,雙方缺乏感情交流與溝通,再加上彼此生活環境不同,漸漸產生距離,感情日益生疏,直至難以維繫夫妻關係而產生矛盾。夫妻一方打工或者留守在家,因精神空虛而感情出軌,一旦與第三者建立起感情,便決然提出離婚。

2、父母干涉過多引發衝突。這類原因引起的離婚糾紛多發生在“80後”新婚夫妻當中。這些年輕人離婚並非因爲感情不和,而是雙方父母從中“摻和”所致。

有些父母初衷其實是好的,但是沒有發揮正面作用,父母干涉子女生活,過度介入小夫妻矛盾中,父母偏袒自己的子女,不能客觀公正地處理子女的感情問題,導致小夫妻矛盾加大,成爲“兩個家族間的戰爭”,最後不得不以離婚收場。

3、夫妻感情不和引發矛盾糾紛。婚前彼此溝通了解不夠,缺乏感情基礎,婚後夫妻之間忽略感情的培養和交流,雙方在性格特徵、品德修養、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差異逐步顯現,這些差異一旦超出對方的可容忍程度,就會產生衝突和矛盾,隨着時間的推移差異越大就容易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衝突,最終導致家庭矛盾升級,夫妻感情惡化,婚姻破裂。

4、一方生活惡習引發矛盾。夫妻一方存在不良嗜好也成爲婚姻家庭糾紛產生的誘因。

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裏解決2

一、離婚後的財產糾紛應該到哪裏的法院起訴

基於男女雙方曾經存在的婚姻關係而產生的離婚後財產分割事宜,特別是涉及離婚後房產分割如何確定管轄的問題,常常難倒了很多當事人。

這類案件的管轄法院,往往會在一般管轄和不動產專屬管轄之間選擇。至於應該適用一般管轄,還是專屬管轄,不同地區的法院之間,甚至有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結果。

二、離婚後對未處理的不動產提起訴訟,傾向性觀點認爲適用一般管轄

離婚後財產糾紛作爲一種財產性糾紛案件,涉及的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範圍,那麼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地域管轄原則,也就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

李律師在日常工作中所接觸到的離婚後財產糾紛,一般都是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但離婚後在履行時發生了糾紛。

比如,我們經常遇到的就是,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房產分割條款,但對方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或者不支付房屋折價款等。

這類案件其實是與人身關係有牽連的,所以,這種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屬於離婚糾紛的延續,可以適用一般管轄。

但,如果離婚時,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沒有對房產作出任何處理,離婚後一方對沒有分割過的房產提出的訴訟管轄,在法律實務中還是有爭議的。

有兩種觀點,我都說一下,以便需要的人使用,在起訴時,您可以選擇有利於您的管轄進行起訴。

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裏解決 第2張

一種觀點認爲,如果單純對離婚案件中沒有處理的房產進行的起訴,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處理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

另外,從物權變動的原因分析,不動產權屬爭議作爲訴訟標的而依法的糾紛,無論是離婚、繼承,還是其他原因引起的,不動產作爲特殊的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有利於實現物權變動。

另一種觀點則認爲,雖然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沒有對該房產進行分割,但是離婚後要求分割也應當適用一般管轄,即同離婚案件的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這樣做是因爲,對房產的分割雖然涉及不動產物權的變更,但是基於不動產物權的所有者之間原本是夫妻關係,在《民法典》家庭婚姻編的規範下,夫妻雙方的財產不同於其他民事關係絕對的'對半分割,還要更多地考慮婦女、兒童的權益,考慮夫妻對房產的貢獻價值以及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因素等方面

那麼將不動產分割的案件放在原離婚糾紛案件審理的法院處理,對於不動產案件審理的法官來說,更能清楚地瞭解分割該不動產的基礎和前提,對不動產的處理將更便捷。

贊同第二種觀點,因婚姻關係的變更引起的不動產糾紛屬於離婚糾紛的延續,適用一般管轄還是比較有實踐意義的。

因爲大多數房產糾紛摻雜的不僅僅是財產關係,更有人情世故,還有公序良俗,還有當事人雙方曾經有過的婚姻關係。

不僅如此,離婚後財產糾紛可能還會涉及到夫妻一方隱匿財產等因素,不僅會存在不動產的糾紛,可能還會涉及到現金等動產的分割。

如果不動產單獨拿出來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處理,再去處理其他財產的話,無疑,會給當事人帶來很大的麻煩,給律師和法院都增加了工作量,也浪費了更多的司法資源,帶來更多的訴累。

當然,這兩種觀點您都可以學習,以便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管轄。這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本身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做出你的選擇,然後給出合理說明,就可以了。

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裏解決3

一、離婚找哪裏調解

離婚調解,是指婚姻當事人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是處理婚姻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中國的離婚調解分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的調解。前者是有關部門對離婚糾紛的調解,比如找當地居委會調解,辦理離婚證時民政局會進行調解;後者爲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的調解,離婚調解是中國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

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裏解決 第3張

二、調解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三、婚起訴前調解有何用

1、通過離婚調解,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婚姻關係向和美方向發展;

2、通過離婚調解,進行法治、道德宣傳,促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定;

3、通過離婚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規範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我,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鞏固婚姻感情,有利於建立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

4、經調離婚解雙方當事人不能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才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的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感情緩衝區,有充分的考慮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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