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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違反財務規定如何處理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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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違反財務規定如何處理。當今的社會是一個遵循依法治國的社會,但是在很多的法律中,我們經常會碰到一些疑問,有很多人不知道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規定可能會受到什麼處罰,那麼單位違反財務規定如何處理?

單位違反財務規定如何處理1

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區別情況採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爲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知識

一、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單位違反財務規定如何處理

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8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爲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有哪些審計職責

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單位違反財務規定如何處理2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六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並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1997年國務院令第231號)第四十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區別情況採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爲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單位違反財務規定如何處理 第2張

1、審計組在審計實施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取得審計證據。現場審計結束後,審計報告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決定經審定,處罰與徵求意見稿不一致且加重的,應當及時告知被審計單位,聽其陳述和申辯。對於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符合聽證條件的,審計機關應當履行聽證程序。

2、出具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審計機關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決定執行的方式、期限、救濟途徑等,按規定時間和程序送達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

3、在規定的期限內,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單位違反財務規定如何處理3

違法違紀行爲

1、無預算、超預算列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二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

2、虛列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七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3、截留、擠佔、挪用預算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徵、提前徵收或者減徵、免徵、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佔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單位違反財務規定如何處理 第3張

4、收支未納入預算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三十六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第六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七條:“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覈算,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覈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5、違規發放津補貼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條:“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標準,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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