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侵權責任糾紛嚴重嗎

侵權責任糾紛嚴重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28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侵權責任糾紛嚴重嗎,現在的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每個人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當自己的權益收到侵害的時候,應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下面是侵權責任糾紛嚴重嗎。

侵權責任糾紛嚴重嗎1

一、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嚴重嗎

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絡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絡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裏特指“信息網絡傳播權”。

我國 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絡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絡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複製、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一)網絡著作權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1、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爲,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爲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爲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2、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爲,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3、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爲人在其網絡的註冊資料以追究行爲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糾紛嚴重嗎

二、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訴訟時效規定

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訴訟時效規定是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的,侵權人依法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

三、網絡著作權侵權責任主體包括哪些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網絡空間中一種全新的主體,對網絡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正是因爲這種不可或缺的職能,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會捲入網上的各種侵權糾紛中。到目前爲止,中國已經出現了將網絡服務提供者訴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學生》雜誌社訴263首都在線案,而且,此種類型的案件隨着中國網絡服務業的發展還會出現

因此如何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的問題已經擺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迴應。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的標準和範圍不僅直接影響版權保護的水平和質量,而且直接影響新興的網絡服務業的生存和發展,關係到互聯網能否健康發展,也關係到無數網絡用戶的利益。由此,人們必須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最終確定一個合理的標準。

(二)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

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是選擇某類信息上網供公衆訪問的人,如爲用戶發送信息的電子佈告板系統經營者、郵件新聞組及聊天室經營者。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完全控制網頁上的信息,公衆一般只能瀏覽或下載而無法改變其提供的信息。因此他們的地位類似於傳統的出版者,應爲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擔類似於出版者的版權責任。

最高院的《解釋》第5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爲,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如果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主觀上沒有過錯的時候就不構成侵權。

(三)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

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內容服務以外的其他種類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如網絡基礎通訊服務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他們的作用在於爲信息的傳輸提供基礎設施和基礎的通訊服務等,以維持網絡的正常運行,支持網上的信息傳輸。如前所述,“信息在網絡中的傳輸是一個不斷傳輸的過程”,因此當含有侵權內容的信息在網上傳播時

同樣不可避免的會在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計算機系統或其他設施中留下複製件,這是否構成對版權人專有權的侵犯呢?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如同公路不能決定在上面行駛的車輛型號、數量、時間等事由,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並不能控制網上傳輸的信息內容,自始至終處於一種被動的地位。

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不是侵權材料的發送人,對侵權材料的存儲和傳輸是由其技術特徵所決定的,是對侵權人的要求所作出的一種自動反應。總之,讓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爲難以預料和控制的侵權行爲承擔責任是不明智的,不利於整個互聯網的發展。

侵權責任糾紛嚴重嗎2

一、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如何處理

網絡侵權責任是指侵權行爲人利用網絡爲手段和工具實施侵權行爲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責任的承擔: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二、網絡侵權責任訴訟時效

要區別具體侵權類型。

一般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知道侵權之日起計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侵權責任糾紛嚴重嗎 第2張

三、網絡侵權責任的承擔

1、承擔民事責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承擔行政責任:

(1)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並處罰金。

侵權責任糾紛嚴重嗎3

一、侵權責任糾紛會判刑嗎

民法典規定,侵權糾紛民事糾紛,是不會被判刑的。侵權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範圍】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係。

侵權責任糾紛嚴重嗎 第3張

二、侵權責任糾紛的處理方式

1、調解

如果發生侵權糾紛,可以申請有關部門組織調解,如果是侵犯了版權,那麼由國家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的社會團體/組織,主持、教育、疏導當事人對作品版權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的和解方案,簽署調解協議。但是,調解不具備法律的強制執行特性,若某一方不遵守“遊戲規則”,則調解失敗,可以轉向訴訟處理。

2、仲裁

如果版權收到了侵犯,版權仲裁機構依照規定的仲裁程序對版權糾紛案件進行裁決,多適用於與版權合同糾紛。有法律強制執行特性,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調解或仲裁皆失敗的前提下,可轉訴訟,或直接採用訴訟的方式解決版權侵權糾紛。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制止侵權行爲,並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爲了防止當事人的證物受損,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申請,法院會在48小時內做出是否採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著作權法規定,如果侵權行爲十分惡劣,不及時制止將會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可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責令禁止和財產保全措施。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侵權糾紛是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侵權糾紛一般不會構成犯罪,不會被判刑。如果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侵權糾紛。

懷孕手冊
新媽手冊
育兒寶典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