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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可以重新提交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4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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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可以重新提交嗎,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許多人會選擇採取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爭議。以下了解仲裁申請書可以重新提交嗎?

仲裁申請書可以重新提交嗎1

勞動仲裁,當事人自行申請撤銷訴訟,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出法院,被仲裁庭按照撤銷仲裁申請處理的,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爲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申請書可以重新提交嗎

仲裁申請書

仲裁申請書撰寫沒有固定格式,但是應包含以下內容: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落款與致辭;

5、申請時間。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8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仲裁申請書可以重新提交嗎2

一、達成和解協議後反悔了,還可以重新申請仲裁嗎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也就是說,達成和解協議以後,如果不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而是撤回仲裁申請,達成的和解協議雖然就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反悔的,只能重新申請仲裁,而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和解協議。但如果作出裁決書,就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裁決書。

仲裁申請書可以重新提交嗎 第2張

二、申請仲裁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22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一)仲裁申請書

1、個人應當簽名。

2、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加蓋公章。

(二)仲裁協議或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

攜帶原件供覈對。

(三)身份證明文件

1、個人提供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2、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企事業證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書。

(四)授權委託書

須列明委託事項和具體代理權限,有授權者的簽字或蓋章,並註明授權日期。

(五)證據材料

應當附證據材料清單;所有證據材料應當編好頁碼及證據序號。

(六)當事人自己認爲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仲裁申請書可以重新提交嗎3

什麼是調解、和解與仲裁

(一)調解是指在有關組織、機關、機構、個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一般對民事糾紛、經濟糾紛適用。分爲訴訟外調解和法院調解(訴訟中調解)。

A-訴訟外調解特徵:

1、當事人的行爲無訴訟上的意義;

2、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仲裁機關、雙方當事人所信賴的個人。

3、除仲裁機構製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主持下達成調節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爲約束力。當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B-法院調解的特徵:

1、發生在訴訟過程中;

2、在法院主持下進行;

3、當事人達成協議並簽收了送達的調解書的,訴訟結束。

仲裁申請書可以重新提交嗎 第3張

4、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二)和解一般發生在民事訴訟中,其特徵有:

1、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2、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3、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

4、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三)仲裁

1、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仲裁委員會)的第三者審理,並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

2、仲裁適用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利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不能按仲裁法的規定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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