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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撤訴後能否再申請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6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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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撤訴後能否再申請,我們在遇到糾紛的時候都會想到勞動仲裁,生活中,大多數糾紛都是可以申請仲裁的,但是關於勞動仲裁的具體規定,大多數人都沒有了解,所以仲裁撤訴後能否再申請

仲裁撤訴後能否再申請1

勞動仲裁的撤訴按照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可以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當事人自己申請撤訴,一種是按撤訴處理。

按照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撤訴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但如果是因爲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被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當然,如果仲裁時發現遺漏事項的,可就未申請事項再次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時,對於仲裁結果不服的,在裁決結果未生效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仲裁裁決已生效的,當事人起訴的,

應當告知其按照申訴處理。 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並缺席裁決。

仲裁撤訴後能否再申請

撤銷勞動仲裁訴訟後,仲裁時效中斷,在之後的一年時間內,可以再次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仲裁會導致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撤訴後,勞動者可以再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勞動者申請仲裁,已過仲裁時效,用人單位可以已過仲裁時效爲由進行抗辯,而使勞動者部分主張不被支持。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仲裁撤訴後能否再申請2

撤回仲裁申請能否再次申請仲裁

如果是商事仲裁的,可以再次申請仲裁;但是如果是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對再次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將不予受理。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或被按撤回申請處理的,當事人仍然可以按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但是,如果是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則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在當事人被按撤回仲裁處理後,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不予受理通知書,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爲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撤訴後能否再申請 第2張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勞動仲裁需要注意什麼?

1、不按時出庭的風險。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作缺席裁決。

2、舉證不能的風險。沒有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不按時交納仲裁費用的風險。當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應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若確有困難無力交納仲裁費用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其費用的緩、減、免交。申訴人無故不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

4、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勞

仲裁撤訴後能否再申請3

一、經濟仲裁撤訴後能否再申請仲裁嗎?

經濟仲裁撤訴後若是反悔是可以再次申請仲裁的,根據《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五十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二、經濟糾紛提出仲裁請求的流程

(一)受理階段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爲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後,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爲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託權限的授權委託書等有關材料;

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遲庭的,視爲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後意見的權利;

仲裁撤訴後能否再申請 第3張

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

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鑑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

(四)裁決階段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佈閉庭後,應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

2、在收到裁決書後的三十日內,當事人有權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申請仲裁庭補正。

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後,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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