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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的條件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8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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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的條件,生活光怪陸離,什麼事情都可能發生。如果遇到了天災、人禍,要知道基本常識,如果你不知道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的條件的話,讓我爲你解答疑問,接着往下看吧。

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的條件1

1、必須有現實發生的緊急危險

危險可以來自可以是不法行爲人,也可以是自然中發生的災難、動物侵襲、病役感染等等。

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的條件

2、危害法益的危險必須正在發生。

這個就不言而喻了。沒有正在發生的危險,你若因緊急避險而對無辜者的利益產生損害的話是要負法律責的!

3、必須具有緊急避險的意圖,而且避險意圖必須正確,合法。

如果在你所謂的“緊急避險”的行爲是存在不法意圖,終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哦!~

4、行爲對象只能針對第三者無辜人的合法權益、利益,否則不成立緊急避險。

這個就不用說了吧?!這個是緊急避險的充要條件。

5、必須是迫不得已,才採取緊急避險措施。

如果有其它可以避險的情況而不採取的,可能會出現因侵犯他人利益的違法犯罪的情況。

同樣的道理,如果既可以正當防衛,又可以緊急避險,不能緊急避險。

6、損害結果不能太過!

即:不得因爲實施該行爲而超過一般情況下所允許的限度。

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爲損害第三無辜者的利益在法益、價值估量上不能大於緊急避險所要保護的利益。換言之,你要保護的東西在價值上必須大於你損害的利益。

7、對於一些身具特殊職務的人,在某些緊急情況下不能採取緊急避險行爲。

比如消防員,在失火的情況下不能採取避險行爲,必須採取消防行動。不過當面對不法侵害人的,又身負特殊職務的人可以採取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的條件2

緊急避險概念及條件

(一)緊急避險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爲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爲。

(二)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

緊急避險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起因條件。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是指必須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

2、時間條件。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危險必須正在發生。

3、對象條件。緊急避險的本質特徵,就是爲了保全一個較大的合法權益,而將其面臨的危險轉嫁給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即通過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主觀條件。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即行爲人必須有正當的避險意圖。

5、限制條件。緊急避險只能是出於迫不得已。所謂迫不得已,是指當危害發生之時,除了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來保全另一合法權益。

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的條件 第2張

6、限度條件。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所謂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爲所引起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必要損害”的認定,應掌握以下標準。

(1)一般情況下,人身權利大於財產權益

(2)在人身權利中,生命是最高權利

(3)在財產權益中,應以財產價值過去時行比較,從而確定財產權利的大小。

(4)當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不能兩全時,應根據權益的性質及內容確定權利的大小,並非公共利益永遠高於個人利益。

7、特別例外限制。根據我國刑法第21條第3款規定,緊急避險的特別例外限制,是指爲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險的法律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的條件3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主要區別有:

1、不同的危險源。正當防衛的危險源只來自於對人的非法侵害,而緊急避險的危險源相當廣泛;

2、實施的對象是不同的。正當防衛只能對侵權人進行,緊急避險則是對第三人;

3、行爲的界限是不同的。實施正當防衛是必要的,實施緊急避險是迫在眉睫的;

4、行爲的界限是不同的。

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的條件 第3張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爲,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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