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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賭博債務辦離婚另一個要承擔嘛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1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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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賭博債務辦離婚另一個要承擔嘛,在生活中有很多人喜歡賭博,很多人也被賭博的心理控制着,有些家屬受不了自己伴侶賭博,最後都會離婚,那夫妻一方賭博債務辦離婚另一個要承擔嘛,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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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夫妻一方賭博債務離婚時是否需要共同承擔?

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可作爲離婚的條件 ,但賭博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另一方在離婚時不承擔賭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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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賭博所產生的債務在夫妻離婚後不需要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賭博是違法行爲,因此,因賭博所欠下的債務也不受到法律的保護,只能由賭博一方承擔。但實踐中,要證明該債務爲賭博所欠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在離婚時,另一方積極蒐集相關的.證據,以免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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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說不清”,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論處

夫妻一方就對應債務的免責條件爲:要麼是已經讓第三人知道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要麼是債務沒有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債權人並不知道夫妻之間對於財產的約定,而借款確已用於婚後家庭生活的,則歸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要承擔還款的責任。

二、欠款“道不明”,應按夫妻共同債務承擔

雖然夫妻一方經營所負債務,可以不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個人清償,但必須是以“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爲前提。

三、債務“已分割”,同樣必須承擔償還責任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即使夫妻財產已經分割了,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要承擔償還責任。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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