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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改爲出軌不能離婚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3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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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改爲出軌不能離婚,婚內出軌不但是極其不道德的行爲,更是一種違法行爲,婚姻法中一方出軌可以離婚嗎 ?接下來我們一起了解一下婚姻法改爲出軌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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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婚內出軌能否作爲離婚的條件

民法典規定,如果婚內出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婚內出軌可以作爲離婚的條件。夫妻自願離婚的,可以協議離婚,一方不同意的,可以訴訟離婚。

婚姻法改爲出軌不能離婚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婚姻法改爲出軌不能離婚2

從2023年1月1日起,現行的《婚姻法》將正式廢除,新的《民法典》則正式生效。對於目前離婚率過高,婚內出軌問題嚴重的情況,新的《民法典》對於婚內出軌問題做了怎樣的調整呢?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之規定,對於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行爲;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有其它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那麼,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另外,對於“重大過錯導致離婚”這一情況包括:夫妻一方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但是又沒達到同居的程度,經法院認定具有重大過錯的,那麼無過錯方就可以請求獲得損害賠償。

另外,關於財產分配方面,新法規更是保護無過錯方。如果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協商處理不一致,那麼法院會根按照有利於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婚姻法改爲出軌不能離婚 第2張
  

即將生效的《民法典》不但對於婚內出軌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且對於離婚問題也做了修改。從2023年1月1日起,新的《民法典》的執行,對於那些想離婚的人來說,申請離婚也增加了難度。現行的《婚姻法》規定,只要夫妻雙方提交離婚申請,當天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對於2023年即將生效的《民法典》來說,辦理離婚手續增加了30天的冷靜期。也就是說夫妻雙方遞交了離婚申請後當天是拿不到離婚證的,需要冷靜30天,在這30天的時間裏,夫妻雙方要冷靜地思考一下到底要不要離婚。如果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反悔,不想離婚了,那麼就可以撤回離婚申請。個人認爲,針對不同原因提出的離婚申請,統一增加30天的冷靜期可能未必能挽救一個即將破碎的家庭。對於家庭暴力而言30天的冷靜期會意味着什麼呢?

由此可見,2023年1月1日即將執行的《民法典》對於因出軌問題而導致的`離婚,國家是更加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內出軌不單單是影響了夫妻感情,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給對方帶來的精神折磨,這是一種極其不道德的行爲。即使有過錯方“淨身出戶”也難以彌補給對方帶來的嚴重的心靈傷害。個人認爲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可以選擇離婚,離婚後你可以毫無顧忌地選擇再婚。但是,在婚內出軌不但是極其不道德的行爲,更是一種違法行爲。現在人們的思想比較開放,外界因素的誘惑也非常多,作爲夫妻應該對彼此盡到忠誠的義務。夫妻雙方努力維護好夫妻感情,千萬不要因爲婚內出軌毀掉一個幸福的家庭。

婚姻法改爲出軌不能離婚3

因爲,《民法典》將“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作爲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也將“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作爲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那麼,出軌是否屬於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之一呢?

對於重婚,比較好理解。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顯然,出軌不屬於重婚。

而對於“與他人同居”這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顯然,不定期的出軌,不算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不屬於“與他人同居”這種情況,當然不能據此要求離婚。

即使是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不能提供明確證據,證明“持續和穩定”,也無法認定與他人同居,當然也不能據此要求離婚。

自我國首部《婚姻法》頒佈實施以來,我國法律始終以保障婚姻自由爲原則,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

王文璞表示,“出軌”並非法律概念,其可能導致“與他人同居”或“夫妻感情破裂”兩種法律意義上的結果,也可能認定爲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其中,前兩種情形屬於法定的准予離婚的情形,而後一種情形則不同。“山東高法”微信公衆號所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條意在說明,當事人僅以“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意在於限制部分當事人衝動離婚。“不過,在上述文章中,“山東高法”微信公衆號行文時直接用‘出軌’一詞替代了‘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表述,兩者間的內涵與外延均不相同,造成了法律解讀上的紕漏。”王文璞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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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律協婚姻家庭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承鳳長年專注於婚姻家事案件,在她看來,“山東高法”微信公衆號的推文之所以引發輿論的強烈反彈,原因即在於,其文章觀點同社會長久以來的主流觀念大相徑庭。她表示,文章在援引相關法條時,混淆了“不能請求離婚”和“不能判決離婚”兩者間的區別。事實上,如果夫妻感情業已破裂,無論有無出軌事由,當事人均可向法院起訴離婚。“不過,法院是否判決准予離婚,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張承鳳說道。對此,王文璞也認爲,“山東高法”微信公衆號文中的“請求離婚”實際上表達的是僅存在出軌行爲,也許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能不會判決離婚。不過,由於所涉文章對於司法解釋的不當解讀,產生了“不能因爲配偶出軌而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可能根本不會受理或一定不會支持訴訟請求”的歧義。

會不會判?視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標準來定

談及配偶出軌後,當事人起訴離婚是否會得到法院支持的問題,張承鳳表示,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通常來說,人們認爲‘出軌’即代表着一方有過錯,法院就應當判決離婚,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關係是否破裂,‘出軌’則是判斷夫妻關係是否破裂的考量因素之一。”張承鳳說,“現實中,確實存在一方‘出軌’,但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婚姻存續的。我曾經辦過類似案例,‘出軌’方起訴離婚,配偶不同意,法院判決不予離婚,雙方後來和好的。”

王文璞表示,如果出軌行爲被認定爲屬於“與他人同居”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法院應當准予離婚。同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如果出軌被認定爲“重婚”“與他人同居”或“重大過錯”,則無過錯的一方有權主張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國是千萬家,家源於婚姻。我國頒佈的第一部法律即是婚姻法,顯示了國家層面對於廣大羣衆在婚姻問題方面的關注和重視,《民法典》更是以法律形式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夫妻關係具有複雜性,其中愛情和親情交織,既有人身關係,也包含財產關係,因此,法律在判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時非常慎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四種情形,分別爲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張承鳳告訴記者,“其中,最後一條還需要有證據表明雙方是因爲感情不和分居的。另外便是兜底條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通常是指和以上幾種情形程度一樣的行爲,比如一方婚外生育孩子等。”

張承鳳表示,由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一個相對主觀的認知,現實司法實踐中,也有人曾起訴三次、四次甚至五次才被判決准許離婚。爲了避免多次起訴無法離婚的情形,《民法典》新增“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之規定,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王文璞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列舉的四種情形顯然難以窮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所有情況,因此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一般還會通過審查夫妻雙方婚前感情基礎狀況、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夫妻、家庭的感情狀況、離婚糾紛的起因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因素綜合認定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在此基礎上,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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