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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買的房歸誰所有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2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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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買的房歸誰所有,如今的社會離婚已經是非常常見的事情了,很多人在覺得對方不合適就會選擇離婚,然而在離婚之後都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問題,nm離婚後買的房歸誰所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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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其個人財產,在離婚時配偶是無權請求分割的;

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後如果在房產證上加上配偶名字的,屬於共同共有財產,離婚時要分割,可以一人一半,也可以按購房時的出資份額分配;

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也屬於其一人,但如果房產證加了配偶姓名的,也屬於共同共有;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屬於共同共有,可以一人一般或者按出資份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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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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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後關於首付房子離婚後歸誰

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變化:彌補法律空白,明確婚前以一方個人名義購買,婚後共同使用的房子是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

現在房市整體仍然呈現上升趨勢,所以在離婚時會涉及補償的問題,但如果將來房屋貶值,離婚時,配偶一方是否也應該承擔貶值部分的損失呢?

有關這個問題,有律師議修改爲:“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在銀行按揭貸款,無論房屋何時交付及房屋產權證何時取得,離婚時可以將該房屋視爲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離婚時房屋總價按照市值計算,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按照房屋價值比例均等分割。”

二、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爲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改不動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改不動產爲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變化: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從夫妻共同財產變爲了個人財產。

離婚後買的房歸誰所有 第2張

三、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要求追回來

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變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賣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來,現在不可以了。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另一方有嚴重損害婚姻共同財產利益之行爲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四、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變化: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五、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我國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在近幾年來都會跟隨着實際的社會情況進行一定程度的變化,對於離婚的雙方,要留意我國最新頒佈的《民法典》,根據其最新規定進行離婚後的財產分割等一系列問題,不能惡意佔領不屬於自己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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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房款歸誰所有

1,婚前一方所有房產證,婚後未變更爲夫妻共有的,離婚時仍爲一方財產。

2,婚前或者婚後一方父母購買,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爲對自己子女贈與,離婚時不能分割。雙方父母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的,離婚時按父母的出資比例分割房產。

3,婚前一方購買,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離婚時,對方可以償還貸款及升值部分要求對方補償。

4,婚後購買房產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商分割,或者通過法院進行分割。

離婚後買的房歸誰所有 第3張

5,相關規定:

(1)《婚姻法解釋二》規定: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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