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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租房合同押金可以退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6.8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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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租房合同押金可以退嗎,大家在找房子租房子的過程中一定爲這些繁雜的租房手續而煩惱過,那麼要如何才能讓自己成功租到房子,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分享關於未簽訂租房合同押金可以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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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簽租房合同租房的押金可以退嗎

沒簽訂租房合同,押金是可以退的。雖然沒有簽訂任何協議,但形成事實上的租賃關係。租客不租房子,正常情況下,要提前一個月告知,讓房東有時間尋找下一個租客。租客應與房東協商,尋求退回一部分錢,如果房東不退,可以向法院起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未簽訂租房合同押金可以退嗎

二、租房的押金的性質是什麼

租房押金是屬於保證金的一種。

如果和房東有糾紛不能解決,建議你找所在轄區街道辦下面的房屋租賃管理所,他們是專門負責出租屋管理的,可以找他們調解。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簽訂租房合同押金可以退嗎 第2張

三、租房的押金什麼時候退

(一)一般情況下押金應在租賃關係解除當天返還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房東應於租賃關係消除且租客遷空、點清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後的當天將租房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租客。即使提前解除了租賃關係,如果沒有約定押金作爲違約金那麼,房東也應該退還押金。

(二)租房期間財產有損失,應在扣除財務損失後返還

租房期間有財產損失可以相應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財物損失後應該退還。在沒有明確約定押金性質的情況下,押金的作用是爲房屋及屋內財產設定的一個擔保,租賃期間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的財產損失則從押金里扣除。如沒有造成該損失則合同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應予退還。

(三)押金退還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租房押金不退的問題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作爲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返還的。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從全文敘述可以得知,沒簽租房合同租房的押金是可以要求房東退還的,這是因爲租戶和房東雖然沒簽租房合同,但是事實上已經形成了租賃關係。

未簽訂租房合同押金可以退嗎2

一、押金給了房東沒有籤合同能退嗎

1、沒有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的,租賃關係成立,如果承租人想退租,押金能不能退,由雙方協商約定,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七條 【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未簽訂租房合同押金可以退嗎 第3張

二、簽訂租賃房屋合同要注意什麼

1、基於防止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但根據我國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如果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又確實發生了房屋租賃的事實,比如自然人之間的一些短期房屋租賃行爲,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人民法院就個能以沒有書面合同爲由而拒絕受理該合同糾紛。

2、房屋租賃合同,特別是較長期限的具有商業行爲的房屋租賃合同,除了合同的一般條款之外,一般而言應具有這樣一些條款:

(1)應約定房屋租賃的期限。具體包括房屋交付期限,租金交付期限以及租賃的起始時間。

(2)應約定房屋租賃的用途。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特別是不得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3)應約定房屋租賃的價格。一般而言,房地產稅、土地使用費等應由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承租人代爲交納的,應在租金中扣除。對於租賃雙方共用同一個水錶、電錶、煤氣表的,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分攤費用的方法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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