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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合同不幹了直接走可以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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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合同不幹了直接走可以嗎,有的人在沒有說的情況下就不幹了,不過合同是沒有籤的情況下的,在公司中,如果說自己幹不下去的話,都是要提前一個月左右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的,下面瞭解沒簽合同不幹了直接走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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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沒簽協議的話你與該公司並未發生勞動合同效力,再加上你並不想要工資了,那就更加可以了,直接跟領導說一下就可以直接離開公司。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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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事實勞動關係後,勞動者要離職,不能馬上就走,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30天后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後,正式離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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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自己需要直接走人的話,那麼必須要滿足勞動法中第38條的規定,只要是滿足這些規定的話,自己就可以不用通知單位,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對方沒有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先賠一個雙倍工資。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補籤的合同期限並無明確規定,實踐中分爲以下兩種情況:

沒簽合同不幹了直接走可以嗎 第2張

1、補籤的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

這種情況下,換句話說,沒補籤勞動合同之前的時間,公司與員工還是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爲彌補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遭到的損失,員工可以請求雙倍工資,並且從員工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後一年內提出。

2、補籤的合同期限已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

因爲補籤時包含了之前的勞動期間,實踐中的做法是員工的勞動權益未受損失,所以可以免除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

不過,因爲沒有明確的規定,員工還想主張雙倍工資的權利時,可以在公司要求補籤勞動合同時向其主張雙倍工資。若是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員工可以及時採取法律措施,避免錯過請求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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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沒簽協議的話你與該公司並未發生勞動合同效力,再加上你並不想要工資了,那就更加可以了,直接跟領導說一下就可以直接離開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沒簽合同不幹了直接走可以嗎 第3張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

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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