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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房子是共同財產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5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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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房子是共同財產嗎,愛情,是以雙方自願愛情信念產生,屬於自願型倫理,是產生於情感又超越情感的愛情關係,自願選定忠誠對象,最後結爲夫妻。那麼結婚後房子是共同財產嗎?

結婚後房子是共同財產嗎1

一、結婚後房子是共有財產嗎?

婚後購買的房產,是夫妻兩人共同出資的,無論出資比例,一般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如該房產由夫妻一方父母購買,以贈與的形式給孩子的,如沒有贈與協議或贈與協議不明確給孩子個人還是孩子家庭的,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父母出資部分購房款,可比照上述辦法,或按購房款的比例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比例。

至於其它形式籌集的購房資金,則根據其資金的來源,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以下幾種情況房產爲夫妻共同財產

(一)無論婚前還是婚後,雙方共同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這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結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子登記在出資方子女/雙方名下 ,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出資部分視爲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1、結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視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認定爲夫妻共有。

2、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結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證據證明出資方父母是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爲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4、結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子無論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爲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適當多分。

5、結婚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給子女買房,房子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房子是共同財產嗎

(三)特殊情況分類討論

1、結婚前雙方共同出資全款買房,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有證據證明出資情況,那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且一方否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則只能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

2、結婚前,一方出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房屋只登記在出首付款的一方,那離婚時房屋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法院可判決房子歸登記房,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均分割。

3、在結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變更爲夫妻共有,但未辦理公證,也沒有辦理房產更名/加名手續的,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

婚後買房是否屬於共同財產也是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判定的,一般來說夫妻婚後購得的房產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婚後共同財產的,如果房產是其中一方父母全款購得的房產並有證據表明是單方贈予,可以不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房子是共同財產嗎2

婚後房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應以實際情況爲準。因實際中,婚後房產也會存在父母出資等其它情形。如果婚後房產是夫妻二人用共同財產購買,且登記在雙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結婚後房子是共同財產嗎 第2張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結婚後房子是共同財產嗎3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二、房子出售或拆遷後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於這個登記名字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另一方也有出資的,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爲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屬於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規定

結婚後房子是共同財產嗎 第3張

1、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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