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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一起還房貸算共同財產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6.3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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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一起還房貸算共同財產嗎,結婚買房是一件很高興的事情,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都會接觸到有關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款這類的問題,以下看看婚後一起還房貸算共同財產嗎。

婚後一起還房貸算共同財產嗎1

婚後共同還貸房子共同還貸的部分與增值部分算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可以判決歸產權登記一方,對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婚前購買房產有哪幾種情況

婚前其中一方出資購買的房產通常會有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一方一次性付款購買的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

這種情況除非雙方有明確的約定,否則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婚後仍屬於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2、婚前一方一次性付款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對方名下。

雖然這筆財產屬於是出資方贈與另一方的,屬於對方的個人財產。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這筆財產是具有彩禮性質的。如果雙方最後未登記結婚或者登記結婚後還沒開始共同生活就離婚的,出資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這筆財產。但是婚後已經開始共同生活後,這筆財產就完全屬於是對方的個人財產。除非共同生活後離婚,因爲婚前贈與的這筆財產導致出資方生活困難的,否則無權再要求返還。

婚後一起還房貸算共同財產嗎

3、婚前一方一次性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上述的情況在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且其他情況下,原本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個人財產,在婚後加上對方的名字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一方出首付婚後共同償還房貸屬於什麼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購買房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並在銀行貸款,產權登記在支付首付方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房貸,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

而如果夫妻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則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原則,根據財產具體情況處理。這種情況下通常不把房產當作共同財產分割,房產屬於產權登記一方,但是產權登記一方需要按照共同財產償還房貸的份額和相對應的財產增值,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不過如果婚前一方出資交首付,婚後與對方約定只由自己的個人財產償還房貸,那麼婚後依舊是屬於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婚後一起還房貸算共同財產嗎2

不屬於,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婚後共同還貸部分是共同財產,離婚可以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爲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爲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爲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爲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着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爲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婚後一起還房貸算共同財產嗎 第2張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爲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爲債權人不能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婚後一起還房貸算共同財產嗎3

婚後一方還貸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婚後一起還房貸算共同財產嗎 第3張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婚後的工資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約定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綜上所述,婚後一方還貸的相關規定,不管婚前還是婚後買房和還房貸,在婚後都應該用夫妻共同財產來還貸,並且在婚後買房以及購房所獲得的增值效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僅由一方支付房貸,如果要進行財產分割可以請律師協助夫妻雙方共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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