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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來源:時尚冬    閱讀: 3.87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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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減少火災危害,保障鐵路運輸生產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鐵路消防管理辦法》等法律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鐵道部統一領導,監管部門依法監督,運輸企業全面負責,職工羣衆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工作是鐵路運輸安全的一項重點工作,必須明確責任,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嚴格考覈,確保安全。

第四條 旅客列車和備用、庫停、站停客車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由客運、車輛部門負責。

鐵路公安機關和安全監察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鐵路行包運輸、多元經營部門均應依照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

第六條 客運部門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客運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二)組織客運系統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三)對客運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組織落實客運人員崗位防火責任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考覈。

(五)採取多種方式向旅客宣傳防火安全知識

(六)協助鐵路公安機關組織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

(七)組織有關人員對餐車爐竈檯面、牆壁、抽油煙機、排煙罩、煙道的表面可見部位油垢進行清理。

(八)負責旅客列車火災現場旅客的應急疏散緊急施救組織工作。

第七條 車輛部門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車輛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二)負責車輛設備檢修,確保運用客車達到出庫質量標準,消除火災隱患。

(三)組織開展客車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處理違章行爲和設備故障,保證車輛工作人員嚴格執行作業標準,保證設備狀態良好。

(四)對車輛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五)負責消防設備、器材的配備和維護管理。

(六)負責制定車輛設備設施的安全操作規程。

(七)負責清除餐車排風扇、車頂表面及煙筒口、帽的油垢。

(八)組織落實備用客車的看守措施。

第八條 安全監察部門職責

(一)依法對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督促火災隱患整改。

(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覈辦法。

第九條 鐵路公安機關職責

(一)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旅客列車消防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整改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爲。

(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對旅客列車相關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制定乘警消防監督檢查的工作內容、標準和程序,督促乘警落實消防監督檢查職責。

(五)組織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

(六)負責客車火災事故調查。

第三章 消防組織和崗位職責

第十條 旅客列車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列車長的領導下,實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十一條 旅客列車應建立由列車長爲組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爲成員的消防安全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規定和要求,每月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小組會議,總結安排消防工作。

(二)組織乘務人員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三)建立乘務班組消防安全考覈制度,定期考覈,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

(四)按崗位職責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做好對旅客的消防安全宣傳,落實易燃易爆危險品查堵措施。

(六)組織乘務班組義務消防隊定期演練。

(七)建立旅客列車消防安全臺賬。

第十二條 旅客列車應建立義務消防隊,由列車長任隊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任副隊長,下設指揮組、疏散組、滅火組、傷員搶救組、警戒組,根據乘務人員的具體情況,合理分工,明確職責,進行演練。

第十三條 旅客列車應建立消防安全臺賬(配備微機的可建立電子臺賬),由列車長負責填寫和管理。旅客列車消防安全臺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文件(複印件或摘抄件)。

(二)列車編組及乘務人員概況。

(三)列車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名單。

(四)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人員分工。

(五)消防安全會議記錄。

(六)乘務人員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乘務人員上崗證登記。

(八)餐車油垢清掃記錄。

(九)“三乘”聯檢記錄。

(十)消防器材登記。

第十四條 列車長崗位職責

(一)負責領導指揮乘務人員落實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工作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級消防檢查。

(二)主持召開消防安全小組會議,總結分析、安排佈置消防工作。

(三)檢查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組織乘務人員做好車底停留期間的看守。

(四)組織乘務人員學習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五)組織“三乘”聯檢,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按職責分工進行整改,做好記錄。

(六)採取多種形式向旅客宣傳防火、防爆安全知識,做好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工作。

(七)列車發生火災時,啓動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旅客疏散組織和撲救工作。

(八)按規定填寫消防安全臺賬。

第十五條 車輛乘務人員崗位職責

(一)負責車輛設備的檢查、維修和保養,保證設備狀態良好。

(二)參加“三乘”聯檢,做好檢查、交接,針對設備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三)運行中按規定巡視檢查,發現違章操作及時糾正,發現隱患故障及時處置。

(四)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六條 乘警崗位職責

(一)負責列車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二)配合列車長做好對乘務人員的消防知識教育和對旅客的防火宣傳。

(三)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制止和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爲。

(四)參加“三乘”聯檢,做好記錄,督促整改。

(五)負責組織乘務人員做好易燃易爆危險品查堵。

(六)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七條 列車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堅守崗位,落實防火措施。

(二)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車輛設備,發現故障及時報告。

(三)掌握常見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種類、性質和識別方法,做好查堵工作。

(四)認真巡視,勸阻和制止旅客在車廂內吸菸。

(五)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八條 行李員(郵政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執行交接和監裝監卸制度,防止夾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貨物上車,督促裝卸人員按規定堆碼貨物。

(二)按規定巡視,及時發現貨物異常情況,妥善處置。

(三)向押運人員宣傳防火注意事項,做好身份登記,收繳火種,制止吸菸、動用明火等違章行爲。

(四)行李車(郵政車)發生火災時,及時報告,正確處置。

第十九條 餐車人員崗位職責

(一)餐車長負責餐車的防火工作,其他人員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二)出庫前認真檢查爐竈、電氣設備安全狀況及滅火器材是否齊全有效,發現隱患及時通知有關人員處理。

(三)按規定清除餐車油垢。

(四)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爐竈。

(五)嚴格執行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規定,落實值班看守制度。

(六)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四章 火災預防

第二十條 客車的生產、維修應嚴格執行鐵道部頒佈的相關技術標準,保證質量。驗收主管部門和運用單位要嚴格按質量標準驗收,達不到標準的不得接收。

第二十一條 客車採用的非金屬材料必須是不燃、難燃材料,其燃燒性能和產煙毒性必須符合國家和鐵道部有關技術標準。

第二十二條 客車電氣設備、消防設施器材和非金屬材料所採用的產品應是經國家有關質量監督主管部門鑑定合格的產品。

第二十三條 客車電氣絕緣、防雷、電氣接地、漏電、過流、過熱、防水防潮保護及線路敷設、連接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 旅客列車出庫前應進行全面的車輛設備檢查,達到《鐵路客車運用維修規程》規定的質量標準,達不到標準的不得上線運行。

第二十五條 乘務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防火職責,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格按標準化作業。

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三乘”聯檢制度。旅客列車始發前,由列車長組織乘警、車輛乘務人員,對用火用電設備及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全面檢查,運行中重點檢查,終到後徹底檢查。檢查情況由檢查人員分別簽字確認,嚴禁代簽、漏籤。

第二十七條 運行中列車長、乘警、車輛乘務人員每2小時應進行一次防火巡查,並在發電車、郵政車、行李車的巡查記錄上簽字。

第二十八條 對列車始發前檢查發現的設備故障,車輛部門應及時處置,消除隱患;對列車運行中發現不能當場處置的,應採取臨時措施確保安全,按規定報告並如實記錄;危及行車安全的,應立即停車處理。

第二十九條 乘務人員必須經過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訓,人人達到“三懂三會”(即: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撲救火災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熟記崗位防火職責和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基本要求,做到嚴格考覈,持證上崗。保潔人員上崗前也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 操作“兩爐一竈”和空調、火災報警器等設備的乘務人員,應經過專門的消防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一條 車輛電氣設備必須保持狀態良好,電器元件應安裝牢固,接線及插座無鬆動,按鈕開關、指示燈作用良好;嚴禁亂拉電線和違章安裝、更換電氣裝置、元件;嚴禁擅自使用電熱器具等電器。

第三十二條 配電室內禁止存放物品,配電箱、控制箱內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門鎖必須良好,人離鎖閉;可燃物品不得貼靠電採暖裝置。

第三十三條 車輛電氣絕緣應符合要求,漏電保護、電氣接地等裝置應匹配、有效。車輛電氣絕緣測試、設備巡檢和交接應有記錄;嚴禁用水沖刷地板。

第三十四條 餐車配備的電烤箱、微波爐、電磁爐等餐飲爐具使用時,操作人員不得離崗。

第三十五條 發電車乘務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防火制度,確保柴油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狀態良好,閥門、管路連接部位緊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積油和油垢,禁止亂堆亂放物品,棉紗應放在指定容器內。

第三十六條 客車取暖和蒸飯鍋爐、茶爐應配件齊全、狀態良好,落實點火試驗和交接制度。使用中,乘務人員應按規定檢查水位(壓)表、水溫表、驗水閥、水循環狀況,做到不漏水、不超溫,嚴禁缺水、乾燒。爐灰應先用水浸滅後再處置,爐室內不準堆放雜物,離人加鎖。

第三十七條 餐車爐竈、鍋爐煙囪防火隔熱裝置應完好有效,餐車入庫應壓火。

第三十八條 列車運行中,餐車嚴禁煉油,使用燃煤爐竈油炸食品和過油時,油量不得超過容器容積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條 應定期對餐車爐竈檯面、牆壁、抽油煙機、排煙罩、煙道、排風扇、車頂外表面和煙筒口、帽的油垢進行清除,保持清潔,並填寫記錄。

第四十條 循環水泵箱、檢查孔、觀察孔、煤廂、取暖器防護罩內部應保持清潔無雜物;停用的爐室應徹底清除可燃物,加固鎖閉。

第四十一條 郵政車、行李車貨倉應留有安全通道,寬度不小於0.5m, 不得堵塞端門、邊門,貨物堆碼不得超高。郵政車、行李車嚴禁使用明火或電爐燒水做飯,未經鐵道部車輛主管部門批准嚴禁擅自增設使用各種電器。

第四十二條 乘務室、配電室、餐車儲藏室、廣播室、檢車工具間、宿營車、行李車、郵政車、發電車禁止煙火。

不吸菸車廂應有禁止吸菸標誌,乘務人員要對在車廂內吸菸的旅客進行勸阻,提醒旅客不得亂扔菸頭火種;吸菸處應有明顯標誌並配備菸灰盒,地板和壁板應保持完好,無孔洞和縫隙。

第四十三條 列車上的通道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車門。

第四十四條 對查獲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由乘警做好登記,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對煙花爆竹、火藥等須用水浸溼;對判明不了性質的物品,嚴禁在車上進行試驗。

第四十五條 列車應通過圖形標誌、電子顯示、廣播宣傳等多種方式,向旅客進行禁止吸菸、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逃生知識和滅火器、緊急破窗錘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傳。

第四十六條 客車車底在車站、車輛段、客車技術整備所及其他場所停放或停留時,客運、車輛部門應按規定組織人員看守。鐵路運輸企業應制定看守制度,明確責任,落實到人。保潔人員不得在車上留宿。

第四十七條 客車滅火器配置和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車車廂(雙層客車每層)配備2kg ABC乾粉滅火器和2L水型滅火器各2具;滅火器應設置在車廂兩端適當位置(每端各2具)。

(二)行李車、郵政車、餐車各配備4具4L水型滅火器,行李車配備35L推車式水型滅火器1具;行李車、郵政車的滅火器應設置在工作間內,餐車的滅火器應設置在餐廳。

(三)發電車配備4L水型滅火器8具,其中機房內6具,工作間2具;冷卻間配備25kg推車式ABC乾粉(或35L水型)滅火器1具。

(四)客車配備的滅火器應適應環境溫度,適於撲救A類(固體)、B類(液體)、C類(氣體)和E類(帶電)火災;掛具應採用套筒結構,安裝牢固、便於取用,底部離地面一般不超過1400mm。

(五)乾粉滅火器維修期限爲1年,水型滅火器爲3年。滅火器應由專業維修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修,張貼維修標誌,並在滅火器筒體上塗打到期時間(XXXX年XX月到期)。

第四十八條 做好滅火器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保證處於良好狀態。滅火器上不得搭掛物品,嚴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 空調客車應按有關規定配備緊急破窗錘;餐車廚房應配備2條滅火毯;發電車、行李車、郵政車各配備2具防煙毒面具。

第五十條 客車安裝的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應定期檢測、維修,保持作用良好。

第五十一條 定期組織旅客列車消防安全檢查。鐵路運輸企業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主管部門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客運段、車輛段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第五章 火災應急處置

第五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根據《鐵路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車站處置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處置能力。

第五十三條 旅客列車發生火災時,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立即向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和公安機關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按規定逐級上報,撥打119報警。鐵路運輸企業應立即啓動應急預案,迅速有效地進行處置。應急處置的基本要求是:

(一)立即停車。列車運行中發生火災威脅行車和旅客人身安全時,應立即停車(停車地點應儘量避開特大橋樑、長大隧道等)。電氣化區段並應立即通知牽引供電部門停電。

(二)疏散旅客。列車發生火災時,乘務人員應迅速向列車長報告,組織起火車廂旅客向鄰近車廂或地面安全地帶疏散,採取措施穩定旅客情緒,同時要防止發生旅客跳車、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三)迅速撲救。列車長接到火災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指揮義務消防隊,攜帶滅火器趕到起火車廂,確認火情,迅速撲救。

(四)切斷火源。停車後,列車需要分隔時,司機、運轉車長、車輛乘務員應迅速將起火車輛與列車分離,切斷火源,防止蔓延。

(五)設置防護。對甩下的車輛,由車站值班員(在區間由司機、運轉車長和車輛乘務員)負責採取防護措施。

(六)報告救援。列車長和乘警應立即向上級機關和行車調度報告事故情況,請求救援。

(七)搶救傷員。在疏散旅客、迅速撲救火災的同時,如有被火圍困或受傷人員應立即搶救。

(八)保護現場。在撲救火災的同時,乘警應維護好秩序,防止發生混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保護好火災現場。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九)協助查訪。乘務人員應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情況,積極提供線索。

(十)認真取證。乘警應及時開展調查取證,注意發現肇事者並及時控制,妥善保管物證,爲現場勘察、認定火災原因創造有利條件。

第五十四條 旅客列車在區間發生火災,當上級領導和公安消防隊未到達時,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由列車長組織指揮。火災撲滅後,列車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要對起火部位進行檢查,確認火已完全熄滅,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列車可繼續運行。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時,鄰近車站應組織人員、消防器材趕赴現場救援。

列車在車站發生火災或起火列車進站後,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由車站站長組織指揮,立即啓動《車站處置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公安消防隊到達後,火災撲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隊統一指揮。

第五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按照預案響應程序,組織力量、調集救援物資裝備趕赴現場,各盡其職,各負其責,保證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進行。鐵路公安機關要維護好現場秩序,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鐵道部備案。

第五十七條 動車組列車、進(西)藏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由鐵道部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前發《鐵路旅客列車消防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爲明確市場消防安全職責,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加強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場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與市場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科(室)所和人員都負有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 按照逐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和網絡化管理的要求,中心主要負責人爲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爲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協調中心各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中心領導班子各成員按工作分工負責所聯繫市場消防安全工作的督導落實。

消防科爲中心消防工作職能管理部門。

各市場管理所所長是本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該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第四條 中心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安全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二)爲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需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三)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四)組織安排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單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實施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各市場管理所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三)負責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工作。

(四)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各市場管理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五)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各市場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問題。

(六)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任務。

第六條 中心消防科爲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對中心各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主要職責:

(一)在中心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領導和公安消防機關的指導下,對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考覈。

(二)制訂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糾正和查處一般性違章行爲,督促有關市場及時整改各種火險隱患。

(三)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其防火安全制度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情況。

(四)負責對員工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及防火、滅火、自救、逃生等安全常識的普及工作。

(五)負責對各市場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以及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中心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維修與配置工作。

(六)負責向陽市場建築消防設施的日常操作、養護,確保其功能正常;負責向陽新市場消防監控室的日常值班,做好向陽各市場夜間消防值班人員的督導檢查。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檔案,詳實瞭解掌握中心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以及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配置分佈等情況。

(八)定期向中心消防安全責任人彙報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項。

(九)積極協助上級職能部門的安全檢查,遇有火情應及時到達現場,配合公安消防機關對重特大火災的撲救和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務。

第七條 中心基建科的消防安全職責。

(一)在市場建設過程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設計、安裝規範要求,搞好市場消防設施、器材配備、安裝、調試。

(二)參與中心對各市場管理人員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三)指導各市場管理所正確使用市場消防設施、器材。

(四)根據中心領導安排和各市場要求,及時檢查、維修市場消防設施、器材,保證市場消防設施的安全。

(五)參與市場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糾正市場消防安全隱患。

(六)參與市場內火災撲救、事故調查。

(七)參與中心對各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評。

(八)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務。

第八條 中心市場管理科的消防安全職責。

(一)參與中心市場消防安全檢查,糾正市場消防安全隱患。

(二)參與中心對各市場管理人員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三)參與中心對各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評。

(四)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務。

第九條 公安市場派出所市場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市場安全保衛和夜間看護,加強對治安員和夜間看護人員的安全教育,及時發現和糾正市場內火災隱患。

(二)獨立或會同有關科室進行市場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三)參與市場內火災撲救、事故調查,維護滅火現場秩序。

(四)搞好市場消防安全設施損壞、被盜案件的調查處理。

(五)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務。

第十條 中心辦公室的市場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時完成中心消防安全文件制發工作。

(二)做好中心消防安全工作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

(三)搞好中心消防安全檔案整理。

(四)參與中心對各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評。

(五)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務。

第十一條 各市場主要負責人爲本市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所在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制定市場內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市場消防安全檔案。

(二)根據各市場的特點劃分消防安全責任區,明確各責任區市場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負責與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四)結合各市場特點,定期進行防火知識的宣傳和滅火技術的培訓,不斷增強市場管理人員和市場內經營業戶的消防安全意識。

(五)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整改火災隱患。對本單位無力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級消防安全責任人解決。

(六)管理好市場內各種消防設施和器材,重要設施要定期組織維修、檢驗,確保完好有效。

(七)制定市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滅火演練。

(八)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和人員疏散,保護火災現場,會同有關單位搞好火災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 市場管理人員負責分工責任區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瞭解本市場的火災特點,熟悉市場內消防設施的性能及整個市場經營區域劃分、安全出口位置、重點防火部位、電器線路走向和控制開關及消防器材的位置等基本情況。

(二)搞好本責任區內經營業戶的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三)保護好責任區內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市場安全運營。

(四)搞好責任區內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火災和安全事故隱患,並做好巡查記錄,對本人無力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專(兼)職消防安全負責人或市場負責人。

(五)掌握簡易滅火設施的使用方法;(能宣傳、能檢查、能及時發現整改隱患、能及時有效撲救初起火災)。

(六)參與撲救初期火災和人員疏散。

(七)市場消防安全負責人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電工、夜間看護員、衛生保潔員等特殊崗位工作人員也要按照崗位特點,負責做好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由各市場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

第十四條 市場經營人員管理規定。

(一)市場內的各類經營人員,必須接受市場主辦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遵守市場消防安全觀管理制度,並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

(二)市場經營人員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義務,掌握與所在市場相適應的消防、逃生知識與技能。

(三)各市場攤位應根據經營特點,在市場管理所的組織下,配置相應的滅火機具,並掌握其正確使用方法。

(四)工業品市場等消防重點場所要建立市場經營業戶檔案,及時瞭解市場經營人員變動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五條 市場經營商品管理規定。

(一)市場內嚴禁經營煙花、爆竹。

(二)工業品市場內嚴禁經營酒精、油漆、稀料、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經營摩絲、打火機等特殊業戶要限制存貨數量,並建立專門檔案進行重點管理。

第十六條 市場裝修管理規定。

(一)市場內嚴禁私搭亂建。市場管理所統一進行的市場間隔應採用非燃或難燃材料。

(二)市場裝修嚴禁遮擋、損壞消防設施、器材和用電設施、設備。

(三)室內市場裝修必須報經市場管理所批准,填寫裝修審批表,嚴格按批准的方案施工。裝修改造結束要經市場管理人員驗收,驗收人員要在驗收資料上簽字。對有可能涉及到用電、消防設施改動的裝修,市場管理人員要注意加強現場監督,發現違反市場消防安全規定之處,要立即改正。

(四)市場業戶裝修審批表、施工方案等資料要存入消防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七條 市場用火管理規定。

(一)市場生活區和經營區必須分開。工業品市場和全封閉式市場內嚴禁住宿,其他市場內住宿房內要進行重點管理。

(二)市場內嚴禁在經營區內或倉庫使用明火。市場營業期間在現場禁止動火。

(三)市場內嚴禁使用電、氣焊。確因工作需要動用電、氣焊的必須經市場消防責任人批准,備好滅火器,對周圍現場進行清理並有市場管理人員現場監督,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後方可施工。施工結束要向市場消防責任人報告有關施工情況。

(四)市場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物品。

(五)工業品市場嚴禁吸菸。市場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禁菸工作管理。

第十八條 市場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一)市場供電設施、設備的設計、安裝、施工、改造要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範的要求。

(二)市場新建工程竣工後有關供配電圖紙在中心存檔的同時要爲市場管理所存複印件。市場用電線路改動後要及時繪製竣工圖紙存檔備查。

(三)市場照明用電與動力用電、消防用電要分開。有條件的市場經營用電和夜間看護照明用電要分開,市場閉市後要關閉經營電源。

(四)市場要配備專(兼)職電工負責市場用電管理,並要明確其職責,配備必要的工具,爲工作開展提供良好條件。

(五)市場內禁止使用大功率照明燈(60w以上的白熾燈)和電爐、“小太陽”、“熱得快”等大功率用電器;空調安裝要經市場管理所批准,防止超負荷用電。

(六)市場內嚴禁私自拉接臨時用電線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電氣線路,更換電氣設備。市場房屋和經營設施裝修改造時要保護好市場供電線路和電氣設備。

(七)市場管理所要定期對供電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檢修,防止線路老化和帶故障設施、設備運行,及時消除用電隱患。用電大戶、容易出現非正常用電的部位要進行重點巡查。

(八)各市場要建立供電設施設備檔案,詳細記錄市場安全用電情況。

第十九條 市場疏散通道管理規定。

市場內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市場內嚴禁下列行爲:

(一)佔用市場疏散通道。

(二)在消防捲簾下嚴禁堆積雜物。

(三)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四)在營業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五)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爲。

第二十條 市場安全巡查規定。

(一)市場應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明確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一般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裝修有無違章情況。

2、禁菸市場有無吸菸現象。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4、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5、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二)工業品市場在營業期間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其他市場可以根據需要防火巡查頻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三)安全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字。

(四)堅持做好每日交接制度,及時將當日檢查情況同夜間值班人員做好交接,並填寫《消防檢查日報表》。

(五)市場管理人員在巡查時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爲,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第二十一條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規定。

(一)市場消防設施是指室內外消火栓、滅火器材、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防疏散標誌、火災應急照明、火災逃生器具、消防廣播等專門用於防火、火災報警、滅火及疏散逃生的設施、器材。

(二)市場設計、建設(包括改建、擴建)時要按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做到消防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三)中心重要消防設施設備由消防科負責登記。各市場管理所要建立本市場的消防設施設備檔案,詳細登記消防設施設備的類別、型號、數量、維修保養記錄等資料,並確定專人負責保管。

(四)各市場要根據消防設施設備的性能特點,正確使用、保管、維修、養護消防實施器材,確保完好有效。其中滅火器要根據《規範》要求定期檢修、充粉。消防報警、消防噴淋等重要建築消防設施設備的操作、維護保養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有關法律、規範進行。

(五)消防管理人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消防設施設備維修保養計劃,經中心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六)市場內嚴禁將公共消火栓圈入攤位內。嚴禁遮擋、私自拆卸、損毀消防報警器、消防噴淋頭等建築消防設施。

第二十二條 市場安全隱患整改規定。

(一)各市場要定期檢查市場經營設施,全面排查本市場內的安全隱患。

(二)市場管理所發現安全隱患後應立即整改,對整改有難度的要制定出整改方案和應急安全防範措施。受財力所限自身不能解決的要及時向中心報告。

(三)中心建立市場安全隱患月度報告制度。各市場管理所要按要求報送本所存在的安全隱患。

(四)對各市場管理所提報的安全隱患,中心辦公室要及時彙總報送消防管理責任人提出整改意見。消防科、基建科和有關市場管理所按中心負責人批示抓好整改。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中心消防管理人要跟蹤督導。

第二十三條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管理。

(一)各市場應根據本市場的實際,參照《青島初起火災及應急疏散規範》等規範要求制定本市場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市場初起火災及應急疏散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2、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3、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4、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5、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三)《市場初起火災及應急疏散方案》要經各市場消防責任人批准實施並報送消防科備案。向陽市場等重要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應急預案按要經中心消防管理人批准。

(四)《市場初起火災及應急疏散方案》制定後應組織全員學習並定期演練。一般市場每12個月至少演練一次,工業品市場每6個月至少演練一次。通過演練,使市場管理人員、市場經營者熟練掌握初期火災撲救和安全疏散的方式、方法。

(五)《市場初起火災及應急疏散方案》應定期修訂。市場消防責任人變更和市場管理、市場經營人員變更時要及時組織學習、演練。

第二十四條 消防安全制度建設。

(一)各市場應根據本市場實際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二)各市場應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消防安全知識,確保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的貫徹落實。

(三)各市場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應定期修訂。

(四)各市場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要送消防科備案。重點市場和重要崗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要經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場值班規定。

(一)中心所有設有經營房屋和經營設施的市場要全部實行24小時在崗值班制度。各市場應科學安排值班人員,在市場開市到閉市前時間內,必須始終有管理人員在崗,確保市場突發情況得到及時處置。

(二)常規時間段的市場工作人員履行正常的工作職責,特殊時間段的值班人員重點處理值班期間發生的緊急事件,做好聯絡溝通和值班記錄。

(三)星期天、節假日等消防安全重點管理時間段,市場負責人要堅持帶班。市場主要負責人、消防管理人員要24小時保持通訊工具暢通。

(四)值班期間發生重大事件,值班人員在採取緊急有效措施的同時,要及時報告所負責人,必要時要報中心辦公室和中心負責人。

(五)消防監控室等重要崗位要保持24小時雙崗值班並嚴格落實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條 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規定。

(一)市場發現火警、火災時,要按預案處置的同時,及時向中心負責人報告。

(二)對發生的火警和火災要及時填寫值班記錄和報表。

(三)對一般性火災事故,由各市場分管負責人負責調查處理,並做好善後工作。對重大、特大火災事故,要保護好火災現場,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機構搞好火災現場責任認定。

(四)火災事故處理完畢後,必須就發生火災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以及善後工作處理情況做好總結,並分類歸檔。

第二十七條 消防安全培訓規定。

(一)中心定期組織市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

(二)各市場管理所負責對本市場員工和市場經營業戶的培訓。其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公衆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

(三)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經營業戶、在場羣衆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並持證上崗。

(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當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六)爲切實加強對消防安全培訓工作的指導,進一步提升特殊崗位消防安全疑難問題處置能力,在消防科、向陽市場監控室和有關重點場所設置消防安全管理技術崗位。

第二十八條 消防檔案管理規定。

(一)各市場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其具體內容包括本市場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本市場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且應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

(二)各市場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和消防重點部位情況,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和文件資料。各級消防安全負責人及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設施、防火安全檢查記錄和文件資料,滅火器材與義務消防隊員等情況,重點工種人員情況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等書面資料。

(三)中心消防檔案由辦公室會同消防科整理、保管。

第二十九條 消防安全考覈獎懲規定。

(一)爲切實增強各市場消防負責人的責任,中心與各市場管理所每年年初簽定一次《目標責任書》,目標責任書中消防安全管理作爲重要內容之一。

(二)對各市場管理所執行《消防安全責任書》的情況,中心定期組織檢查考覈(每年至少四次)。未完成《消防安全責任書》規定內容的市場管理所不能評爲年度綜合先進。

(三)對在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科(所)和個人,由中心予以表彰及獎勵。

(四)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因工作責任心不強,疏忽大意或因防範措施不當而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相應的經濟懲處(扣除獎金、補助和工資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或辭退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一、所有員工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並進行考試,培訓時間爲每年的三月份和十一月份,培訓的內容主要有:

消防法律法規、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單位配備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組織、引導顧客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二、宣傳教育培訓的形式採取單位與部門、集中與分散、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易燃易爆崗位人員、專兼職消防人員參加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培訓機構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各分店負責人按照規定每年參加公安消防機構舉辦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消防安全培訓。

四、單位對新招入人員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培訓內容與年度培訓內容相同,並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五、單位對所組織的培訓時間、內容及接受培訓人員進行認真詳細的記錄並存檔備查。

六、消防安全培訓由人力資源部與保衛部共同負責,人力資源負責制定消防安全培訓計劃,保衛部負責培訓內容、授課和技能訓練。

七、消防安全培訓考試成績與員工利益掛鉤。

八、營業期間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積極向顧客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1、未經許可,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倉庫。

2、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要做到“五不準”、“五留距”、“一整齊”,即在倉庫內不準設火爐、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吸菸、不準點蠟燭、不準易燃物品或性質相牴觸的物品混存;貨場堆放要留牆距、柱距、頂距、垛距、燈距,堆放要整齊劃一。

3、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高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啓容器,不準穿帶釘的鞋進入庫內,在要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4、進入易燃可燃物品庫區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必須裝置防火罩。蒸汽機車要關閉風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停留和清爐。進入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裝置。

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溼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閃點在45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在露天存放。如果需要露天存放時,在夏天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餐廳(廚房)是重點防火安全部門,人員集中流量大,爲了加強管理,確保安全,制定本消防安全制度。

一、定期對廚房工作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熟悉所配滅火器性能和使用方法,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逃生自救;所有廚房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燃氣使用操作規程》,《餐廳(廚房)消防安全制度》培訓合格,嚴格按照餐廳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進行崗位操作。

二、餐廳(廚房)要配備有合格上崗證的電、水、煤氣的維修工,經常對餐廳(廚房)的水、電、煤氣管道、閥門及爐具進行檢查,非專業人員不準擅自接、改拆電線、煤氣管道和電源、氣源。

三、消防器材配備足夠,完好有效,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藉口封堵安全出口,佔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安全警示標誌醒目。

四、進入廚房人員嚴禁攜帶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廚房內進行非食品生產及危害食品安全的操作。

五、不準在餐廳(廚房)內亂扔菸頭、火柴棒,工作人員不準在庫房、操作間區域吸菸。

六、每次開爐前,必須按《燃氣操作規程》,先檢查廚房所有燃氣閥門,確認全部關閉無誤後,與交班記錄覈對,查看廚房(包括明檔)區域無異常情況後;再按操作規範使用。

七、廚房工作人員下班時,要認真檢查廚房區域安全情況,關閉門窗;切斷不用電源;拔出廚房機械、電器插頭(雪櫃除外);全部煤氣閥門,並做下班安檢記錄。

八、廚房員工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使用明火,每班上、下班時都要對全部煤氣管道、管道閥門、爐具開關、淨化排風系統電源箱檢查一次並做安檢記錄,發現故障及時彙報。

九、廚房工程施工需要使用明火、用電時,必須經過嚴格的申報審批程序,有專人負責安全的監控下使用。

十、每天專人進行安全巡查,每週組織人員進行安全檢查,每月25日前組織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大檢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消防工作是學校安全工作的重點,對中學生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尤爲重要。爲抓好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加大學校消防知識宣傳力度,預防消防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加強學校消防安全教育,針對學校的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和火災逃生教育。讓學生了解各種常見火災類型,知道火警電話(119)和其他報警方式。教育學生懂得在公共場所和山林不玩火,瞭解起火原因,能認識和使用一般的滅火器,初步掌握輕微火情的撲滅方法和逃生自救常識。

2、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學校需要焚燬的資料和物品,不得隨便亂燒;要選擇遠離建築物的空地,並有專人負責焚燒,須等餘燼完全熄滅後方能離開。

3、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禁止學生攜帶煙花、爆竹、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學校或其他公共場所。學校用於做實驗的易燃易爆物品、藥品,要專人分管,有專用庫房存放,嚴格保管制度,及用及領,用後立即清理,全部歸還,做到不漏不失。

5、按照消防管理規定配備一定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加強管理,愛護消防設施設備,要經常檢查學校水、電、氣等設備。經常檢修電路和各種電器,保證學校不因電路老化和用電器故障等引導火災。

6、嚴禁在學校空屋或其他房檐邊堆放易燃柴草和物品,嚴禁在學校庫房、實驗室、微機室、廚房等地吸菸和亂扔菸頭。

7、學校要組織進行消防演練,瞭解不同公共場所的消防設施設備,在火災中能迅速組織學生逃生避險,不組織未成年學生參與救火。

8、做到安全用電,嚴禁在學校內違章亂搭用電線路,注意提醒教職員工經常檢修自己家庭的用電器和用電線路,預防因電線老化而導致火災。

9、嚴禁在學校教室、辦公室使用蠟燭、油燈等照明。

10、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

一、爲貫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針對餐廳的環境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二、職工餐廳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爲餐廳負責人,負責餐廳消防工作的督促檢查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餐廳內不得私接亂拉電源、電線,如確實需要,需報總公司批准,由機電課辦理,用後及時拆除。

四、餐廳內要留有足夠的通道,並保持暢通,不得堵塞。

五、對操作間內易燃氣罐、管路、接頭、閥門必須經常檢查,防止泄漏。發現泄漏時先關閉閥門,切斷電源並及時通風,嚴禁出現明火和啓動電源開關。

六、使用機械設備不得過載運行。

七、保證電源電路處乾燥,防止因受潮而短路。

八、當日工作結束前,應檢查操作間內所有閥門、開關、電源是否斷開,爐竈是否有明火,確認安全無誤後方可離開。

九、煙道要每半年清掃一次。

十、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定點放置,定期檢查,保證完好有效,隨時可用。

十一、發現火災險情要積極撲救,並立即向企管部報告。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

一、制定依據

根據《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公佈執行。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l、每年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消防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師生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針對校園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學生要進行有季節特點的消防知識教育,教育學生野外不要玩火。

三、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管理人員每日對本單位進行防火巡查。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人員應及時彙報檢查情況,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要給予處罰。

四、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對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等設施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學生在校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學生在校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校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⒈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⒉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⒊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⒋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⒌教室、宿舍使用應急燈,嚴禁學生用火。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5、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l、義務消防員應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覈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覈,考覈優秀者給予表彰。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後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6、嚴禁組織學生參與火災撲救活動。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把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6、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7、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8、校園內嚴禁吸菸並張貼禁菸標識,每一位師生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菸的規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爲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晶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菸場所吸菸或處置菸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准,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准,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誌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爲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並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9

一、按照消防部門檢查要求配置消防滅火器材。

二、食堂加工、烹調食品使用電器、電熱、電加熱器時,先檢查設備是否安全完好才能插上電源,開啓電源開關。嚴禁先開啓開關再插電源。

三、在操作使用食品加工機械時,先檢查零部件安裝是否堅固,機器是否完好,才能進行操作使用。但機器在運轉時嚴禁將手或物體伸入運轉設備內操作,防止事故發生。

四、食堂在操作或衛生工作中嚴禁把水撒在電器設備或電源設備上,防止觸電事故發生或引起電器設備等的損壞。

五、食堂竈臺人員把油下鍋後,嚴禁擅離竈臺,如有急事需離開,必須關閉鼓風機,油溫下降時才能離開,防止熱油燃燒引起火災。如意外燃燒失火,速蓋上鍋蓋或倒入瀝水蔬菜,並迅速用滅火器滅火,嚴禁直接用水滅火,防止傷人。

六、食堂在電器設備運轉中,爐竈在燃燒中禁止操作人員離開崗位,防止事故發生。

七、每天下班前要檢查爐竈是否滅火,水、電、煤氣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關好,方能離開。

八、食堂工作人員須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知道滅火器所在位置。定期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定期檢查滅火器是否有效,並及時更新。

九、嚴禁工作人員在食堂特別在操作間吸菸,一旦發生火情迅速報警並通知後勤保衛處。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0

第一條爲加強建築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基本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範,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築工地的消防安全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由建設單位總負責,各現場施工單位(包括土建、安裝、裝修單位)在各自的範圍內具體負責。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合同,明確施工期間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及措施。

第三條高層建築工地和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工地應配備專(兼)職防火員,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

第四條建築工地應建立健全化學危險物品管理、用火電安全管理、用火審批以及人員出入、巡邏值班、消防安全檢查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施工現場的易燃、可燃材料應加強管理,廢料要及時清理。

第六條建築工地應保證施工人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車道的暢通。

第七條建築工地搭建的臨時簡易工棚應分類、分組佈置,且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

第八條建築工地進行動火、動焊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飛濺引起火災;對電焊、氣焊作業等重點崗位的施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九條建築工地配電箱、變壓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電器設備在工作結束時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十條建築工地臨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須專庫存放、專人負責保管;存放和使用場所嚴禁用火、吸菸。

第十一條建築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工地應設置臨時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層建築工地應根據建築進度,設置永久或臨時的消防豎管。臨時消防豎管可同施工用水豎管合用,豎管每層應設置消火栓口,並配上水帶和水槍。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及臨時工棚內應按要求配備滅火器具。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

 一、 客房、公寓、寫字間

客房、公寓、寫字間是現代賓館、飯店的主要部分,它包括臥室、衛生間、辦公室、小型廚房、客房、樓層服務間、小型庫房等。

1.客房、公寓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是菸頭、火柴梗引燃可燃物或電熱器具烤着可燃物。發生火災的時間一般在夜間和節假日,尤以旅客酒後臥牀吸菸,引燃被褥及其他棉織品等發生的事故最爲常見。所以,客房內所有裝飾、裝修材料均應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採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窗簾一類的絲、毛、麻、棉織品應經過防火處理,客房內除了固有電器和允許旅客使用的電吹風、電動剃鬚刀等日常生活的小型電器外,禁止使用其他電器設備,尤其是電熱設備。

2.對旅客及來訪人員應明文規定:禁止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賓館,凡攜帶進入賓館者,要立即交服務員專門儲存,妥善保管。

3.客房內應配有禁止臥牀吸菸的標誌、應急疏散指示圖、賓館客人須知及賓館、飯店內的消防安全指南。服務員在整理房間時要仔細檢查,對菸灰缸內未熄滅的菸蒂不得倒入垃圾袋;平時應不斷巡邏查看,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

二、餐廳、廚房

餐廳是賓館、飯店人員最集中的場所,包括大小宴會廳、中西餐廳、咖啡廳、酒吧等。這些場所內部可燃裝修多,可燃物數量很大,並連通失火率較高的廚房。有的餐廳,爲了增加地方風味,臨時使用明火較多,如點蠟燭增加氣氛,菜餚加熱使用爐火等,這方面已多次發生事故。

廚房內設有冷凍機、廚房設備、烤箱等,由於霧氣、水氣較大,油煙積存較多,電器設備容易受潮和導致絕緣層老化,造成漏電或短路起火;廚房用火較多,油鍋起火是十分常見的。因此,餐廳和廚房應採取的消防安全措施主要是:

(一)留出足夠的安全通道,保證人員安全疏散

餐廳應根據設計用餐的人數擺放餐桌,留出足夠的通道。通道及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

(二)加強用火、用電、用氣管理

建立健全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到每個員工的工作崗位。如餐廳內需要點蠟燭增加氣氛時,必須把蠟燭固定在不燃材料製作的基座內,並不得靠近可燃物。供應火鍋、燒烤風味餐廳,必須加強對爐火的看管,使用酒精爐時,嚴禁在火焰未熄滅前添加酒精,酒精爐應使用固體酒精燃料。餐廳內應在多處放置菸缸、痰盂,以方便賓客扔放煙頭和火柴梗。

對廚房內燃氣燃油管道、法蘭接頭、儀表、閥門必須定期檢查,防止泄漏;發現燃氣燃油泄漏,首先要關閉閥門,及時通風,並嚴禁使用任何明火和啓動電源開關。燃氣庫房不得存放或堆放餐具等其他物品。樓層廚房不應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煤氣、天然氣管道應從室外單獨引入,不得穿過客房或其他公共區域。

廚房內使用廚房機械設備,不得超負荷用電,並防止電器設備和線路受潮。油炸食品時,要採取措施,防止食油溢出着火。工作結束後,操作人員應及時關閉廚房的所有燃氣燃油閥門,切斷氣源、火源和電源後方能離開。廚房內抽菸罩應及時擦洗,煙道每半年應清洗一次。廚房內除配置常用的滅火器外,還應配置石棉毯,以便撲滅油鍋起火的火災。

賓館飯店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賓館飯店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賓館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爲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賓館飯店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賓館飯店應當設置(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確相關方責任。實行承包、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並對共用的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確定責任人,實行統一管理。

三、組織防火檢查。賓館飯店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四)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五)用火、用電、用氣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八)廚房煙道、洗衣房排風道定期清洗情況;

(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情況,客房是否按照要求配備防煙面罩和應急手電筒;

(十)按委託合同規定,技術服務機構每月進行維護保養情況;

(十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四、開展防火巡查。賓館飯店應當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並明確巡查人員、部位。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2小時一次。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及設有值班的廚房、洗衣房、消防水泵房、鍋爐房、配電房、發電機房等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2

一、管理組織

1、超市消防工作以貫徹“預防爲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根據商場的特殊性,實行由店總經理到各班崗位的逐級防火責任制原則:即“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

2、商場成立以店總經理爲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各部門負責人爲安全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商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商場防損部設立消防督查組,協助消防第一責任人開展消防管理工作,主管商場消防安全,落實消防安全管理防火規章制度,並與各部門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4、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範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消防管理制度》及各種防火規章制度。督促本部門員工加強消防知識的學習,發現隱患問題及時整改,配合、協助防火督察組開展管理工作。

5、商場內所有員工必須遵照執行《消防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商場消防安全,保護商場消防設施,報告火警,無條件參加滅火工作的義務。

二、防火監督制度

1、商場在營業時間,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門上鎖,通道堵塞。嚴禁任何人任何時間在商場內吸菸。

2、安全出口通道、樓梯口應設置符合消防法規要求的應急燈光照和應急疏散指示燈。

3、按消防法規配置足夠滅火器材、設施、設備及報警電話,不得擅自損壞、挪用消防設施;不得圈佔、埋壓、堵塞消火栓;不得在消防器材上放置、裝貼、懸掛任何與消防無關的物品;不得亂用消防專用電源、消防水,噴淋頭下50釐米內不準堆放物品。防火捲簾門下面嚴禁堆放任何物品。

4、消防控制中心必須保持24小時有人值班,值班人員必須由專人操作監控設施、設備,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值班室。當報警時,當值人員立即派人前往查看原因,確認火情後,立即通過廣播和警鈴疏散人員,通知單位領導和義務消防隊員,並啓動相應滅火設備。

5、配送中心倉庫管理人員,負責倉庫的防火安全,遵守《倉庫防火管理規定》,生鮮處加強液化氣竈、氣房的管理,嚴格遵守《液化氣竈管理規定》,操作人員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準違規操作。

6、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每月不得少於次對商場的消防安全進行大檢查,防火督察組每週不得少於一次組織本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消防安全檢查,檢查時必須有部門負責人親自帶隊,參加檢查時按照《消防安全檢查規定》進行。

7、各部門必須遵照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需要更改或增設線路時,需由工程部正式電工操作,不得私自亂接、亂拉電線。使用大功率電器時,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營業時間結束後工作人員關閉所有必須關閉的電源。

8、專櫃裝修必須按照《專櫃裝修管理規定》執行,嚴禁在商場營業時動火作業,如必須動火時,須通知防火督察組,填寫臨時動火申請單,按照臨時動火申請單,按照《臨時動火管理規定》,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方可動火。

9、商場出售氣體打火機、摩絲、甲烷等商品時,只准少量存放,最多進貨量不得超出兩天的售量,並且集中專人保管。禁止出售煙花、爆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各類有毒物品。

10、防火督察組負責商場防火宣傳,收集有關的消防信息,制定宣傳計劃,佈置宣傳內容。

11、商場內所有員工必須接受消防知識的培訓、教育,參加滅火技能訓練,遵守《消防安全培訓管理規定》。

12、商場必須成立義務消防隊,防損部所有的防損員爲義務消防隊員,其餘各部門的消防骨幹爲義務消防隊員,義務消防隊必須參加消防知識的學習,接受防火技能訓練,防火督察組負責義務消防的培訓、教育工作。

13、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每年不得少於一次組織所有員工參加消防學習,防火督察組負責制定消防演習方案,即《火災應急方案》、《人員疏散計劃》等,要求全員動員,責任到人。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菸、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並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並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並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覈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覈,考覈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後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後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菸並張貼禁菸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菸的規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爲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菸場所吸菸或處置菸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准,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准,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誌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爲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並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酒店(賓館??)內發生火災時,立即組成火場指揮處,下設四個組:通訊聯絡組、滅火行動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各組職責:

通訊聯絡組:撥“119”向消防隊報警,同時通知其它各組人員到位,到主要路口迎接消防車的到來。滅火行動組:利用酒店(賓館??)現有的滅火器材組織滅火。

疏散引導組:負責組織疏散人員離開火場,搶救受災物質。負責火災現場的警戒,及時疏散無關人員和車輛,保障消防車直接迅速進入火場撲救,維護火場滅火、疏散物資的良好秩序。

安全防護救護組:做好火災現場安全防護工作,如有人員傷亡,及時撥打“120”搶救傷員。

●消防安全管理細則

總則

第一條:

1 .編制目的:

爲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

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編制本制度。

3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各賓館及全體員工。

第二條:各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條:第一負責人是該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各人員應當落實班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班組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班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4.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各人員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行消防法規、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執行賓館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組織每月一次定期進行防火檢查,落實火險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或彙報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組織人員積極參與公司組織的應急疏散和實戰滅火演練。

第六條: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訂或修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檢查督促落實。

3.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4.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5.組織實施對公司所有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組織管理公司義務消防隊。

6.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將容易發生火災,且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爲重點部位,應根據上述情況確的重點部位,並設置明顯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第八條:動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分別落實監護人

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作業。動火人員應當尊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條:保障防火責任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消防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第十條: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或銷燬應遵守國家相關規定,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十一條:重點部位由保衛巡邏人員每小時一次巡查,重點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確定人員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週組織一次大檢查,巡查、檢查的內容包括:

1.用火

2. 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3.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4. 安全疏散指

5. 示標

6. 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7.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

8. 志是否在位、完整

9.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

10. 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11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12.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13.滅器材配置情況;

第五章 火險隱患整改

第十二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爲,責令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1.違章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2.違章動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等違反禁令的;

3.遮擋,鎖閉安全出口,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消防門處於開啓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第十三條: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險隱患,保衛科應及時下發《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並定期複查。

第六章 消防檔案

第十四條: 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並能全面詳實地反映賓館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統一 保管,備查。

第十五條:消防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1. 賓館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 消防管理組織體系和各級消防安全負責人。

3. 消防安全制度。

4. 消防設備、設施、器材的分佈情況。

5. 滅火預案。

第七章 獎懲

第十六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月獎、風險金、年終考覈的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未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爲,根據消防安全分項制度條款予以罰款、警告、降職、撤職、直 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保衛科負責對本制度貫徹、實施、監督。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附消防安全分項制度:

1.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邏制度。

3.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火險隱患立案、銷案制度。

5.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6.防火宣傳教育制度。

7.消防工作獎懲制度。

8.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9.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規則

1.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一)、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自職責,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二)、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三)、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受檢部門負責人應按通知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公司規定給予處罰。

2.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一)、廠內的車間、倉庫、宿舍的安全出口門、疏散樓梯、疏散走道的寬度必須按規範設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樓梯、走道必須配置相應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標誌。

(三)、上班時、生產車間、倉庫應保證安全出口暢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鎖。

(四)、車間、倉庫應按規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門負責人應按規定定期檢查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是否完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

3. 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員應盡職盡責,如有發生火災事故,應按有關預案及時處理,並報告有關部門。

(二)、值班人員應記錄下當班情況,並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值班人員每日應觀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自檢情況,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4.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應嚴格實行用火用電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各車間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否則安全部將對責任人提出處分。

3、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4米半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之安全隔離,並準備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立即放回原處。

2、如屬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5.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

(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四)、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非工作人員隨意入內。

(六)、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6. 生產車間安全意識管理制度

(一)、下班前值班人員及時檢查水電氣,確保所有電源都已切斷後方可離開。

(二)、電氣設備和線路要定期檢修,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三)、儲存燃氣的庫房,應嚴格按照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防靜電措施。

(四)、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應定點存放、定人保養、定期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7. 車間消防安全生產“十不準”

(一)、不準在車間內吸菸,擅自進行明火作業。

(二)、不準佔用疏散通道。

(三)、不準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四)、不準在生產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大門上鎖或關閉。

(五)、不準隨便動用消防器材。

(六)、非機修人員不準擅自拆裝機器設備。

(七)、不準無證上崗操作危險機臺。

(八)、故障設備未修好前,不準使用。

(九)、上班時間不準怠工、滋事、打架或擅離職守。

(十)、不準赤膀赤腳進車間,不準帶小孩進車間。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4

爲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落實“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針,預防企業發生火災事故,督促各級人員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保護企業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1、本制度規定了公司防火安全運行控制的內容及要求。

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及全體員工,也適用於爲公司服務的外來相關方。

二、術語及定義

1、四會:會報警;會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逃生自救。

2、四個能力: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級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3、三同時: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引進的工程項目及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消防安全設施和消防技術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

4、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5、預防爲主、防消結合:預防和撲救有機結合,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三、各級人員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1、企業法人職責:對公司的消防安全負全責。

2、總經理職責:對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開展負直接責任。

3、各部門負責人職責:對分管範圍內的防火安全負全責。

4、企管部職責:

1)作爲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常設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和考覈公司各部門有效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2)負責具體組織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開展,並對開展工作的績效負責;

3)負責制定並貫徹落實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實現組織健全、制度健全、管理到位、執行有力;

4)負責做好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培訓,使員工具有:會管理、會檢查、會使用、會報警、會救援等五個基本消防安全工作能力;

5)負責做好義務消防隊員培訓、開展消防演練、提高初期滅火技能;

6)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負責按需及時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檢查、維護,確保完好可靠;

7)組織開展日常消防安全檢查、整改工作,督促消防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的落實到位,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事故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8)組織開展專項消防安全大檢查,重點防火部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建築物的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其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9)負責對建設工程消防設施設計、施工、驗收的“三同時”制度的貫徹執行和申報、審批、驗收;

10)負責動火作業的審批並監護動火作業施工的消防安全,嚴禁違章、冒險作業;11)負責組織公司內部一般性火警、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嚴格按“四不放過”原則辦事;

12)參加和協助上級機構對公司重大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5、部門負責人職責

1)對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經常開展對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督促員工遵章守紀,樹立強烈的消防安全意識,自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定期組織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檢查,特別是重點防火部位要經常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或上報協調整改,主動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4)積極支持本部門義務消防隊員參加企業的消防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工作,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緊急疏散演練,提高處置緊急事件的應變能力;

5)對本部門存放的滅火器材進行妥善管理和檢查、維護,發現過期、失壓、損壞、遺失滅火器材時,應主動及時報告企管部整改。

6)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嚴格定點吸菸管理、嚴格重點防火管理部位的監督管理;

2 7)發生火災事故時,應立即通報企管部,同時,及時組織搶救,注意保護事故現場,參加或組織對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6、班組長、安全員職責

1)負責協助部門負責人開展責任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認真執行部門負責人佈置的防火工作任務;

2)教育、督促員工遵守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違章行爲,監督定點吸菸、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積極協助和支持公司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組織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學習和演練,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和滅火技能;

4)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嚴格定點吸菸管理、嚴格重點防火管理部位的監督管理;

5)對責任區域內存放的滅火器材進行妥善管理和檢查、維護,發現過期、失壓、損壞、遺失、使用過的滅火器材時,應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或企管部整改;

6)定期組織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檢查,特別是電氣防火、易燃易爆重點防火部位要經常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或上報協調整改,主動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7)發生火災時,迅速向部門負責人或保安班、企管部報告,並帶領員工積極進行搶險救災,做好搶救傷員、疏散人羣、保護現場工作。

7、員工職責

1)遵守公司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對工作責任區的防火安全負責,自覺做好防火檢查和整改工作;

2)嚴格執行作業指導書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不違章作業,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3)愛護消防器材,不在消防設施周圍亂堆雜物,不得擅自動用或故意損壞消防設施;

4)發現火警要及時報警,並積極參加滅火救災;已用消防器材應及時通知更換;

5)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嚴格執行定點吸菸管理制度、嚴格易燃易爆重點防火部位的管理。

四、管理程序

1、消防“三同時”的實施

1)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其實施部門應嚴格執行“三同時”申報、審批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消防安全設計規範和生產工藝及環境要求,做好消防措施的設

3計、施工、竣工驗收,督促、檢查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實施到位;

2)組織實施部門應選擇有資質的設計及施工部門參與項目設計和建設,並按有關管理規定與相關方簽訂確保安全和工程質量的施工合同和安全協議書,做好統一協調管理工作;3)組織實施部門應及時將設計方案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安全技術措施報上級消防管理部門、公司企管部審批,並按審批意見組織施工;

4)施工中,施工部門應自覺接受甲方及監理方的監督檢查和統一協調管理,確保消防技術措施的實施到位;

5)竣工時,組織實施部門應通知企管部進行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准予投入使用。

2、動火作業的審批

1)各部門及外來施工方在公司範圍內實施動火作業時,必須向企管部提出動火作業申請,並填寫《動火作業申請單》,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防止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2)企管部接到動火作業申請後,消防管理人員應到現場查看確認,根據動火作業審批意見,認真做好現場巡檢工作,督促實施部門做好動火作業監護工作。

3、電熱器具的管理

1)有關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的電熱器具,應按規定到企管部申請備案,自覺接受監督和指導,預防由此產生的火災和觸電事故。未申報的,一律不準使用;

2)工程部門接到電熱器具安裝申請後,應派人現場確認,並指導、協助安裝。

4、消防設施的檢查與維護保養

1)各部門應對消防設施做好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工作,不在消防設施周圍擺放雜物,不得擅自動用或故意損壞消防設施,已用消防器材應及時通知企管部門更換;

2)企管部專職消防管理人員應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工作,做好消防器材定期年檢、換新、演練工作,確保消防系統設施能正常使用。

五、火災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

1、當火警發生時各部門應嚴格按火災應急救援預案執行,及時開展初期救護和滅火、疏散人羣、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及時上報救援;

2、應急報警電話:

直線:

外部:全市聯動救援治安110火警119交通122醫療救護120

3、應急準備:

1)配備消防水栓,消防水水源,其供水應充足,水帶、水槍應齊全完好。

2)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乾粉、二氧化碳滅火器,麻布口袋,河沙等滅火器材。

3)配備應急照明燈、通訊工具、交通工具、防毒面具、口罩、手套、防護鞋、繩索等。

4)應急響應:

A、迅速切斷電源、氣源,撲救初期火災,開展自救和互救,避免混亂、防止煙氣吸入、及時報警、保護現場;

B、搶險救災人員及時出警,專人指揮,迅速搶救傷員、疏散被困人員、搶救貴重物資、評估災情、上報救援;

C、堅持先救人後滅火,先控制後滅火,先重點後一般原則,防止事故擴大;D、正確選擇滅火技術和方法控制火勢,滅火時儘量選擇上風位或側風位、正確着裝及個人防護,在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救援工作;

E、醫療救護隊做好現場急救或轉院急救,注意救援人員身體狀況和健康;F、做好清場工作,清點搶險救援人員,評估災情,並及時彙報。

六、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1)發生無人受傷的火警小事件的調查處理由事故部門召集相關人員針對火警事故的發生原因、責任、防範措施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嚴格按“四不放過”原則辦事,並記錄建檔保存,上報公司企管部備案;

2)發生有人受傷或財產損失較大的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企管部召集相關人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責任、防範措施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嚴格按“四不放過”原則辦事,並記錄建檔保存。

3)獎懲辦法按《獎懲條理》相關條款執行。

七、培訓教育

1)新進廠人員由企管部負責組織培訓,企管部門做好消防基本知識及企業消防管理制度、滅火技能的培訓和演練;

2)外來人員由接洽部門召集,企管部實施培訓、教育,並做好對相關方的管理與協調工作;

3)全體員工應積極參與公司組織的消防培訓或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滅火或緊急疏散演練,提高火災初期的補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八、附則

1、本規定由企管部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3、相關附件另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5

爲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因此制定了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起來閱讀學習以下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吧!

第一條 爲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覈。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爲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覈,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爲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溼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佈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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