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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索賠的條件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8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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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索賠的條件,很多時候都是需要索賠的,而且工程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以下看看施工合同索賠的條件。

施工合同索賠的條件1

在我國《合同示範文本》中可引用的索賠條款是相當明確和具體的,其主要內容包括:

(1)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進行特殊保密增加的措施費;

(2)工程師指令錯誤,給承包人造成損失;

(3)因發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採取的緊急措施,造成承包人費用增加;

(4)發包人未完成其義務,造成延誤;

施工合同索賠的條件

(5)發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推遲工作,給承包人造成損失;

(6)因發包人原因暫停施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

(7)工程師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改;

(8)工程師要求重新檢驗,影響施工正常進行,重新檢驗合格;

(9)符合合同中價款調整條款;

(10)發包人供材料、設備延誤或不合格;

(11)設計變更;

(12)不可抗力;

(13)工程施工現場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而採取的保護措施;

(14)因發包人原因,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索賠的條件2

一、施工合同索賠的依據是什麼

1、施工合同索賠的主要依據基於合同產生的違約行爲。

2、例如:

(1)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相關物資的違約責任;

(2)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所應承擔責任等。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第八百零四條

施工合同索賠的條件 第2張

二、施工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1、違約行爲的後果直接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爲發生前提,具有懲罰和補償雙重屬性。可以採用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爲、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

2、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3、停止違約行爲,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爲;違約人也應當主動停止違約行爲;人民法院有權責令違約人停止違約行爲。

4、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賠償損失是典型的補償方式。

5、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性質不同,違約金可分爲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根據來源不同,違約金又可分爲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施工合同索賠的條件3

哪種情況下能進行工程索賠

(一)工程設計方面引起的索賠

由於施工圖紙中存在缺陷或錯誤,施工圖與現場實際施工在地質、環境等方面的差異或是設計的圖紙與規範要求不符,施工說明表達不嚴密,對設備、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表示不清楚或工程量錯誤等諸多方面的遺漏和缺陷,造成返工。從而不可避免的.產生如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賠要求。

(二)合同簽訂不嚴密引起的索賠

合同是由合同協議書、招標文件、投標書、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圖紙、工程量清單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補充協議等一系列的文件所組成的,經承發包雙方依法簽訂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或不履行合同賦予的權力和義務。

但由於工程項目建設的複雜性和施工工期以及自然環境、氣候、週期長等因素的限制,加上合同中用詞嚴密性不強、文件之間的相互矛盾等,都有可能使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不能充分考慮和明確各種因素對工程建設的影響,從而引起施工索賠。

(三)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等條件的變化引起的索賠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條件的變化對工期和造價影響很大,如地震、颱風、戰爭、叛亂、放射性污染、核危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風險以及在施工中出現流沙泥、地質斷層、天然溶洞、

沉陷和地下文物或構築物等地下不明障礙物,常常導致工程變更,引起施工索賠。如在挖方工程中由於發現地下構築物和文物等,圖紙上並未說明,確屬施工單位難以合理預見的人爲障礙,如處理則必然導致工程費用的增加,施工單位即可提出索賠。

施工合同索賠的條件 第3張

(四)工程項目建設承發包管理模式變化引起的索賠

當前的建築市場,工程項目建設承發包有總包、分包、指定分包、勞務承包、設備、材料供應承包等一系列的承包方式,使工程項目建設承發包變得複雜和管理模式難度增大。當任何一個承包合同不能順利履行或管理不善時。

都會影響工程項目建設的工期、質量和數量,繼而引發在工期、質量、數量和經濟等方面的索賠。如設備、材料供應商不按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和設計要求按時按質提供設備、材料,工程也就不能按業主的要求和設計的質量規格以及有關規範要求進行施工。

從而影響工程項目建設的進度和質量,最終導致業主、總包方、分包方、設備材料供應商相互間的索賠。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

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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