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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二倍工資賠償條件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8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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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二倍工資賠償條件,工作是需要員工認認真真的對待的,可是難免是會發生一些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是在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況下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下面看看申請二倍工資賠償條件及相關資料。

申請二倍工資賠償條件1

(一)公司高級管理職位,能否申訴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

企業內的總經理、人事負責人、財務總監等,從根本上去講,他們並非公司的創建者,也是屬於跟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應當簽署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訴二倍工資賠償。值得一提的是,這類職位的人。

工資普遍較高,而且對於勞動法的知識,多少會有一些瞭解,也就造成了目前的現狀:多數高管避籤勞動合同,不籤勞動合同,爲之後上訴雙倍工資掌握有力證據。

所以在這類案件當中,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仲裁會認爲是高層管理人員知法犯法,除非掌握公司拒籤或者不籤的證據,否則仲裁是不會支持,應當自己承擔不利後果。

(二)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到了,沒有續簽,能否申訴二倍工資賠償

一般公司不會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會讓勞動者存在消極怠工,所以一般是三年勞動合同,也有其他固定期限,但如果是期限到了,公司沒有續簽,或者人事主管忘了續簽,這種情況下,能否索要二倍工資賠償。

我們瞭解《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我們需要明白,當期限到了的時候,你已經與該公司的勞動關係解除,且仍在公司上班,就跟進入一家新的企業,未簽訂勞動合同那樣,所以這種情況,必須支付二倍工資的賠償。

現在很多企業很聰明,會在勞動合同上加上這樣的一條條例:若約定勞動合同到期,乙方(勞動者)未在三日內向甲方(公司)提出對勞動合同的續簽及其他要求,該合同默認續簽,且可持續。

僅僅是這一小段的話,就能夠避免發生這樣的情況,能夠看到的是“且可持續”,這句話的意思是就是能夠在勞動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無限期的持續延長,否則將支付二倍工資的賠償。

(三)他人或者第三方代簽勞動合同,能否主張二倍工資

其實代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也十分之多,從而產生的勞動糾紛也不少,因爲時間以及自己的原因,無法到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去在意,從而會找個朋友或者同事等等第三方去代簽,但這樣的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答案肯定是無效的,如果有效的話,公司豈不是可以隨便與人建立勞動關係,但如果拿出勞動者同意第三方代簽的證明,那這份合同是有效的合法合同,反之則勞動者可以申訴二倍工資的賠償。

申請二倍工資賠償條件

(四)未籤勞動合同已用工一年以上,能否繼續主張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你剛好看到這篇文章,自己已經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那就沒辦法申訴了,因爲已經默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公司若是沒有給你繳納社保,這就是另一個故事了。

(五)簽訂無效勞動合同,能否主張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明文規定了幾種勞動合同無效的實例,我們應該知道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定的合同,上方應當存在勞動合同有的條例。

其餘的是雙方共同商定的條例,但一般都是用人單位直接打印出來,所以勞動者入職的時候就要看仔細勞動合同的條例,避免之後發生沒必要的糾紛。

無效勞動合同產生的是對勞動者造成損害進行賠償的法律責任,違法法律的條例是無效的,但其其餘條例仍然有效,並非全部無效。所以這種情況下主張二倍工資的賠償,仲裁是不會支持的。

(六)用人單位遺失勞動合同,能否主張未籤合同雙倍工資

一般吃過虧的公司,會把勞動合同像“寶貝”一樣的保存起來,畢竟勞動合同是引發勞動糾紛的必要條件,不籤又不行,如果是遺失了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失去了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的主要證據。這種情況下,若是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的賠償,一般會判勞動者勝訴。

於是社會上就出現了偷盜勞動合同,造成“碰瓷”的效果,這樣的一羣人拿着法律的武器去攻擊守法的人,這樣真的沒辦法了嗎?

申請二倍工資賠償條件2

一、不籤勞動合同

1、自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工作之日起30天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簽署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將每月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2、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爲準,而不是實發工資,不應當包含年終獎金等一次性偶然獎勵和補貼。司法實踐中,雙倍工資計算基數的判斷標準。

應當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爲依據,如果無法覈實工資標準,也可以以雙方認可的實發工資數額作爲依據。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意味着用人單位最長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總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申請二倍工資賠償條件 第2張

二、應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籤

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簽訂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後果。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單位處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因簽訂的並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然與法律相悖,因此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支付雙倍工資。

3、用人單位在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拒絕再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無論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均應視爲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而拒籤的`,應視爲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第87條的規定,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這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有本質的區別,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並未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簽訂,仍應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而簽訂兩次後再次訂立勞動合同的。

法律規定了除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因此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結合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在上述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補償。具體的情況有不籤勞動合同、應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籤、勞動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等三種。各位勞動者需要注意了,要是工作過程中遇到這三種情況之一的,那麼就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申請二倍工資賠償條件3

一、勞動法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

勞動法雙倍工資補償的情形,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勞動合同法》中對雙倍工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經濟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中規定雙倍賠償的條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

雙倍賠償爲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申請二倍工資賠償條件 第3張

三、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雙倍經濟補償金是指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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