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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索賠成立條件是什麼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1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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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索賠成立條件是什麼,隨着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如今城市建設施工速度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這種高壓環境下會導致工程糾紛的發生,尤其是工程索賠的問題,接下來了解一下施工單位索賠成立條件是什麼?

施工單位索賠成立條件是什麼1

工程索賠是一種雙向的風險管理機制,即承包商可以向業主單位申請索賠,業主單位也可以向承包商進行反索賠。工程索賠主要包括“經濟補償”與“工期順延”。從合同風險管理來看,工程索賠,實際是對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種補充完善,是業主單位與項目承包商承擔相應風險責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風險管理的有效實施。

工程索賠成立條件:

1.需要有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

2.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施工單位索賠成立條件是什麼

①對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發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②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本方的行爲責任或風險;

③承包方或發包方均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的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律師補充: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施工單位索賠成立條件是什麼2

一、施工索賠成立的條件

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索賠的成立,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根據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二、如何進行工程索賠

承包人認爲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施工單位索賠成立條件是什麼 第2張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繼續提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索賠要求,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三、工程索賠的分類

按索賠目的分類,按索賠處理方式分類,按索賠對象分類。

索賠目分類:

1、工期索賠:工期索賠是承包商向業主要求延長施工的時間,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順延一段合理時間。

2、經濟索賠:經濟索賠就是承包商向業主要求補償不應該由承包商自己承擔的經濟損失或額外開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經濟補償。

索賠處理分類:

1、單項索賠:單項索賠就是採取一事一索賠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賠事項發生後,報送索賠通知書,編報索賠報告書,要求單項解決支付,不與其他的索賠事項混在一起。

2、綜合索賠:綜合索賠又稱總索賠,俗稱一攬子索賠。即對整個工程(或某項工程)中所發生的數起索賠事項,綜合在一起進行索賠。也是總成本索賠,它是對整個工程(或某項目工程)的實際總成本與原預算成本之差額提出索賠。

索賠對象分類:

1、索賠是指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的索賠。

索賠和反索賠是相對性的,反索賠即對索賠的反擊,工程中習慣性將發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賠稱爲反索賠。

施工單位索賠成立條件是什麼3

一、以合同約定爲基礎,判斷工期及費用的損失

建設工程合同是處理工程項目索賠的基石,而政府投資項目更是必須保證公開、公正、公平。本着爲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要求,制定嚴謹、真實的法律合同。

所以,判斷工程項目索賠事件 ,首先需要與合同有關條款約定對照,根據合同所約定的建設內容和規模 、範圍 、工期 、質量標準、雙方責任及價款調整等的約定 ,分析索賠事件是否已經造成了工期或費用的損失,對於那些並沒有構成實際違約,沒有造成實際費用和工期損失的事件,就構不成索賠。

如果確實已經造成了額外費用和工期的損失,但是否構成索賠,還需要做進一步研判:

比如部分政府投資項目,因爲設計階段出現設計標準和設計功能不匹配,導致後期設計內容變更,與合同約定相比,出現了工程內容增減,確實造成了額外工期和費用的問題,但是要判斷此類事件是否構成索賠,還需要考慮到責任劃分、風險義務的承擔、索賠實效的問題才能判斷索賠是否成立。

這裏要注意的是,那些諸如施工降水排水費、冬雨季施工費、二次搬運費等,已經包括在定額取費措施費中的費用索賠,如果沒有造成實際的額外費用,往往索賠是不會成立的。

二、風險責任的劃分

索賠事件發生時,要根據索賠發生的情形,判斷究竟是屬於建設單位還是施工單位構成了違約。

比如,施工單位因爲自身質量問題返工、或者未經批准,採購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情況,這些情況都不能構成索賠,所造成的費用及工期損失都應由施工單位承擔。

施工單位索賠成立條件是什麼 第3張

三、風險劃分原則

一些政府投資項目,如採用PPP模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根據風險分配優化、風險收益對等和風險可控原則,同時綜合考慮政府風險管理能力、項目回報機制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會資本方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

如果索賠事件造成的原因是諸如鄭州去年7.20暴雨等類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誤、費用增加,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政府方與投資方之間風險的合理劃分,通常情況下是需要政府方與投資方雙方互擔風險。

四、索賠時效

索賠僅僅是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也是不夠的,索賠是需要有時效規定的,索賠事件發生後,如果索賠一方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同時附上必要的記錄證明材料的話,就喪失了索賠的權利。

當然,這也並不意味着,如果錯過了索賠期限,受損失一方就只能承受損失。錯過了索賠期限只意味着很難通過索賠的方式來主張自身的權益,但是在民事權利訴訟有效期內,依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主張自身的權益。

總之,只有基本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索賠纔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索賠,只有在認定索賠合法有效後 ,也才能進一步確定應補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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