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勞動仲裁最有力的證據

勞動仲裁最有力的證據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88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勞動仲裁最有力的證據,我們出來工作都會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是勞動證據的一種,除此之外還有工牌、工資卡、工作服等相關實體材料也能作爲勞動證據,,下面來介紹一下勞動仲裁最有力的證據。

勞動仲裁最有力的證據1

申請勞動仲裁更有效的證據: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仲裁最有力的證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仲裁最有力的證據2

申請勞動仲裁更有效的證據: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勞動關係證明。如勞動合同,工牌,入職登記,打卡記錄,甚至微信聊天記錄等等。凡是能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都可以。

勞動仲裁最有力的證據 第2張

2、收入證明。如打卡工資流水,收入證明(辦理信用卡,貸款時有時需要開具)有不少企業開收入證明時候會多開(有時是員工需要),這是給單位留下了個隱患。平時沒關係,但真到勞動仲裁這一步,就是個強有力的證據。

3、主動辭職,或被辭退的證據(包括聊天記錄)前一章分享的文章中已經提到過,不贅述了·

4、加班記錄,勞動法規定一週的最長工作時間是44小時,超出部分需要付加班工資。

注:有時領導安排的工作,如有必要也要留作證據,這一點我吃過一個大虧。

曾經入職過一家單位,老闆跟我講,倉庫有一臺積壓兩年多的設備,不僅佔用了庫存,又佔用了資金,成本是70萬,不管多少錢我給賣出去,多餘部分扣稅後全給我。結果3個月以內我以100萬的價格給賣了,再找老闆要錢的時候,死活不承認了,當時跟我說這話的時候只有他的一個朋友在場,沒有其他證明人,也沒有紙質記錄,當我找這人做證的時候,這人說“我支持你仲裁,但不能給你做證”沒辦法誰叫人家是朋友呢,我也深知即使仲裁也拿不到這部分錢了,老老實實把工資給我結清,走人,不幹了。

勞動仲裁最有力的證據3

勞動仲裁需要提交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人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等。

上述證明材料,申請人能提供的應儘量提供,如果一份都沒有,則不予受理。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時,應附原件及複印件一式兩份,庭審後退回原件。

勞動仲裁申請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勞動仲裁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複印件;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繫電話等。

勞動仲裁最有力的證據 第3張

一、勞動仲裁的.基本流程是什麼

1、仲裁申請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託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訴日期等。

2、案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

3、組建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

4、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瞭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鑑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勘驗或鑑定。

5、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6、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並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7、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懷孕手冊
新媽手冊
育兒寶典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