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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8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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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雖然現在的社會提倡男女平等,女人已經擁有和男人一樣的權利和義務,各行各業都不可以歧視女性,但其實在我們的身邊女性的權益依舊在受到侵害,那麼企業應該如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呢?

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1

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如何維權?

女職工要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根據不同的侵權行爲、侵權內容,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多部國家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不受侵犯,任何侵害女職工權益的行爲都是違法的。廣大女職工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向工會及工會女職工組織尋求幫助

工會及工會女職工組織是代表女職工利益的羣衆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女職工的橋樑和紐帶。代表和維護廣大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的基本職責,因此女職工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所在單位或地方的工會女職工組織尋求幫助。

向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和仲裁

女職工因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均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發生勞動爭議後,女職工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及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女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女職工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的時效期間爲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仲裁決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決定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可以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女職工因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制止和處理;因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對於通過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女職工人格的行爲.可以要求文化、新聞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的民事權益(如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等)受到公民或組織的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女職工的權益如被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爲所侵犯,當事人可以將行政機關作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女職工的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訴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要求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

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2

一、女職工有哪些權益該受保護

1、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受保護的權益是非常多的,包括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等。

2、法律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第2張

二、女職工的權益被侵害該怎麼辦

1、婦女即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婦女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對侵害婦女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婦女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受保護的權益是非常多的,包括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等。

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3

瞭解,類似個案在一些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裏時有發生。如何依法保護女職工在“三期”中特別是被解除勞動合同後的合法權益,這是一個亟待關注和解決的課題。婦女的權益是應該保護的,但不能把所有的義務推給用人單位或由女職工單個家庭來承擔。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應該公平地分配社會責任,而不是把所有的責任留給一方或勞資雙方。

1、女職工生育表面上是自己家庭的事情,實際上她承擔的是一種社會責任,承擔的是人類勞動力再生產的必然使命。在社會保障不完善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社會責任感,他恐怕難以承擔隨之而來增加的用人成本。因此,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把生孩子通過社會保險來解決。同時,不要把帶孩子看做女性天然的義務,男性在家帶孩子也是享受津貼的。

2、至於如何公平分配各方利益,保護勞動者,對於招收女職工多的用人單位,國家在相應的政策上應該有特殊的優惠,例如對企業減免稅收。

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第3張

3、 女職工在“三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後,目前最明確的強制性規定只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已經鬧僵,再繼續呆下去也沒意思了”、“或用人單位採取調崗降薪的方式,迫使女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以懷孕女職工嚴重違紀爲由,強行與之解除勞動關係”等。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根本不可能達到保護“三期”女職工切身利益。因此,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三期”女職工被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應該享受與其他解除勞動合同不同的補償標準和賠償金額,以實現對“三期”女職工的公平合理的法律保護。

法律對女職工權益的保護包括對女職工生產懷孕、生理期等方面的保護,在這些期間,不能安排女職工從事高危、礦下等作業。希望小編帶來的文章,能夠幫助你解決實際當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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