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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散員工如何賠償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2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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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散員工如何賠償,很多的勞動者都可能會遇到用人單位解散員工的情況,這就會涉及到用人單位解散員工如何賠償的問題,很多人會不瞭解,以下分享用人單位解散員工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解散員工如何賠償1

一、因公司原因解散員工如何補償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解散員工如何賠償

二、公司解散的情況有哪些

1、公司章程規定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中規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現的,公司應當解散。

在上述情況下,公司解散無須股東會再另行作出決議,但公司也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會決議解散

雖然未到營業期限,但是根據需要,股東會可以作出決議解散公司。由於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項,所以股東會會議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請求法院解散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不超過三分之二,通過股東會不能形成解散公司的決議。這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受行政處罰解散

公司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爲,公司被行政機關依法決定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必須依據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明文規定,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解散公司。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最常見的情形是,公司自行停業,實際處於解散狀態,但公司股東不按規定進行公司解散清算,也不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最終,公司因沒有在公司登記機關要求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被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5、被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公司被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宣告破產而解散。

6、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根據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可以作出公司合併或分立的決議。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原公司解散。

對股東會關於合併或分立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公司原因解散員工如何補償?員工在公司解散的時候,也可以看看自己可以拿到什麼樣的賠償,該爭取的賠償一定要爭取。

用人單位解散員工如何賠償2

一、單位解散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據此,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們有權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協商不成,員工可依法向單位所在地或勞動關係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二、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單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需要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時,其標準爲: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公司解散勞動合同什麼時候終止

是不是說公司解散一旦啓動,勞動合同就當然終止呢?這並不盡然,因爲公司解散需要經過清算程序。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在清算程序中,公司清理的債權債務中應該包括職工的 “勞動債權”,如職工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等法定應付款項。

而且上述 “勞動債權”是優於國家稅收和其他債權清償的。只有當公司經過必要的清算程序後,公司才能依法註銷。而一旦公司註銷,那麼公司就產生法律上的人格消滅,勞動合同的一方主體消滅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保護。因此勞動合同終止必定是在公司清算過程中,選定合適的時間進行。

用人單位解散員工如何賠償 第2張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勞動合同終止理應被認爲是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因此在公司啓動解散程序時,公司應該在公告債權人的同時,通知全體職工通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形式,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及相應安排。

用人單位需要提前解散的,則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此時就是不允許解散。當然,提前解散意味着就會提前終止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這個時候並不是因爲員工過錯導致的.,所以單位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員工做出相應的補償。

用人單位解散員工如何賠償3

公司宣佈解散員工怎麼補償

法律分析:需要支付賠償,按照其工作年限進行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解散員工如何賠償 第3張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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