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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5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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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用人單位可能會因爲某些原因會和勞動者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此時就需要依法進行賠償,下面看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1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3、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2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爲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爲補償金。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必須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單位只是簡單的認爲試用期內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導致勞動爭議的發生

對於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最好能夠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有利於對員工的管理和避免勞動爭議難以舉證的問題。同時錄用條件和招聘條件也存在一定的區別,不可把兩者的概念混淆。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第2張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裏的“說明理由”,法律並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爲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在工作期間,勞動者要多瞭解一些勞動法的法律常識,遇到類似的情況之後就能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3

一、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第3張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經濟性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什麼情況下單位解除合同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簽訂後並不是說都會一直履行到合同到期,有時候單位會提前解除合同。職工無責的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個是在合法解除的情況下。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賠償按照經濟補償金的雙倍執行。職工拿不到這筆錢,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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