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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軌給小三買東西.妻子可以要回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5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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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軌給小三買東西.妻子可以要回嗎,“如果該行爲是合法贈與,不能要回來。如果是惡意串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要回來。”正確瞭解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男方出軌給小三買東西.妻子可以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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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出軌,出軌方給小三買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律師解答:

這種問題得先看看法律的規定再來分析。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實行財產共同制,除非有書面約定,否則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掙的錢都歸夫妻共同所有,不分彼此。

男方出軌給小三買東西.妻子可以要回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爲: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律師補充

在約定夫妻財產製下,夫或妻有權將約定屬於自己的財產給予他人而無需徵得配偶的同意。據此,給予婚外情人的財物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如借貸等關係,應屬於贈與。該贈與行爲因對方實際接受財物而完成,贈與人事後無權請求返還。

在法定夫妻財產製下,依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得財產,原則上均屬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夫妻作爲共同財產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律師結語:要知道,從始至終小三在整個過程當中只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作爲原配並不能追究小三的任何法律責任,因爲配偶有出軌的這種行爲不是小三一個人的錯。而想要向小三要回錢,也只能先證明對方贈與小三的,這些錢是使用的夫妻共同財產,這種做法涉嫌侵犯夫妻共同財產,原配只能和自己的配偶索要。

男方出軌給小三買東西.妻子可以要回嗎2

新婚姻法中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一、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建立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迎合司法實踐需要

司法實踐中,有種情況時常發生,即當事人內心未打算離婚,但是又希望能夠保護其合法權益。希望能夠在婚姻關係不解除的狀態下,將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婚姻法解釋(三)》出臺之前,此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缺乏操作可能性。法院一般採取三種做法:一是對當事人的起訴直接駁回;二是進行調解;三是應用“平等支配權”概念,對該情況予以變通。但是三種做法均治標不治本,只能在特定案件中才得以運用。《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爲從根源上解決該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滿足了司法實踐的需要。

男方出軌給小三買東西.妻子可以要回嗎 第2張

(二)建立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滿足婚姻弱勢一方的需要

在婚姻關係中,一方欲保留婚姻關係,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此時若另一方祕密轉移財產,將對其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對處於弱勢的婚姻一方影響甚大。“有救濟的權利纔是真正的'權利”是法律理論界的共識。若弱勢一方無法得到法律上的救濟,無疑是對侵害方侵害行爲的縱容。因此,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保障財產權益尤爲重要,而婚內分割財產製度的建立恰滿足該需要。

(三)建立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的法律依據

以往,我國對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處於空白狀態。但《物權法》中規定,共同共有人可以以“共有基礎喪失”和“有重大理由“兩種情況,對共同共有財產予以分割。該立法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創新,爲我國婚內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依據。

二、現行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的不足之處

(一)舉證責任困難

按照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對“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中的舉證責任沒有進行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主張分割財產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但是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爲一般祕密進行,要申請方舉證,難度較大,對弱勢一方不公平,權利的救濟受到阻礙。

(二)需準確界定相關用語

《婚姻法解釋(三)》中採用了一些較新的詞彙,如“揮霍”、“重大疾病”、“相關醫療費用”等等,但未對這些詞語的內涵予以明確。不同的家庭對“揮霍”一詞的理解不一,這取決於個人的家庭經濟和實際情況。司法實踐中,爭議雙方對“揮霍”一詞的確定,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而什麼是“重大疾病”,司法實踐中更難以把握,沒有確定的標準,有的學者認爲按照治療費用來確定,有的學者認爲按照病情嚴重程度來確定,還有的學者認爲按照家庭經濟對醫療費用的承擔情況確定。這些詞語的準確含義在法律條文中都未予以明示,需要法官按照其自由裁量確定,此時對法官的內心公正是一種考驗。

三、我國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完善

(一)明確雙方的舉證責任

夫妻一方揮霍、轉移、毀損、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據此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誰主張誰舉證”民法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不是很恰當,使得分割難度加大。筆者認爲可以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將舉證責任轉移到被申請方,若被申請方無法提出相關證據,否定上述發生的事由,則可推動重大理由成立。《婚姻法解釋(三)》出臺的目的在於對弱勢一方的保護,如果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民法原則,則無法切實保護弱勢一方。若按照“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則能切實保護弱勢一方的權利。

(二)界定相關法律用語的含義

如上文所述,“揮霍”、“重大疾病”等詞彙,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要正確把握存在難度。爲保證法律適用的公正性,法律應當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對這些規定的用語予以明確,而不僅僅依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目前,我國法治建設還處於起步階段,法官素質有待加強,有些法官無法正確運用自由裁量權,通過對該類模糊詞彙的法定化,則可以緩解該問題,使得司法更加公正。

四、結語

《婚姻解釋(三)》中有關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頒佈,及時適應了社會的發展,保護了婚姻關係中的弱勢一方,這是其積極意義所在。但是在立法上仍有待完善之處。在本文中,筆者從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對現行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不足之處進行分析,並提出相應的解決策略,希望能夠爲今後法治法治略盡綿薄之力。

男方出軌給小三買東西.妻子可以要回嗎3

婚內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麼

“婚內財產分割”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進行。“婚內財產分割”是指不離婚狀態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男方出軌給小三買東西.妻子可以要回嗎 第3張

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式

我國《婚姻法》不僅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內取得的財產,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1、協議分割,當夫妻一方有出軌導致離婚分割財產時,夫妻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協議分割,法律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只要夫妻雙方同意,因出軌導致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方式和內容完全由夫妻自由決定。

2、判決分割,當夫妻因出軌導致離婚分割財產時,如果無法通過協議分割予以解決,那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

3、婚前出軌協議中要求某一方在特定情況下將淨身出戶,或者減少財產的分配,這種協議在法律上被視爲一種忠誠協議。要求雙方在婚姻期間內對彼此忠誠,但是隻要違背互相忠誠的事實一出現,就會涉及到當事人的財產關係變動,在法律上是具備合法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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