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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復工復產的5個實務問題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9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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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企業復工復產的5個實務問題

針對疫情,企業如何復工復產及如何處理疫情期間的勞動關係等問題,近期政府各地方和各部門分別公佈了很多的規定,讓很多企業無所適從,不知如何應對?

2020年2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工商聯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以下簡稱“《意見》”),爲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助力企業穩就業、穩生產,從勞動用工、工資待遇、企業減負、指導服務等幾個方面提出多項舉措和意見。因該《意見》由政府、企業、工會三方共同發佈,對企業復工復產、處理勞動關係等方面具有較強的操作指引作用,故我們特別對《意見》進行解讀,供企業復工復產參考。

【主要內容】

《意見》主要對1)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2)鼓勵靈活安排工作時間3)指導規範用工管理4)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以及5)保障被隔離職工工資待遇權益等問題做了詳細定調。

【需要提示】

國家和地方近期仍會陸續出臺一些細則,本文所涉及的內容會也可能會被新的細則所替代,故本文對其中相關內容所做的相應解讀,僅供企業復工復產參考、借鑑。

【意見解讀】

一、復工前,企業是否可以提前使用年休假?

《意見》明確: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解讀:首先,“復工前”是什麼含義?是指春節假期2月2日結束,自2月3日起至企業正式復工日前的這一期間。在此期間,企業1)可以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2)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或企業自設的福利假等各類假,但並未提到企業可以提前透支使用後續的休息日,如企業要提前使用,則須慎重。

二、復工企業,怎樣靈活安排職工工作時間?

《意見》明確:在疫情防控期間,爲減少人員聚集,要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解讀:據筆者目前整理的各地規定來看,各地區爲保障企業的生產需要,對靈活用工提供了一些細緻的規定。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的《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滬府規〔2020〕3號)中爲切實減輕企業用人成本的負擔,允許企業與職工協商執行彈性工時制。在當前疫情下給了企業較大的自主權,暫時突破了不定時工時制要求行政審批的限制(注:本政策措施執行期有效期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結束後再順延3個月),方便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時間。

此外,例如河南省、無錫市等地雖未提出彈性工時制這一說法,但也在放寬不定時工時制審批條件、爲企業開闢綠色通道、企業可以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年休假和休息日等方面做出了努力。

三、如何管理,職工返崗問題

《意見》明確: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指導企業全面瞭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情況,要求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對不願復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解讀:筆者認爲,此項規定中對不願復工職工的約束是最大亮點。《意見》未發文前,各地方對未復工時間較長的職工僅僅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工,更加細緻一點的地區會規定“可以在協商一致後安排職工待崗”(北京市、無錫市);“對擔心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不願復工的職工,建議企業黨組織和工會及時主動向職工宣傳解釋企業復工對於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保障國計民生的重要意義、企業已經採取的防疫措施和勞動保護措施,耐心勸導職工,讓職工消除顧慮按期返崗復工。”(江西省),但沒有對那些非正當理由拒絕復工的職工作出可以懲戒的規定。當然自《意見》發文後,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常理由拒絕返崗的職工,企業可以依法予以處分或解僱。

四、疫情期間,停工停產的工資待遇問題

《意見》明確: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解讀:我國法律法規並未明確停工停產的法律含義,也未設定企業停工停產的條件、範圍、期限及前置程序。通常的理解是停工停產屬於用工自主權,但根據《意見》的規定,企業需要將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因此筆者建議企業若停工停產,需將停工停產的決定告知全體職工,並與職工就工資支付、期限與職工協商,聽取職工意見。同時,雖然我國法律法規並未對企業停工停產是否需要向勞動部門報備做明確規定,但筆者仍建議企業向所在地勞動部門履行報備程序。停工、停產期間,在首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正常出勤工資支付;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備註:生活費標準,各地的規定會有不同)。

五、被隔離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意見》明確: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解讀:根據《意見》的規定,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期間,企業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其工資,隔離期解除後,如職工仍需要進行治療的,按法定醫療期對待,工資按照病假工資支付。

以上是我們對復工復產《意見》的介紹和解讀,供企業參考!不排除後續政府相關部門仍有新的規定和意見出臺,替代本《意見》的相關內容,屆時將以新的規定和意見爲準,我們也將持續更新相關的內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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