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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臺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法規,8月起實施

來源:時尚冬    閱讀: 3.2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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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臺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法規,8月起實施,完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只能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深圳出臺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法規,8月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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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是國內首部關於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根據規定,無人駕駛可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

爲提高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條例》要求智能網聯汽車生產者應當爲車輛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向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同時,規定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的駕駛人,在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應當響應接管請求並立即接管車輛。

深圳出臺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法規,8月起實施

《條例》還規定,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由駕駛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原則上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但對違法行爲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

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賠償後,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

深圳出臺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法規,8月起實施 第2張

《條例》規定,智能網聯汽車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並取得相關准入後,可以銷售;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可以上道路行駛;經交通運輸部門許可,可以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機構報告指出,《條例》是全國首個對L3及以上級別自動駕駛權責、定義等重要議題進行詳細劃分的官方管理文件,國內自動駕駛行業將迎來從L2+到L3-L4的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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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公衆號“深圳發佈”發佈消息,《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將於8月1日起實施。

《條例》共九章六十四條,包括總則、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准入和登記、使用管理、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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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指出,智能網聯汽車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並取得相關准入後,可以銷售;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可以上道路行駛;經交通運輸部門許可,可以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條例》將智能網聯汽車劃分爲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其中,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並配備駕駛人;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不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可以不配備駕駛人。但是,完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只能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

《條例》要求智能網聯汽車車載設備應當記錄和存儲車輛發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運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外監控視頻等數據,並保持數據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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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業界普遍關注的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問題,《條例》規定,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智能網聯汽車車載設備、路側設備、監管平臺等記錄的車輛運行狀態和周邊環境的客觀信息,可以作爲認定智能網聯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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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駕駛汽車將率先在深圳合法上路。

7月5日,深圳人大官網發佈消息,《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這是國內首部關於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條例》從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准入和登記、使用管理、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法律責任等多個維度對智能網聯汽車的管理進行全鏈條立法。

從2021年3月發佈《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到此次《條例》正式出臺,深圳用了近一年半的時間讓智能網聯汽車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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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駕駛列入產品目錄並登記方可上路

《條例》對智能網聯汽車下了定義,即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

其中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並配備駕駛人;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不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可以不配備駕駛人。但是,無駕駛人的完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只能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

一直以來,我國對機動車產品進入市場實行准入管理制度,未列入汽車產品目錄則無法銷售、無法註冊登記、無法正式上路行駛。

《條例》規定,實行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准入管理制度。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根據技術成熟程度和產業發展需要,組織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根據生產者的申請,將符合地方標準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

智能網聯汽車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並取得相關准入後,可以銷售;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可以上道路行駛;經交通運輸部門許可,可以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未列入相關產品目錄的,不得在深圳市銷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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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對車的監管放開以外,對路的限制也在放寬。《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爲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範應用,探索開展商業化運營試點。同時鼓勵有條件的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建設道路和交通場景仿真模擬平臺,對智能網聯汽車的自動駕駛系統進行仿真測試和技術驗證。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專門設置“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章節,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制定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隱私保護方案,防止數據泄露、丟失、損毀,並將存儲數據的服務器設在國境內。未經批准,企業不得向境外傳輸、轉移相關數據信息。

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無駕駛人汽車違章,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擔責

對於自動駕駛的安全問題以及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責任劃分,《條例》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方面,《條例》規定了智能網聯汽車的安全提示規則,即生產者應當爲車輛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當開啓外部指示燈,向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用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以顯著的車身標識進行安全提示;用於公交客運的,還應當在車輛內部播放語音提示。

另一方面,《條例》也對智能網聯汽車駕駛人的接管義務做了規定——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駕駛人應當處於車輛駕駛座位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智能網聯汽車發出接管請求或者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時,駕駛人應當立即接管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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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駕駛人的完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應當具備在發生故障、不適合自動駕駛或者有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時,開啓危險警示燈、行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採取降低速度、遠程接管等有效降低運行風險措施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智能網聯汽車的事故責任認定,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條例》對此也進行了明確,存在有駕駛人和無駕駛人兩種情況。

針對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參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由駕駛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安全違法或造成損害,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對違法行爲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

同時,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賠償後,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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