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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育產假規定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9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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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晚育產假規定分別有哪些?在深圳生活人壓力普遍較大,都不敢太早的要孩子,那深圳的晚育產假規定分別有哪些?小編給大家整理了深圳晚育產假規定的文章,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深圳晚育產假規定
深圳晚育產假規定1

對於產假,根據國務院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按照省條例,晚育又增加15天,如果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又增加35天和男方享受10天看護假。《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育增加15天后,共計可享163天產假。

相關法律規定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3、《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第三十五條,職工實行晚育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深圳晚育產假規定2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1980年2月20日發佈)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本人結婚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對方所在地點結婚,企業還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在職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應該照發工資。職工在路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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