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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質保金最新規定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3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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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質保金最新規定。很多場合都是需要使用到質保金的,在我們的生活實踐中,裝修的行爲是工程合同中最普遍的形式,一般是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質保金。下面看看民法典質保金最新規定。

民法典質保金最新規定1

1、根據最新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對於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時,保證金的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對於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此外,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不高於結算總額的5%。一般來講,建設工程質保金金額需要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2、合同條款中對涉及質保金的下列事項最好事先進行約定:

民法典質保金最新規定

(一) 質保金預留比例、返還期限及方式;

(二)質保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三)具體的保修範圍、缺陷責任期的期限

國家目前很是重視我國的建築工程的質量安全,而且也出臺了很多的法律條文來確保我國的建築工程的安全,目前建築工程質保也需要交納一定的質保金額,大家一定要多學法知法,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

民法典質保金最新規定2

一、裝修工程質保金最新規定是什麼

缺陷責任期一般爲一年,最長不超過兩年,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押金連同交付的資產一併移交使用人管理,使用人代表發包人履行發包人的責任。社會投資項目採取預留保證金形式的。

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約定由第三方金融機構委託保證金。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的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民法典質保金最新規定 第2張

二、工程質保金的含義和一般標準

工程質量保證金又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建設單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和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用以保證施工質量,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修復。

三、如何申退還工程質保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覈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覈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天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民法典質保金最新規定3

一、建設工程質保期國家規定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爲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爲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爲2年;

(五)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項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質保金最新規定 第3張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國家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爲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覈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覈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建設工程是有缺陷責任期的,這個缺陷責任期根據合同有六個月到兩年不等的時間,在這個時間內,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中出現缺陷,建設單位可以依照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讓施工單位用工程質保金對缺陷進行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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