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離婚的最新規定,法律是可以起到保護作用的,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因爲各種各樣的原因婚姻破裂最終離婚,下面小編就來分享一下民法典關於離婚的最新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法典關於離婚的最新規定1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附件2)。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附件3)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4)。經婚姻登記機關覈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附件5),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關於離婚的最新規定2
民法典:離婚時,這5種資產只歸男方,女方無權分割!
1、男方的.宅基地。
宅基地是按戶分的,通常都會登記在戶主的戶下,而在農村,儘管沒有明確規定,但基本上全是男方當戶主,就算女方特別強勢,也沒見過有女性當戶主的。因此,如果遇到離婚,男方家裏的宅基地,顯然女方是沒有份的。
2、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
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在過去曾經有過規定,說這樣的房子,結婚後雙方共同居住滿一定年限,之後離婚也需要給女方一半,但最新的婚姻法規中,已經沒有這樣的規定了。
3、婚前男方父母掏錢買的房子、汽車等資產
婚期男方父母掏錢買的房子、汽車,要是沒有明確說送給女方,即沒有明確的贈予給女方,那麼離婚時女方也不可以規定分割。
4、指定男方繼承的遺產
男方繼承自父母或者自己其他親人的遺產,如果有遺囑規定給男方本人繼承,則離婚時女方不可以規定分割。但要是沒有遺囑明確說給男方本人,那麼就屬於夫妻雙方的婚內共同財產,女方是可以規定分的。
5、婚前男方本人物品
男女雙方婚前的本人物品,離婚時各歸各人,對方不可以規定分割。如今許多 人在婚前,都有比較名貴的手錶、包、衣服、電子產品等,價值不菲,但不管價格怎樣,離婚後都是誰的還是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