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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如何索賠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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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如何索賠,法律是我們觸犯法律維護我們自己利益的保障,生活中我們會遇到一些事情需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但是很多人並不是很瞭解,以下爲大家分享工程如何索賠呢?

工程如何索賠1

解答:

工程索賠是一種雙向的風險管理機制,即承包商可以向業主單位申請索賠,業主單位也可以向承包商進行反索賠。工程索賠主要包括“經濟補償”與“工期順延”。

從合同風險管理來看,工程索賠,實際是對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種補充完善,是業主單位與項目承包商承擔相應風險責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風險管理的有效實施。

工程索賠成立條件:

1、需要有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

2、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①對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發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②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本方的行爲責任或風險;

③承包方或發包方均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的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工程如何索賠

補充: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工程如何索賠2

一、索賠處理的原則:

1、必須以合同爲依據。

2、及時、合理地處理索賠,以完整、真實的a索賠證據爲基礎。

3、加強主動控制,減少索賠。

二、前提條件

1.與合同對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三、索賠條件

索賠條件,又稱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賠的事件有: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並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變更)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工程如何索賠 第2張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4、發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的暫時停工。

6、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四、索賠程序

1、索賠事件發生後14天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的14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14天內給予答覆。

4、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14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爲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索賠事件終了後14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工程如何索賠3

工程索賠成立的條件

1.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索賠的成立,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根據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2.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索賠事件又稱爲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要不斷地跟蹤、監督索賠事件,就可以不斷地發現索賠機會。

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賠的事件有: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工程如何索賠 第3張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4)對於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5)因爲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6)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並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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